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令20點 - 海洋保育
By Caroline
at 2012-12-17T00:00
目前我國在海洋保育的作為,在「物種保育」方面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來禁止捕撈所公告的保育類動物,含「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所通過的保育類名錄及臺灣自己所公告的物種,如鯨鯊。在「棲地保護」方面,臺灣根據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不同法令。 台灣海洋保育法令: 第19條 瀕危物種法案 於1973年 通過 ,主 要目的在保育受威脅的與瀕危的植物、動物、與其棲地。 美國魚類與野生動物局(Fisk and Wildlife Service )現已列出632種瀕危物種與190種受威脅的種類。此法禁止騷擾、傷害、捕獵、收集、或追捕( 總稱為take)這些物種,並亦禁止任何傷害其棲地之行為;另外,進出口這些物種也是違法的。其中受威脅及瀕危的海洋物種包括海龜,藍鯨、露脊鯨、大翅鯨等大型鯨,瓶鼻海豚、港灣屬海豚、北方海獅、僧海豹等小型哺乳動物,另外還有太平洋鱈魚、銀鮭魚等等。 第20條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 海洋哺乳動物 保護法頒布 於1972年,主要目的在於保育及管理海洋哺乳動物,包括鯨豚類與鰭腳類,保護其所有種類免於騷擾、捕獵、與傷害。此法為減少漁鯨豚誤捕奠定了管理制度,規範野外科學研究,制定了海洋哺乳動物展示的基本要求,並規範海洋哺乳動物及其相關產聘的進出口等等。 第4條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於民國於民國78年6月公 佈,主要目的在於「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 此法除了保護「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動物,也將所有野生動物的棲地,包括海洋生態系及河口生態系納入保護;並禁止捕獲、持有、販售、輸出即輸入保育類。海洋保育類動物包括綠蠵龜、赤蠵龜、玳瑁、椰子蟹、海獺、及所有鯨豚類動物等等。野生動物保育法是目前保育海洋瀕危動物最有力的法案。 在國際海洋保育法令方面: 由於過去人類認為海洋為「 無主物 」,因此對於海洋資源總是盡量攫取、不知節制。直到二十世紀中,當海洋資源逐漸枯竭,過去「海洋自由」的觀念才慢慢轉變,人們才重新認識海洋應為「 共有物 」。因此,逐漸研擬出國際海洋法令。 但國際海洋法令並不同於一般國家法令,無法強制要求每個國家遵循,一般是透過簽署公約的方式尋求各國的支持與認同。 不過,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經過十年的研究討論才得以完成,被稱為「 海洋憲法 」。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建立海洋綜合管理制度的重大步驟!其中在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明確指出,各國雖有開發其自然資源的權利,但也應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並強調全球性及區域性的合作、資訊與技術的交換等等的重要性。 到了二十一世紀,1992年世界地球高峰會後,為了保育地球環境資源而提出各種策略。其中第十七章討論許多海洋保護及永續利用的方向,包括海岸地區之綜合管理及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公海海洋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及保育、海洋環境與氣候變遷不確定性之研究、國際與區域之合作協調、與小島之永續發展等六項主要內容,各會員國有責任以此六項內容為目標,共同改善並維護共有的海洋環境。 註:1992年,首次高峰會於里約熱內盧舉行,為了保護受威脅物種與生態系統,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及確保天然資源的可持續使用,超過一百名國家元首通過了生物多樣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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