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侵權行為之「不法」 - 社會議題
By Agatha
at 2010-05-15T00:00
at 2010-05-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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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請問此條文中之「不法」所指為何呢?
違反刑法? 民法? 一般法規範? 公序良俗?
謝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請問此條文中之「不法」所指為何呢?
違反刑法? 民法? 一般法規範? 公序良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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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Kumar
at 2010-05-16T19:32
at 2010-05-16T19:32
不法有兩派
一派是鄭玉波老師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就是不法
一派是孫森焱老師 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東西 你侵害權利 你就是不法 除非你有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無因管理 行使權利(沒有濫用).....
曾世雄老師 深覺奇怪的是 這兩派不曾交鋒 ^_^
不過 我覺得這兩派 可能脫胎於 刑法的違法性
刑法 如何定義違法性呢??????
一派是 社會相當性說
一派是 法益權衡說
社會相當性說 可以比附 鄭玉波老師
法益權衡說 可以比附 孫森焱老師
若我比附錯了 請民法或刑法學者 不要對我破口大罵 感激不盡 呵呵 ^_^
違反刑法民法者 倒是可以主張 民法184條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過 大前提是 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必須是 為了保護他人哦 切記切記
不過 問題還是存在 就是
判斷--不法-- 可否僅憑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我認為 不可以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至於一般法規範......我不太清楚 你的意思
公序良俗 是 鄭玉波老師 正是說公序良俗
2010-05-15 17:00:54 補充:
對不起 我講錯了
鄭玉波老師: 狹義的不法 是指違反強行(強制或禁止)規定 廣義的不法則是違背善良風俗 而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不法 是狹義的不法i.e. 違反強行規定
史尚寬老師 也抱此說
刑法的違法性 有二 形式的與實質的
一形式的違法性 又名實定法主義之違法性論 此說之缺點在於無法告訴你違法性究竟是啥
二 實質的違法性 才是來真的
其有兩說
甲 規範違反說 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缺點在於 社會倫理規範 很難判斷
乙 法益侵害說 違法性的實質在於 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險 缺點在於 並非光憑法益侵害 就足以判斷違法性
2010-05-15 17:10:50 補充:
不過 你若要問我的鄙見
我認為 不法是指 違背公序良俗
因為 侵害--債權-- 假如甲知道乙跟丙買--水泥-- 欲橫刀奪愛 所以出更高價 那麼 我們就必須判斷 甲的行為 是否不法
旦甲的行為是否不法 並不是由強行規定來判斷
而是由 甲的行為的種類 方法 甚至主觀要素來具體判斷
舉例而言
若甲的行為 只是出於報復 損人不利己 那麼甲的行為就是不法
但若甲的行為 純粹出於 想要把它用在譬如說 蓋醫院 啊很急著要蓋 所以不得不出高價來橫刀奪愛 那麼 甲就不是不法
2010-05-15 17:19:07 補充:
對 這在侵害--債權--的判斷 很有實益 因為
強行規定 似乎並未明文規定 甲不可以買乙要的水泥i.e.侵害乙的債權
翻遍法文 似無如此明白的說
但是侵害--債--權 是否該當184第一項??????
則見仁見智 因為上面的例子
假設說 甲的故意過失 明知乙跟丙要買水泥 且侵害權利(乙的債權) 也都一樣具備
則能決定 怎樣的情形 甲才是侵(害債)權的 似乎就是--不法--的要件了
一是 報復 損人不利己 所以不法 甲該當184第一條前段
一是 急用且用於正途 所以不是不法 所以甲 不該當184第一條前段
2010-05-15 17:23:46 補充:
而
不法 就是指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 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 善良風俗是指 國民的一般道德觀念
據說鳩山秀夫氏 曾想以 社會的妥當 來代替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啊鄙見以為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差不多就是 刑法的實質違法性的 規範違反說 的 社會倫理規範
一點淺見 驢到極點 請笑納 ^_^
不過 我倒是認為 我之前講的這句話 沒有錯
......不過 問題還是存在 就是
判斷--不法-- 可否僅憑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我認為 不可以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2010-05-15 17:28:52 補充:
錯的是把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把 社會相當性 改成 社會倫理規範
把 法益權衡 改成 法益侵害
判斷人的行為 是否不法(違法)??????
刑法的話 我個人是偏向 規範違反說 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就是不法^_^
民法的話 我認為 就是從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來判斷 不法就是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之前答錯 非常丟臉 丟臉丟臉
但我仍自稱
2010-05-17 11:11:08 補充:
民法184的判例 是判例哦
裁判字號: 83年台上 第 2197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
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
2010-05-17 11:31:05 補充:
若光看 民法184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若是從--刑法--的形式違法性來看 不是不法
啊你既有主管機關的許可 吾人怎麼可以說他是不法!!!!!!
可是啊 最高法院 竟然選為判例
可見 最高法院 要嘛 就是採孫森焱老師的看法 侵害權利 原則上 就是不法
要嘛 就是採鄙見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就是不法
(
表面上 主管機關有許可 你怎麼可以說他不法
但是 因為骨子裡 縱有主管機關之許可 你之排放空氣污染物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還是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 所以仍舊該當--不法--的要件
)
2010-05-17 11:39:28 補充:
啊民法學者 對此 也是見仁見智
有認為不該當侵權行為的 有認為該當的 有認為不可一概而論者
還有不法的要件 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不法-- 兩位正港的大師 史尚寬老師 鄭玉波老師 就是認為不法就是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
但是 我偷偷的認為 這只是形式的違法性 不妥
反而要採取刑法學者的 實質違法性的立場 拋開法文
一箇箇具體的 小心翼翼的 判斷其違法性
刑法的一流學者 陳子平老師的不法 是採折衷說
先從法益侵害說 畫個大範圍
然後再從裡面 畫個比較小的 規範違反說
2010-05-17 11:43:57 補充:
意思就是 沒有法益侵害 就不是不法
但是 光憑法益侵害 你不能說他就是不法
要看他是否違反 社會倫理規範
所以不法
要既是侵害法益 同時也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兩者具備 才叫不法
我深深贊同此說 ^_^
雖然 這只是刑法學者的見解 不過 它山之--玉-- 可以攻錯
......
拿來適用民法 並無不妥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_^
2010-05-17 11:50:14 補充:
我也以為是小問題 後來寫一寫 才發見
我自己是完全不懂
所以 我也要謝謝你 非常感激
還有 史尚寬老師的民法總論 在侵權行為一章 你問的不法 違法性
他有寫的很詳細 三四頁吧
有空的話 去看看吧 ^_^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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