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侵權行為之「不法」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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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0-05-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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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請問此條文中之「不法」所指為何呢?
違反刑法? 民法? 一般法規範? 公序良俗?
謝謝~:)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5-16T19:32
曾世雄老師的大作 損害賠償法(論) 說過
不法有兩派
一派是鄭玉波老師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就是不法
一派是孫森焱老師 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東西 你侵害權利 你就是不法 除非你有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無因管理 行使權利(沒有濫用).....
曾世雄老師 深覺奇怪的是 這兩派不曾交鋒 ^_^
不過 我覺得這兩派 可能脫胎於 刑法的違法性
刑法 如何定義違法性呢??????
一派是 社會相當性說
一派是 法益權衡說
社會相當性說 可以比附 鄭玉波老師
法益權衡說 可以比附 孫森焱老師
若我比附錯了 請民法或刑法學者 不要對我破口大罵 感激不盡 呵呵 ^_^
違反刑法民法者 倒是可以主張 民法184條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過 大前提是 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必須是 為了保護他人哦 切記切記
不過 問題還是存在 就是
判斷--不法-- 可否僅憑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我認為 不可以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至於一般法規範......我不太清楚 你的意思
公序良俗 是 鄭玉波老師 正是說公序良俗
2010-05-15 17:00:54 補充:
對不起 我講錯了
鄭玉波老師: 狹義的不法 是指違反強行(強制或禁止)規定 廣義的不法則是違背善良風俗 而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不法 是狹義的不法i.e. 違反強行規定
史尚寬老師 也抱此說
刑法的違法性 有二 形式的與實質的
一形式的違法性 又名實定法主義之違法性論 此說之缺點在於無法告訴你違法性究竟是啥
二 實質的違法性 才是來真的
其有兩說
甲 規範違反說 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缺點在於 社會倫理規範 很難判斷
乙 法益侵害說 違法性的實質在於 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險 缺點在於 並非光憑法益侵害 就足以判斷違法性
2010-05-15 17:10:50 補充:
不過 你若要問我的鄙見
我認為 不法是指 違背公序良俗
因為 侵害--債權-- 假如甲知道乙跟丙買--水泥-- 欲橫刀奪愛 所以出更高價 那麼 我們就必須判斷 甲的行為 是否不法
旦甲的行為是否不法 並不是由強行規定來判斷
而是由 甲的行為的種類 方法 甚至主觀要素來具體判斷
舉例而言
若甲的行為 只是出於報復 損人不利己 那麼甲的行為就是不法
但若甲的行為 純粹出於 想要把它用在譬如說 蓋醫院 啊很急著要蓋 所以不得不出高價來橫刀奪愛 那麼 甲就不是不法
2010-05-15 17:19:07 補充:
對 這在侵害--債權--的判斷 很有實益 因為
強行規定 似乎並未明文規定 甲不可以買乙要的水泥i.e.侵害乙的債權
翻遍法文 似無如此明白的說
但是侵害--債--權 是否該當184第一項??????
則見仁見智 因為上面的例子
假設說 甲的故意過失 明知乙跟丙要買水泥 且侵害權利(乙的債權) 也都一樣具備
則能決定 怎樣的情形 甲才是侵(害債)權的 似乎就是--不法--的要件了
一是 報復 損人不利己 所以不法 甲該當184第一條前段
一是 急用且用於正途 所以不是不法 所以甲 不該當184第一條前段
2010-05-15 17:23:46 補充:

不法 就是指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 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 善良風俗是指 國民的一般道德觀念
據說鳩山秀夫氏 曾想以 社會的妥當 來代替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啊鄙見以為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差不多就是 刑法的實質違法性的 規範違反說 的 社會倫理規範
一點淺見 驢到極點 請笑納 ^_^
不過 我倒是認為 我之前講的這句話 沒有錯
......不過 問題還是存在 就是
判斷--不法-- 可否僅憑民法或刑法的規定??????
我認為 不可以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2010-05-15 17:28:52 補充:
錯的是把
應該要根本 從基礎做起 即從--社會相當性-- 或 --法益權衡-- 來判斷
把 社會相當性 改成 社會倫理規範
把 法益權衡 改成 法益侵害
判斷人的行為 是否不法(違法)??????
刑法的話 我個人是偏向 規範違反說 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就是不法^_^
民法的話 我認為 就是從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來判斷 不法就是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之前答錯 非常丟臉 丟臉丟臉
但我仍自稱
2010-05-17 11:11:08 補充:
民法184的判例 是判例哦
裁判字號: 83年台上 第 2197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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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7 11:31:05 補充:
若光看 民法184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若是從--刑法--的形式違法性來看 不是不法
啊你既有主管機關的許可 吾人怎麼可以說他是不法!!!!!!
可是啊 最高法院 竟然選為判例
可見 最高法院 要嘛 就是採孫森焱老師的看法 侵害權利 原則上 就是不法
要嘛 就是採鄙見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就是不法
(
表面上 主管機關有許可 你怎麼可以說他不法
但是 因為骨子裡 縱有主管機關之許可 你之排放空氣污染物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還是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 所以仍舊該當--不法--的要件
)
2010-05-17 11:39:28 補充:
啊民法學者 對此 也是見仁見智
有認為不該當侵權行為的 有認為該當的 有認為不可一概而論者
還有不法的要件 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不法-- 兩位正港的大師 史尚寬老師 鄭玉波老師 就是認為不法就是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
但是 我偷偷的認為 這只是形式的違法性 不妥
反而要採取刑法學者的 實質違法性的立場 拋開法文
一箇箇具體的 小心翼翼的 判斷其違法性
刑法的一流學者 陳子平老師的不法 是採折衷說
先從法益侵害說 畫個大範圍
然後再從裡面 畫個比較小的 規範違反說
2010-05-17 11:43:57 補充:
意思就是 沒有法益侵害 就不是不法
但是 光憑法益侵害 你不能說他就是不法
要看他是否違反 社會倫理規範
所以不法
要既是侵害法益 同時也違反社會倫理規範 兩者具備 才叫不法
我深深贊同此說 ^_^
雖然 這只是刑法學者的見解 不過 它山之--玉-- 可以攻錯
......
拿來適用民法 並無不妥
於是我自稱 愛的自己 ^_^
2010-05-17 11:50:14 補充:
我也以為是小問題 後來寫一寫 才發見
我自己是完全不懂
所以 我也要謝謝你 非常感激
還有 史尚寬老師的民法總論 在侵權行為一章 你問的不法 違法性
他有寫的很詳細 三四頁吧
有空的話 去看看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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