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政府要把漫畫限制那麼嚴 - 社會議題
By Yuri
at 2004-12-02T00:00
at 2004-12-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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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柯南.多拉A夢.甚至神奇寶貝.獵人都是限制級讓人無法接受
更對壹週刊是”優良讀物”感到懷疑
蠟筆小新為何不是限制級呢
那跟本沒漫畫可以看了阿
更對壹週刊是”優良讀物”感到懷疑
蠟筆小新為何不是限制級呢
那跟本沒漫畫可以看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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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Tracy
at 2004-12-03T01:18
at 2004-12-03T01:18
一些比較模糊地帶的漫畫,諸如:蠟筆小新有裸露「小弟弟」的畫面,小叮噹裡的大雄會偷看宜靜洗澡,此外技安常常對大雄施以暴力,也被列為限制級。
「名偵探柯南」內容很多描寫殺人事件,有些店家認為是限制級,有些卻認為是輔導級。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後實施。
該條例草案明訂,業者應將漫畫出版品分為普通級與限制級兩級,凡是內容以圖畫、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不良行為者,或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均應列為限制級,但單純屬於藝術作品或性教育常識之漫畫出版品,不在此限。限制級漫畫出版品於租售、陳列時,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級別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且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十分之一,其供出售者,並應密封包裝。業者對於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認定,或由主管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此外,又規定對限制級漫畫出版品,應區隔陳列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對於以上規定,業者如有違背,得予警告,並令其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者,處業者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By Adele
at 2004-12-02T11:02
at 2004-12-02T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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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04-12-03T12:23
at 2004-12-03T12:23
By Ivy
at 2004-12-04T16:13
at 2004-12-04T16:13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
品。
二、 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
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四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某遊俠註:當然不是免費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審一本要收一萬元...
不來審?沒關係,法院採取的是本基金會的標準!我告你分類不當,你要罰十萬以上,
而且連坐連罰!要是我說你的出版品逾越限制級,你不但要罰錢,書不能賣,終生還會背個妨礙風化的罪名,你審是不審?)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
四、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十二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
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十三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導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形現象,對於兒
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十四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爭議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保護級。
第十五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遍級。
第十六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第十七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第十八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第十九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設置專區、專櫃陳列限制級錄影節目帶。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可怕的法案...
請問「過當」的定義是什麼??
而且照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魔戒是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
注意!只要有「描述」,不需「過當」就是限制級啊!!!
這叫做"愚民政策".政府以為是書籍電影等出版品的內容導致社會風氣敗壞.但我卻認為是政黨間爾虞我詐的行為影響了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的作為和思想.中共是越來越開放.而我們台灣卻是越來越往回走!這些政策必將引起民怨!埃!為官者無能.國之將亡也......
By Ethan
at 2004-12-03T03:48
at 2004-12-03T03:48
台灣人看書的時間與比例在全球排名不是很前~所以要大家多看書
"書中自有顏如玉和黃金屋啊!!!"
至於壹週刊會是優良讀物~
那是因為他不是漫畫~都是真人演出(不管故事背後是真還是假)
By Joseph
at 2004-12-04T11:20
at 2004-12-04T11:20
壹週刊,應該是屬於"大人"類的吧!!可能因為很少小朋友會去看那個,所以就不把他列為"限制級"
By Puput
at 2004-12-03T05:10
at 2004-12-03T05:10
By Doris
at 2004-12-03T10:45
at 2004-12-03T10:45
只是要店家注意購買者的年齡吧.
不過..分級也太奇怪了..等更詳細的分級制度出來吧~
(希望不是直接印在漫畫上.我會崩潰!!!!!!!!!!!!!)
By Bennie
at 2004-12-02T08:40
at 2004-12-02T08:40
十伍年前ㄉ盜版時代
更少
該滿足ㄌ
By Megan
at 2004-12-06T06:15
at 2004-12-06T06:15
不過這個制度還沒有完全的出來八
就算出來了應該還是可以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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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04-11-24T00:00
at 2004-11-24T00:00
三年後是否真的要考作文阿
如果考的話
那以後是不是不會再有學測滿分的人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