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700元開車拖再打死…判無期----只判無期,眼淚都掉下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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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08-04-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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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700元 開車拖再打死…判無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4.29 04:40 am
罹有躁鬱症的黃天忠為了七百元和友人王勝田起衝突,他高速開車把王勝田拖了四、五百公尺,然後打死,最高法院昨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王勝田被黃天忠殘忍地拖行四、五百公尺,使得家屬傷痛不已,懇求法官判處黃天忠死刑;法官審理時,體會王勝田當時身心均遭極大磨難,痛斥黃天忠惡行重大,但因他罹有躁鬱症,曾就醫六次,領有重大傷病卡,犯案時有精神障礙,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家屬"尊重"法官"懇求"處死,然法官"體會...",如何體會??"
犯案時有精神障礙",誰說的??罪犯自己,還是王勝田?
去年五月廿三日凌晨三點多,黃天忠駕駛轎車,載友人王勝田南下,車子行經台一線南下一零一公里處時,黃天忠懷疑王勝田竊取他車中的七百元,兩人發生爭執,車上的睡袋等物品成了出氣筒,被丟掉到路旁的駁坎下方。王勝田將車上一條棉繩繫於車子後方的鐵環,另一端繫於自己的腰間,想垂降到駁坎下方撿回。
------>被害人遭"懷疑",就被以私下的酷刑虐死!!
被害人沒偷錢->被冤枉->受虐受傷->徒手被殺到死->罪犯辯稱有精神障礙 ->博取法官同情,並以法條壓法官->減刑->免死->將來又是一條好漢->稱霸監獄或重返社會->再犯案,因為已經無敵了,手法會更泯滅人性,完美無破綻->又出現受害人->查無證據->無罪->釋放->再犯案又有受害人->查無證據->無罪->釋放->..........
判決書指出,不料黃天忠的躁鬱症發作,竟高速開車,拖行王勝田四、五百公尺,王勝田的手腳、屁股都有大面積的擦挫傷,傷痕累累。
黃天忠將車子開過苗栗縣造橋鄉台一線一零一點四公里處時,將車子停在路旁側車道,解下王勝田腰間的棉繩,卻又擔心他脫逃,改將繩子綁在左腳,再徒手持續毆打頭部,直到凌晨四時許才被警方逮捕。警方將王勝田送醫,王仍於同月廿九日因重度腦水腫、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精神障礙還能這麼理智,聰明!會開車,車子也沒撞壞,連刮傷擦痕可能都沒有!!
停車還知道停路邊,有觀念,不錯!
會擔心逃跑,怕無法順利殺人滅口,所以綁起來,聰明,謹慎!
徒手毆打,將來可以辯稱無殺人故意,因為我只用手!顯然知法玩法,鑽法律漏洞!
只判無期徒刑,讓人眼淚都掉下來了!!應該判2個或是更多個死刑,減刑後還是"死刑"!!!
有這種犯人,就要有這種極刑

Update:
倘若廢除死刑,將來豈不是"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不可思議,若是這樣,大家研究犯罪手法,投資報酬率比正正當當賺錢來的好太多!!
難道台灣要變成"惡魔島",到那時才會醒嗎!?

