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強制執行,是否為行使廣意警察權? - 社會議題
By Emma
at 2010-05-14T00:00
at 2010-05-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
民事上的強制執行,適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 執達員行使拘提管收,是否為行使廣義警察權?
[釋字]
釋字588,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人員所為之拘提管收行為,屬實質(廣義)之警察機關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51402...
Update:
喔,最近的警大etc考試很愛考廣狹義的警察
(一)廣義警察
1.憲法第8條所稱的警察機關,指的是廣義的警察機關,(釋字588)
2.衛生局開罰吸煙者
3.行執處人員拆封房子
4.調查局進行司法調查
(二)狹義警察
就形式外觀上,只有依警察組織法下行使職權者,方屬警察人員
1.司法警察
2.鐵路警察
3.保安警察
因為如上(一)所指皆為執行司法權or行政權之廣義警察,但是我原題是指行使民事上的強制執行,不曉得是否會被歸類為(一)廣義警察?
Update 2:
1.依李震山老師的見解,學理上(廣義)警察可以透過追緝犯罪(司法權) &危害防止 (行政權)來達成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
2.狹義警察..阿那更不用說,本來就賦有行政權與司法偵查權
我倒是覺得廣義、狹義警跟行政機關沒什麼關係
廣義警察是學者提出來的觀點,而大法官的解釋也頻頻提到
區分之用意
1.廣義的警察-
我想是為了解釋法條上的括張解釋,如#588就把憲法第八條的警察機關解釋,解釋為廣義的警察機關,就是要避免其它機關過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
2.狹義的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具有其內部規範效力吧
Update 3:
我同意你行政機關的講法..這樣扯下去,可能又有廣義司法機關,狹義司機關的說法..
如刑訴第三章,它講的是法院職員的迴避..雖然叫[法院],但檢察官也是要受約束,這邊的法院就是廣義的法院了...這類廣狹義的區分,應該還是在解釋法條上的限縮,擴張解釋之用吧..這還是留給學者去煩惱吧....
Update 4:
我的想法是,可以在組織體系上區分的很明確,警察屬於行政體系..但在實務運作面上區分的這樣清析(行政權,司法權行使)應該是有困難的,如警察逮捕嫌犯..這是行政權的行使?當然不是,不然大家要將警察的逮補當成行政處分,然後去訴願..這樣就很奇怪了!
Update 5:
對呀,所以我想這就是所謂的廣義的界線的問題.
如果認定[凡法律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均數之]...以這樣的觀點,民事上的強制行就會歸為廣義的警察..如果要將民事事件排除於外,當然就不會認為是廣義警察.....
Update 6:
我有把這個問題拿去問我的老師,他說民事上的強制執行,就是廣義警察,而理由的部份也只是我自己揣測出來的,我不知道學者是否有討論到這樣的議題,如果有就可以以學說為憑...來實證你的看法or 我師的看法,你的解釋也是有他的道理在....,不過基於考試經濟性..我暫時不想再追究下去,或者那一天我讀得精通了,也許再回頭來看這個題目,我就更領會了,也不一定...
民事上的強制執行,適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 執達員行使拘提管收,是否為行使廣義警察權?
[釋字]
釋字588,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人員所為之拘提管收行為,屬實質(廣義)之警察機關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51402...
Update:
喔,最近的警大etc考試很愛考廣狹義的警察
(一)廣義警察
1.憲法第8條所稱的警察機關,指的是廣義的警察機關,(釋字588)
2.衛生局開罰吸煙者
3.行執處人員拆封房子
4.調查局進行司法調查
(二)狹義警察
就形式外觀上,只有依警察組織法下行使職權者,方屬警察人員
1.司法警察
2.鐵路警察
3.保安警察
因為如上(一)所指皆為執行司法權or行政權之廣義警察,但是我原題是指行使民事上的強制執行,不曉得是否會被歸類為(一)廣義警察?
Update 2:
1.依李震山老師的見解,學理上(廣義)警察可以透過追緝犯罪(司法權) &危害防止 (行政權)來達成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
2.狹義警察..阿那更不用說,本來就賦有行政權與司法偵查權
我倒是覺得廣義、狹義警跟行政機關沒什麼關係
廣義警察是學者提出來的觀點,而大法官的解釋也頻頻提到
區分之用意
1.廣義的警察-
我想是為了解釋法條上的括張解釋,如#588就把憲法第八條的警察機關解釋,解釋為廣義的警察機關,就是要避免其它機關過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
2.狹義的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具有其內部規範效力吧
Update 3:
我同意你行政機關的講法..這樣扯下去,可能又有廣義司法機關,狹義司機關的說法..
