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一項有無違憲?? - 社會議題
By Eden
at 2006-12-20T00:00
at 2006-12-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請問法院組織法63條之一項有無違憲??
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請問法院組織法63條之一項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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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6-12-20T14:34
at 2006-12-20T14:34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非經罷免或解職,指總統在行使總統職權期間。
又所謂刑事上之訴究,意指起訴追究刑責之謂。
依此,總統若經罷免或解職,仍受刑事上之訴究。
當然解釋在總統卸任後,應受刑事責任之訴追;
否則憲法第七條的規定就只不過是空言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因此總統並非不受訴究,只是總統於行使總統職權期間,暫停刑事訴究而已。
總統於停止行使總統職權後或卸任後,其犯罪行為既然仍應受刑事訴追;
從而於總統在職期間,進行犯罪偵查以保全證據仍有其必要。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所謂貪瀆,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之解釋,
指下面各罪指下列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解釋,涉及總統的貪瀆案件可由特別偵查組職司偵查。
此處之偵查除了為總統個人經罷免、解職或卸任(為當然解釋)後受訴究為調查罪證之必要外,
同樣的,涉及他人之犯罪亦有調查之必要。
因此以特別偵查組得職司涉及總統貪瀆案件之調查,
此與憲法規定並無牴觸。
By Poppy
at 2006-12-24T09:30
at 2006-12-24T09:30
刑事豁免權 : 不受刑事上的訴究
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8
解釋日期
民國 84年10月27日
解釋爭點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
解釋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理由書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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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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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大標題就好喔,
清楚明白最好,如果有詳細資料的話也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