機車酒駕罰金不同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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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4-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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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事2013年1月初,各騎機車酒駕同時被抓,酒測值我0.29他0.27,當時拿紅單去監理站繳罰金兩萬多扣照一年他也一樣,今年年初駕照去拿回來了.但不幸的我們兩個前些日子又同時各自騎機車被抓,酒測值我0.53他0.52,都被移送地檢署偵辦,我們兩個都被檢察官判五萬元刑事罰金,選擇繳納慈善機構,並吊扣駕照一年,可是問題來了,我拿繳納收據跟紅單去台中市豐原區監理站辦銷案並扣照時沒任何問題,但我同事去台中市北屯區監理站拿紅單跟繳納收據辦銷案並扣照時,監理站裁決處卻要他補繳二次累犯行政罰金九萬元中不足的差額四萬元,我問了我這邊的監理站,站務人員說法條上是說二次以上(不包含二次)得處以九萬元最高行政罰金,我是二次犯而已所以只需繳納刑事罰金五萬就行了!!請問這方面的專家,到底是我的監理站正確,還是他的監理站正確,為什麼會出現不同的解釋,如果我是正確的,我朋友想去追討,麻煩詳述之,謝謝!!!(別在po法條了,我看過了,看不出個所以然,我只想要一個正確的解釋跟回答~"~)
已更新項目:
Edogawa Conan 您好,如果我的監理站有錯,那檢察官又怎麼會只判決五萬扣照一年呢???
真的搞不太懂現行的酒駕是怎麼罰的!!!!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剛剛問了一個交警朋友,他說駕照拿回來了再被抓的話,只算第一次犯,所以檢察官才會這樣判決!!!
3 個已更新項目:
高大瑋 先生您好,如你所說的連結網址提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那請問為什麼我們的機車沒被移置保管,而是警察要我們通知家人來騎回去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最後再請教高先生一個問題就好,
我們第一次酒駕時,當時還未修法,所以沒有違反公共危險罪,第二次才有違反公共危險罪,這樣也算五年內二次酒駕累犯嗎???
依照高先生豐富的法律常識,我也應該再繳四萬,補足九萬囉,早晚會被追討就是了對吧>"
5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高先生的解答,我近日會去監理站確實了解一下,如果您的回答無誤,再給您最佳解答,謝謝!!
6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孫小姐"的建議,我還真的不敢去問><",我們做粗工的,午餐下班後都會喝幾杯保利達加米酒,沒喝沒動力,喝了被警抓,實在傷腦筋!!最佳解答我就給了高先生,再次謝謝所有幫忙解答的朋友,謝謝!!!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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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4-06-04T21:01

★高大瑋回答★
一.是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豐原辦公室出錯.
交通法規命令是全國統一標準~
說:不包含二次~是錯誤解讀.
二.版大二位是檢察官諭緩起訴處分
繳交公益團體捐款5萬元~不是判刑事罰金5萬元.
緩起訴(是暫緩起訴~只要再犯或不遵守約定)
會依規定撤銷處分重新偵查~5萬元等於白繳.
三.依規定檢察官不會判你5萬元罰金及扣照一年.
判決是法官的權責不是檢察官.扣照是監理機關.
版大那個交警朋友說的也是錯誤的.
(酒駕在監理機關永久註記~交通法規命令全國統一)
四.版大及友人都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
五年內二度酒駕~行政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
酒駕~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
(緩起訴處分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因此~提問版大的部分是錯誤的(行政疏失~解讀錯誤)
(將會被追繳及吊銷駕照及道安講習)
版大友人部分的罰緩是正確符合現行法規命令的.
五.酒駕新法:
102年6月13日起
1.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
2.酒測值吐氣達0.25(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酒駕三犯(公共危險)發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法務部102年6月19日發函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標準.被告在5年內三犯酒駕(刑法185~3條).
原則上不准予易科罰金.即日起開始施行。
2014-06-03 11:12:46 補充:
酒駕同時違反刑法185~3條時~汽車移置保管可當場領回.
不受85條之二限制(除非肇事有查證必要才會被扣車)
0.15~0.24必須繳納罰緩收據才能領車.
0.25以上被移送法辦不需收據可直接將車領回開回.
2014-06-03 11:14:30 補充:
也就是說:當事人(違規人)必須請有駕照之家人或親友將車開回.不會扣車.
2014-06-03 12:20:39 補充:
一.102年元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多項交通法規修正案.
3月1日正式實施.
二.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首度在刑法「酒駕條款」將「酒測值」明確入法。
(185~3)~酒測值達0.25毫克.就被視為不能安全駕駛.
將以現行犯移送法辦.
6月13日起正式實施~含交通法規酒駕新制(多項交通新法).
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之規定
五年內=>是以行為違反日起(酒駕被舉發日)往回算5年.
例如:103年6月3日酒駕被舉發~回算至99年6月3日.
因此~提問版大依規定是會被追繳及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除非裁決處監理人員瀆職或誤解法令未依規定處理)
2014-06-03 12:27:17 補充:
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之規定
只要是酒駕被舉發~不管是否被移送法辦都算.
法務部102年6月19日發函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標準.
被告在5年內三犯酒駕(刑法185~3條).
原則上不准予易科罰金.即日起開始施行。(發監執行機率相當高)
2014-06-03 12:45:48 補充:
如果裁決處監理人員連這種屬於他們自己的專業都不懂都會搞錯~
那麼政府真是浪費公帑~糟蹋人民的所繳納的血汗錢(稅金).
2014-06-03 15:13:57 補充:
個人僅是盡可能的將正確的答提供給需要的網友做參考.
至於最佳解答~不能當飯吃!
原一號(已刪除解答)Edogawa Conan 知識長
提供給你的答案是正確無誤的.
站務人員說法條上是說二次以上(不包含二次)
如果所言屬實~那是監理人員的解讀錯誤.不熟法令所致.應該再教育該檢討.
2014-06-03 16:28:55 補充:
提問版大必需到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詢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2515-2535 ~裁罰課
不是到豐原監理站
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
2527-4229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4-06-07T11:03
謝謝高先生的解答,我近日會去監理站確實了解一下,如果您的回答無誤,再給您最佳解答,謝謝!!??????
建議你不要如此,以免查詢時,她依證件直接開給你一張補繳單。
所有的法律數字都是俱連本數,這是無庸置疑,法律人都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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