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08-04-30T14:51
我堅决廢除死刑是為了自身及親人安全著想!
大家想想那些變態成習慣的殺人魔,一犯再犯,然後無期徒刑
然後减刑,然後再出來,然後再殺人,大家可以確保 自己 或親
人不會
淪為殺人魔的獵物嗎?
大家想一想無期徒刑真的很久嗎?我們村裡就有殺人犯被判無
期徒,結果兩年就出來了呢!村裡婦女人人自危果不其
然忍了幾個月他又犯了!很多人給他自新的機會了喔
原因是他自己無法剋止自 己犯案的慾望!
以下是格友的想法︰
死刑原本的用意在於遏止惡意殺人案件的發生,如果一個殺人犯連續殺多人不知醒悟,那麼仍然受到[無死刑]的保護,那麼法律到底在保護谁?殺人者再也不擔心受到死刑的判決!試想殺人案件會不會因而增加?我感覺社會充滿了詭異的心態,為惡者也能成為英雄,殺人者更有人大聲疾呼的要保護他,良善的民眾受到騷擾,恐嚇,詐騙都被充分的解釋為貪心活該的一群,真情何以堪!
在律師的法律素養裡並沒有是非,只有辯得贏不贏,十惡不做的歹徒仍然有大律師為其辯護,甚至於無罪釋放,可憐的受害民眾只有眼睜睜的看其逍遙法外,法律制裁的功能形同為保護壞人而設,王清峰出身於律師的背景,常年為人辯護,在接案的同時良心說是否是在為伸張正義,還是有案就接打贏就好,律師本身就是良心工作,為人脫罪是他的神職,我想沒有一個律師會把持著正義的一方,否則就沒有案子可接了!
個人的感想死刑不可廢止,存在只是刑的範疇較大,容易有抑制的效果,無形中也減少了重大刑案的發生,一旦輕言廢止,勢必引發不會死的連鎖反應,社會將不再平和!
廢除死刑是被害人家屬永遠的噩夢。
看著殺人兇手活的比自己好,
有人包容  有人納稅讓壞人活下去???
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率高,甚至高達百分之四十,若廢除死刑是不是可以連續殺人呢?
法務部長出門有保鑣,百姓呢?
難不成以後你隨時丟出一個議題若被反對是不是都屬個人意見?
(目前仍維持死刑的國家)
美國、日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南韓、北韓、蒙古、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緬甸。
伊斯蘭國家絕大部分維持死刑。
加勒比海小島國全部維持死刑。
美國電影曾有這個情節:http://blog.udn.com/qwer19/1809639
警察開槍打匪徒.有記者對警察提出匪徒也有人權.
警察拉著該名記者來到被匪徒打死的受害者屍體旁.
拉開白布大聲吼道:
人權???請你看著他.跟他說人權!!!
2008-04-29 21:19:23 補充:
以下這篇來自網友空中的人形醫生 高論
對於 死刑 與人權 的詭辯(去年4/28更新)
我反對 廢除死刑以及減刑 的理由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
P:如果殺一人跟殺一百人都是死刑,那他可能會多殺幾個,所以要廢除死刑。
Q:如果殺一人跟殺一百人都不用死,那他更可能會殺更多,所以死刑不能廢。
2008-04-29 21:20:42 補充:
P:死刑無法挽回,但是冤獄還有平反後放出來的機會,所以應該用關的,廢除死刑。
Q:請問被被錯關二十年的人,可以還他二十年嗎?放出來給點錢就算賠償嗎?
照這個理論來說,死刑當然可以挽回!
錯殺的人也只要挖出來辦場法式,再奉送塔位一個,應該就算是仁至義盡了吧。
2008-04-29 21:21:50 補充:
P:死刑誤判了怎麼辦?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不能判死刑。
Q:那駕駛誤判,撞死人怎麼辦?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不准開車。
2008-04-29 21:22:44 補充:
同理可證,
不能使用刀具,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不能使用電器,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不能加熱任何食物,因為使用者有可能誤判使用方式,造成別人死亡。
2008-04-29 21:23:40 補充:
以上這些事情造成的死亡人數,還比因死刑誤判而死的人數多出不只千倍。
2008-04-29 21:25:13 補充:
今後為了保障可能因此不小心死掉的人,我們有必要全面禁止上述行為
如此一來,保證人人可以活到兩百歲沒問題!啊福氣啦
2008-04-29 21:27:07 補充:
補充說明(認真模式):誤判不是死刑的錯,而是審判制度不夠完善。你不去要求完善審判制度,反而來要求廢除死刑,這根本就是因噎廢食,削足適履。
2008-04-29 21:29:03 補充:
曾看到一位白丁網友的留言,覺得他說得很棒,以下是我部份節錄的內容
哪一個法官想在手頭上判人家死刑的?(我聽到的說法是:這好像是我親手剝奪了他的生命,怪怪,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您的職責,為何把法官個人因素放進來?該判死刑的不判他死,法官都不怕被害人晚上來夢裡哭?這是失職阿!殺人犯情節重大,無可憫恕,依法該死,這是現行責任刑法下的應然。是因為他作的事情該死,不是因為法官派他去死。)
2008-04-29 21:29:44 補充:
古有明訓「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
在上面這個古訓下,不用擔心法官網民入罪,我只擔心法官縱放人犯,不然大家以為薛球當初怎麼沒被羈押?然後跑出來搞了一堆案子?
…(略)
任何法律體系都不可能百分百的沒有問題,但是在這麼複雜而嚴謹(光就法官心證形成)的制度下,就算有誤差,這樣的判決我可以接受。這畢竟是個現實世界。

