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 - 社會議題
By Carol
at 2005-02-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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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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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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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05-02-26T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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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締約國大會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至今已召開第四次締約國大會,第四次締約國大會於1998年11月於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此次會議基本上是京都會議的延續,京都會議未達共識之議題,如開發中國家之自願承諾自動減量、處罰機制、或雖已納入京都議定書但定意義模糊之排放交易及清潔發展機制等議題,甚至於明定於公約中的財務及技術援助事項,均成為大會中爭議之焦點。究其原因,主要仍在於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立場不同而致,以下將重要爭議事項說明如下:
1.由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中,開發中國家尚未承擔減量責任,然美國認為主要開發中國家(如中國大陸、印度、巴西)未來的排放量將大增,堅持其應承諾自動減量(voluntary reduction),否則不會批准京都議定書。此案受到以中國大陸為首的國家強烈反對而遭裁定不納入此會期討論,但因部份開發中國家已有同意自願承諾自動減量之趨勢,因此,此案之未來發展仍應受到關注,以做為我國控制目標訂定之依據。
2.開發中國家認為已開發國家應依公約之規定率先履行其減量責任,指責已開發國家之溫室氣體未減反增,因此強烈要求建立處罰機制,歐盟亦認為已開發國家應率先領導控制溫室氣體,建立起有效及具強制性的機制,甚至包括貿易制裁。
3.開發中國家強調技術轉讓應不分地域、種族及非商業性,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具體之財務及技術援助,歐盟亦支持已開發國家應積極提供財務及技術以援助開發中國家,並建立起清潔技術(clean technology)之轉讓機制,但美國則認為技術轉讓是民間的商業行為,政府應遵重市場機能不應干預。
4.開發中國家擔心排放權交易、清潔發展機制等彈性機制(flexibility mechanism)會成為已開發國家逃避減量責任的漏洞。以下針對此彈性機制的爭議說明如下:
(1)目前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ET)及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JI)機制雖限於附件一國家進行,但美國積極推動全球性無任何限制之排放權交易制度,但歐盟則建議應設下限制,已開發國家至少須在其國內減量50%~70%,其餘之量方可進行交易。另一方面,聯合減量額度之驗證制度缺乏,目前仍僅止於示範性質,而開發中國則家擔心排放權交易或聯合減量制度可能成為已開發國家逃避減量義務的管道。
(2)就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而言,由於此機制係已開發國家透過合作計畫以資金援助與技術移轉的方式,協助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因此獲得與會各國一致之支持,但對於機制之運作則意見不一,開發中國家反對以此機制取代財務及技術援助機制之功能。
在經過冗長爭議後,COP4最後結論為:
(1)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其中主要重點為:
ä 確定財務機制積極協助開發中國家;
ä 加強研擬因應政策及策略;
ä 同意技術發展及轉讓,並制定一個程序以突破技術轉讓之障礙;
ä 通過彈性機制相關規定,並以清潔發展機制為優先考量;
ä 開始討論附件、最高限制、長程目標及平等原則等項目;
(2)「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應於2000年底前完成提交COP6討論。
(3)同意應建立一合理及有力之機構以確保議定書之有效執行;
(4)受氣候變遷衝擊較大的國家,將可由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得到更多的財務支援以進行調適。
結論
以上針對「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發展作一描述,其中瞭解到,因京都議定書之制訂,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分配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另外,由京都議定書來看,可知國際競爭趨勢已由過去東西方國家意識型態之爭轉變為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競爭,各國極力爭取二氧化碳排放權的配額,開發中國家在貿易競爭或貿易制裁的威脅下,被要求承擔部份減量責任控制溫室氣體亦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此外,排放權交易制度及相關制裁條款均可能在後續會議中陸續定案。因此,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然基於環保、避免將來未遵守環保公約而受到國際上貿易等制裁、提升國家競爭力以免喪失競爭優勢並使產業能及早因應調適的因素,政府與產業界均亟力共思提出符合本國特有狀況及國際互動趨勢需求的二氧化碳減量方案以做為因應。
我國自1992年以來即密切注意「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發展,如前一節所述,政府不斷擴編相關政策研擬推動之組織並提升層級,並於1998年5月召開「全國能源會議」,研擬我國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策略,於其中決議對於重大開發案,應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並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研擬建立經濟成長與減量成本分析模型,據以精算可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值,做為未來對外談判之底線目標;而政府各部門並依二氧化碳排放量配額擬定具體明確之減量時程及立即可行措施並據以推動,由此可見政府對「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重視之程度。
在國際互動上,政府亦採積極回應的態度參與相關國際活動並表達配合的意願;蒐集並參酌其他國家減量目標以作為我控制目標訂定之依據;並爭取定位為新興工業國家(Newly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NICs)。且依公約「共同但差異」的原則承擔合理且與各國溫室氣體減量成本相當之責任;強調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我國目前經濟體質與OECD等成熟經濟體之不同,因此爭取將溫室氣體管制基準年由公約所定之1990年調整為2000年,並強調我國於國際分工所扮演之角色,比照澳洲、挪威、冰島三國爭取10%的增量幅度,否則減量幅度亦不應高於議定書規範各國之最高標準。(陳雄文,1998)。然而,在第一章緒論中,我們曾提及,倘若我2010年時要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在1990年水準,則CO2排放量須減量1990年水準的162%,因此,對我國而言,未來要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規定甚為艱難。
目前我國已提出一些減量措施,包括有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檢討能源結構配比、調整產業結構、碳稅……等種種方案(環保署,民國86年),但真正的實際執行目標、方案卻尚未落實成形,而日本在政府推動下,於1997年COP3會議時發表該國三十餘種工業自願減量方案,以逐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降至1990年之水準,相當值得我們一探究竟以做為政策研擬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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