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到汽車道被撞和汽車開到機車道被撞的問題??? - 社會議題
By Franklin
at 2009-06-19T00:00
at 2009-06-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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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機車駕駛人一定遇到過有人佔用機車道,所以在騎乘時會因為機車道空間不夠了,而把車騎到外汽車道的問題,假設因為這樣子被汽車撞了〔或者自己去撞到汽車〕,責任的判定一定是機車騎士的錯吧?????機車騎士是不是除了自己的損失以外,還要賠償汽車駕駛人的損失吧????相反的,假如汽車駕駛人因為要路邊停車或者要到路邊的商店買個東西而把車開到機車道,結果和機車發生車禍〔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汽車駕駛人除了自己的損失外一定要賠償被撞的機車駕駛的損失吧?????有人遇過這種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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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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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09-06-22T07:34
at 2009-06-22T07:34
車輛肇事責任的判定首要重視的是駕駛人駕駛行為是否有過失,然後才論路權誰有。
而我國對車輛駕駛人之駕駛行為規範,主要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第90條到第114條中有明確規範,而這些條文也說明了路權的優先順序,也是肇事責任判定的基本原則。
以你發問為例:騎車遇到前行空間不足而要繼續前行,就必須侵犯旁邊的行車空間。這時正確的駕駛行為,應需減速,使自身與前方障礙物,有足夠的反應距離與時間,然後要判斷要侵犯的那方(規則是左後方),是否有正在行駛的直行車行駛。
若有:應減緩即將侵犯的速度或停車,讓其通過後,無後續的安全疑慮後,再侵犯過去繼續行駛。
如無:,就無被撞擊之安全疑慮,當然可以立即侵犯過去,繼續前行。
以上屬駕駛行為部分,在此例中,騎車侵犯其他車道視為變換車道,在路權上應讓行駛中之直行車行駛。如若發生事故,必然屬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道安第99條第一項第3款)
但此例的直行車就一定沒有肇事責任嗎?
因為直行車也有法規所規範:道安第94條第三項~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如直行車已注意前方有車可能會侵犯過來,兩車之間有足夠反應距離,但卻未適當減速或保留足夠交會時的併行距離,致使事故發生,那直行車也有部分的肇事因素,由於路權在直行車故為肇事次因。(無論有無超速都會有肇事責任,而超速是必然有肇事責任)
如直行車已有注意到前方可能發生狀況,適當的減速並留有足夠的併行距離,仍不免其事故發生。由於直行車在駕駛行為上並無過失,因此無肇事因素。
而汽車駕駛人停靠路邊的判定方式也與上述同樣,同樣是變換車道的駕駛行為。所不同的是直行車受到路面空間的影響,已不能留有適當的併行距離,這時判定直行車有無肇責的要素,就在於直行車的車速是否超速,是否有足夠的距離讓直行車煞停。
如直行車沒超速又無足夠的距離煞停,直行車就無肇事責任,反之就有部分的肇事責任。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php?LawID=E...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網址,請參照。
By Victoria
at 2009-06-23T13:55
at 2009-06-23T13:55
不問對錯的
所以才會有很多假車禍
要賠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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