P:個人或國家沒有權利作出保留或者終結某個人生命的決定——只有天主才能決定。
Q:所以只不過是區區人類的你,也沒權利跟我談死刑的問題,去叫你主子來跟我談。
2008-04-29 21:29:58 補充:
P:我們教小孩不能殺人,但我們的法律卻殺人,這樣以暴易暴的方式,我們要怎麼教小孩?
A:是的,所以請教你的小孩『不要遵守法律』吧,因為法律裡面都是處罰條文,絕對學不得。
像是強制居留,會害你的小孩變成跟蹤狂,癡漢,在家裏養性奴隸。
像是罰鍰,會害你的小孩變成只知道勒索的小混混。
還有他絕對不能去納稅,不然會變成小偷,強盜。
2008-04-29 21:33:58 補充:
因為奇摩知識十的字數限制有些發表在意見了
2008-04-29 21:48:14 補充:
日本曾經廢死刑,結果導致冶安嚴重敗壞 付出代價實在大,所以又恢愎死刑了
2008-04-30 00:08:40 補充:
對於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我們也用同等標準對待他,這是他同意的,沒什麼不對。
後來在司空摘星的死刑存廢我見中看到兩段話覺得很好,而且較為詳細,這邊一併刊出,讓大家做參考。
『是的,人的生命不應被他人橫加剝奪,這是普世價值。國家亦不能違反這個原則,但這僅是對於絕大多數同意這項原則,尊重這種價值的人而言。一個人如果認同這個價值,則他不會做出蓄意殺害人命的事情。
2008-04-30 00:11:27 補充:
如果他蓄意殺人,則顯然他並不認同大家所公認的普世價值,他的價值觀必然是:「在某種情形下,殺人是可以的。」那麼,對其處以死刑,只是在其所認同的價值觀之下懲罰他,於理並無不妥,也非枉然的報復。他的價值觀,透過殺人的舉動,已經宣示。而國家與法律理當透過死刑的執行,進行相對的宣示:「既然你並不認同人命不可為他人所奪,因此你奪人性命,吾等亦以你所認同的價值觀對你施懲。不願意受此懲者,請遵守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
2008-04-30 00:13:01 補充:
『是的,我是公然在這裡,說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宗教人士等,他們對普世價值的認知,是扭曲的。甚至,我要說,是偽善的。對一個以具體行動表示不認同生命權應受保障,公然毀壞普世價值的人,他們還要去保護他的生命權,這是一種是非不明的行為。也等於公然的告訴其他企圖要毀壞普世價值的人:「去殺吧,這個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是你是有權享受的,但你所要殺的人並沒有這個權利,所以你就放心殺吧。」這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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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08-04-29T19:35
有精神病的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法律還能容許他們開車或是行動自由?我覺得精神病,不應該判刑,要判家人或代理人!家人才會重視精神病侵害他人,人權的問題,才不會因為想說反正可以減刑而有所縱容或輕忽,導致其他人更痛的傷害!有ㄧ次我去看守所面會時,聽到家人告訴受刑人,你要假裝瘋子就好,其他的律師會處理。廢除死刑為了營造自己是仁慈不負責任的話!唯有等到這些高官有家人被害,他們才能體會失去家人的那種痛!不然高官,無法體會小民的困難!痛苦不可能就這樣子消失 需要時間去緩衝一下 加油!!我心裡也酸酸的 所以想安慰你一下!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8-04-30T23:59
犯案的時候有精神障礙,那就判死刑,等犯人有精神障礙的時候再拖出去槍斃!
  有精神障礙的人發病的時候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為何目前法律還能容許他們開車或是跟一般人一樣行動自由?我覺得精神病患犯案後應該給予減刑,所減的刑責應該加於精神病患家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這樣家人才會重視精神病患侵害他人人權的問題,才不會因為想說反正是精神病患,犯了法可以減刑而有所縱容或輕忽,導致其他人更痛的傷害!
  治亂世本來就該用重典,廢除死刑只是政治人物為了營造自己是仁慈的之類的而提出來不負責任的話!更何況連個配套措施都沒有!唯有等到這些高官有家人被怎麼樣了,他們才能體會失去家人的那種痛!不然高官高高在上,根本無法體會升斗小民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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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8-04-30T22:42
我知道那樣子的心情 但是當您冷靜下來的時候 妳真的還希望判他死刑嗎
我知道失去親人那樣子的痛 悲傷 難過 很多都很不合理 只因為他有精神疾病 所以法院就判無期徒刑 但是我相信 如果他真的有良知到話 我想他的日子應該也不好過吧 他要面對的是他的良心的譴責 這樣子的煎熬是一輩子

痛苦不可能就這樣子消失 需要時間去緩衝一下 加油!!
因為剛剛看了 心裡也酸酸的 所以想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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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8-05-02T19:38
我覺得,如果法官總是要辯稱對方有精神障礙就要減刑,
愈嚴重的減愈多,那一開始他們有這麼嚴重的精神障礙,
不是應該把這些有精神障礙的人關起來才對嗎?
哪有說都不處理,後來發生事情才說要減刑,
如果出事的那位仁兄是法官自己的家人,
你看法官還會不會說他是情有可原?
況且人都死了,法官大人你又不是死者,
如何能"體會"死者呢?
這麼厲害連死人都能體會,
不如開班授課吧!

為什麼我每次早上起來都覺得眼睛有異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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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8-04-29T00:00
每次早上起來眼睛都一大堆眼屎洗完臉後還是感覺眼睛有異物感很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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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暑假7月ㄉ平日,帶家人ㄑ澎湖玩,一共4人想玩3天2夜,行程想要給旅行社包套,還是自由行哪一種比要好?目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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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東尼‧庫許納,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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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8-04-29T00:00
我想請問有關東尼‧庫許納的生平他是著作《美國天使》的作者麻煩各位替我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