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蛇【臭青母】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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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0-07-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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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殺蛇【臭青母】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嗎?
已更新項目:
不管是否是保育類動物,只要宰殺一般野生動物就犯法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消防隊抓到臭青母是殺來吃掉還是拿去放生?若是殺掉就沒處犯法條嗎?還是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3 個已更新項目:
第十條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4 個已更新項目:
其中的第十條第一項是指在【保育區】的野生動物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若不是在保育區的臭青母就可以宰殺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回右倫:
我知道臭青母不屬於保育類動物,我想知道的是,我把牠宰來吃掉,再把宰殺過程放到網路上會不會觸法?
6 個已更新項目:
回右倫:
有的話也只有「行政罰」之罰鍰【有任何法源依據嗎?】
7 個已更新項目:
回右倫:
以下面說法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有哪些?臭青母有禁止宰殺嗎?

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0-07-27T02:33
臭青母
學 名: Elaphe carinata (Gnther, 1864)
英 名: Stink Snake、King Rat Snake、Keeled Rat Snake
科 名: 黃頜蛇科(Cloubridae)
別 名: 臭青仔、臭青公、臭青母、臭黃蟒、稜鱗錦蛇、稜錦蛇、菜花蛇、松花蛇、王蟒蛇、王字頭、王蛇、錦蛇、黃蟒蛇、臭黃頜、油菜花
分 布: 中國大陸、越南北部與台灣等地。棲居在海拔2000公尺以下之山區及農墾地,經常出現於農家雞舍及住宅附近,數量仍算普遍。
生態習性: 王錦蛇在台灣是一種分布最廣泛的大型蛇類,而且也是台灣蛇肉店中最多被拿來烹煮的蛇類,脾氣火爆攻擊性強,其肛門附近有臭腺,以能釋出臭氣而聞名 。卵生,每年6~7月開始進入繁殖期,每次產約8~20枚卵,雌蛇在產卵後有護卵行為 ,卵約30~45天左右即會孵化,剛孵化的幼蛇體長達50公分。日夜均會活動,經常侵入農家,並偷襲小型家畜,食性很廣泛,會獵食哺乳類、鳥類、蛙類、蛇類與蜥蜴等等,也會攝食其他動物的蛋。
外型特徵: 屬於中大型蛇類,體長可達100~250公分以上,時而可見粗如手臂的個體,頭部略呈橢圓,鱗片相接處為黑色,有如鱗框,頭與身體呈灰色或土褐色,不甚有光澤,身上有白色、黑色和褐色雜斑,身體除外側鱗外,其餘皆有明顯的菱脊,觸感粗糙,幼蛇淡土黃色,有紅棕色斑紋,常會被誤為異種 。
由於嘴端到眼睛上方有王字形斑紋,所以又稱王錦蛇。體背橄欖褐色或灰褐色,幼蛇全身呈淺棕色,有黑色或深棕色的小斑點散雜其間,和成蛇的花紋顯著不同。
「臭青母」不是保育類動物= =
詳見
http://tesri.coa.gov.tw/view.php?catid=74
2010-07-27 19:53:46 補充:
你會被愛心人士抗議…
如果你想被「人肉搜尋」的話…
我不反對…
有的話也只有「行政罰」之罰鍰,沒有刑法之問題。
2010-07-28 00:31:44 補充: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2010-07-28 00:33:31 補充: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2010-07-28 00:33:57 補充: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0-07-28 00:42:13 補充:
動物保護法,於第25條第1項第1款明定,故意虐待、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
至於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違反同法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亦同。如果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將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再犯,依同條第3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0-07-28 00:42:26 補充:
新法不僅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第10條第2款、第3款也規範鬥雞、鬥狗、夾兔子、釣烏龜等虐待動物的遊戲,依同法第27條第3款、第4款規定,都將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為杜絕非法買賣和繁殖動物,新法第25條之1明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7-26T14:15
你好:
第 4 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
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010-07-27 12:27:29 補充:
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010-07-27 12:30:49 補充:
若不是在保育區內,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範。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7-27T09:03
有要罰錢或關進牢裡可以請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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