如刑訴第三章,它講的是法院職員的迴避..雖然叫[法院],但檢察官也是要受約束,這邊的法院就是廣義的法院了...這類廣狹義的區分,應該還是在解釋法條上的限縮,擴張解釋之用吧..這還是留給學者去煩惱吧....
Update 4:
我的想法是,可以在組織體系上區分的很明確,警察屬於行政體系..但在實務運作面上區分的這樣清析(行政權,司法權行使)應該是有困難的,如警察逮捕嫌犯..這是行政權的行使?當然不是,不然大家要將警察的逮補當成行政處分,然後去訴願..這樣就很奇怪了!
Update 5:
對呀,所以我想這就是所謂的廣義的界線的問題.
如果認定[凡法律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均數之]...以這樣的觀點,民事上的強制行就會歸為廣義的警察..如果要將民事事件排除於外,當然就不會認為是廣義警察.....
Update 6:
我有把這個問題拿去問我的老師,他說民事上的強制執行,就是廣義警察,而理由的部份也只是我自己揣測出來的,我不知道學者是否有討論到這樣的議題,如果有就可以以學說為憑...來實證你的看法or 我師的看法,你的解釋也是有他的道理在....,不過基於考試經濟性..我暫時不想再追究下去,或者那一天我讀得精通了,也許再回頭來看這個題目,我就更領會了,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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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elena
at 2010-05-14T23:04
at 2010-05-14T23:04
By Hedda
at 2010-05-18T21:32
at 2010-05-18T21:32
廣義警察權?那狹義警察權會是什麼?
你要先看看 區分廣、狹二義有何必要?有助於說明嗎?
2010-05-17 22:26:19 補充:
我認為
區別廣義、狹義警察 應該是針對行政機關而言
執達員本屬於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本來就有依其目的管制人身自由之權
應該不需要再稱作 廣義的警察吧?
法官、檢察官還要再稱他為廣義的警察嗎?
雖然性質上沒有牴觸 但有點多餘就是了
2010-05-18 18:49:09 補充:
追緝犯罪?
如果你指的是偵查犯罪 那它可不屬司法權喔
最簡單的分別:
警察→內政部→行政院
檢察官→法務部→行政院
依五權分立觀之 偵查犯罪還是屬於行政權的範圍
惟有對犯罪的審理 才屬司法權的範疇
僅管有司法警察、行政警察這種分類 但二者的權限通通屬於行政權
此種看法 在檢察官自法院脫離獨立後 更形確立
另外 行政與司法在特徵上有一個決定性的差異,就是:
前者主動 後者被動
由於偵查犯罪 無待被害人請求即能主動為之 故為一種行政權的表現
再者 廣義、狹義警察出自警察法
該法亦屬行政法的領域
2010-05-18 18:54:43 補充:
如果廣義、狹義警跟行政機關沒什麼關係
那下面這一題又該如何解釋?
下面四個選項 通通是行政機關~
(一)廣義警察
1.憲法第8條所稱的警察機關,指的是廣義的警察機關,(釋字588)
2.衛生局開罰吸煙者
3.行執處人員拆封房子
4.調查局進行司法調查
也與有人會把調查局是為司法機關
但那是舊時代的想法
以前檢察官配屬於法院 造成犯罪偵查權與司法權糾葛不清
但現在已經不一樣了
調查局屬於法務部 依憲法理念應歸屬行政權才是
2010-05-21 12:19:47 補充:
我說
判斷執達員是否為廣義警察應是多餘的
係基於以下二點:
一、憲法第八條中可行逮捕拘禁機關並不限於警察機關
還包含司法機關
所以執達員若歸屬於後者的話
就沒有是否為廣義警察的問題了
二、警察權的行使應侷限於公法關係
基於行政中立 不該涉入私法紛爭
而強制執行事件的內容屬於私法(民事)關係
此點與警察權的特性格格不入
故執達員行使拘提、管收的應屬司法權的作用
2010-05-21 21:52:32 補充:
廣義的警察 還是只能存在公法關係上
但民事強制執行的內容屬於私法關係
所以要把民事上的強制執行歸為廣義的警察
實在是不可能
ps.警察權可能用在現場秩序的維持,但那與執行事件本身所要實現的法律內容無關,而你問的屬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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