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家暴的男生不要實行鞭刑或去勢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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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0-07-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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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很多未成年被強迫去賣淫
那些壞人為什麼法律不能一次就判死刑
他們在做這些事時
怎麼沒有想到
他們若是自己的女兒
他們還會這麼做嗎
看了真是讓人心痛
及那些會家暴的男生
為什麼我們的法律不能制定有鞭刑
相信若有這條法律
男生都不敢打女生了
及那些性侵犯
為什麼不制定切除掉
讓他不能再犯罪
偷竊的就砍手
相信有這些法律的制定
台灣不會再有人犯罪了
Update:
請不要跟我提台灣是有人權的
畜生不需要有人權
會尊重別人的人才有人權
Update 2:

對啦
偷竊砍手是有點超過
但性侵切掉
我覺得可行耶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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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0-07-04T08:56
刑罰之處罰,必須顧及比例原則以及合目的性,也就是說除了罪與罰相當外,尚必需符合刑罰預防犯罪之目的!!
首先,刑罰之目的,在於犯罪之預防,倘若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大於因犯罪所受之損害,則行為人基於個人價值觀或僥倖心態而選擇犯罪,如所舉迫使未成年賣淫,,其刑度屬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屬重罪,且迫使未成年賣淫已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並未致人於死,立法訂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屬相當,其罪不致死。
另外,關於對於家暴者,處以鞭刑觀點。首先必須澄清一點,家暴之加害人並非專屬於男性,其中女性加害人、男性被害人亦屬有之。而就家暴性質,大致上是指對於家屬成員之間,施以強暴、脅迫、恐嚇、犯強制罪、侮辱罪、誹謗罪、傷害罪等行為,因此,是否犯上列之罪通通應比照辦理,且不論男女老少通通必須處以鞭刑,如果於受鞭刑之時導致死亡,應該由誰負責呢?試想,如此輕微之罪即可處以鞭刑,倘若相對較重之罪,是否亦可如此或為更嚴重之處罰?
尚且施以鞭刑,是否能達嚇阻之功效,是否真的所謂「男生都不敢打女生了」,事實尚有疑慮。按大多數慣性施行暴力者,通常並非基於特定目的而施暴,而係基於「反社會性」心理因素,以性侵暴力而言,其實多數加害者,並非為了滿足性慾而為性侵之,反而係基於仇視女性或反社會性之心理因素佔大多數,對於這類人,倘若施以鞭刑或閹刑等,並不能因此而制止犯罪,只會導致更嚴重的復仇心態,縱使失去性器官難道性侵加害人就不能犯罪了嗎?大錯特錯!!性侵犯以其他器物達性侵之目的者,想必時有所聞,當真處以極刑就能預防犯罪,甚至讓慣性犯罪者不能犯罪?未免天真。
暴力犯罪者,多數心態已不平衡且嚴重反社會情結、贈恨社會,倘若以應報理論之目的為刑罰之發動,確實可達報仇之目的,但是卻引發犯罪者更嚴重的復仇心態,對於社會整體而言,有弊無利。倒不如論以無期徒刑,並區分其中是否有矯正之可能者,雙軌並行始為恰當。

請問我這樣有犯罪嗎?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7-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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