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長期的家暴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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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07-04-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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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各位懂些法律的網友!
我是國二生
我的父親曾經對我家暴
是很嚴重的!嘴流很多血! 我的同學們也都知道我被家暴
所以有證人!
那時我沒去驗傷
但每次他喝酒後
時常找我麻煩
就是常常會講一堆我聽不懂的道理!會突然很大聲!嚇到我,而且還會怪奶奶怎樣!也常對奶奶有點語言暴力!還曾經拿過東西砸奶奶!
造成我生活上很大的困擾
讓我對父親
覺得很害怕!
他讓我在外很沒有面子
我想要去看精神科
請問可以把監護權給別人嗎?
就是給別人領養我!
P.s.別說和我的父親溝通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07-04-18T18:43
安安
1.身上一定要準備一點錢,錢的數目依你的狀況決定大約是500到
1000元以便不時之需(隨身攜帶,千萬不能花)
2.證件一定要隨身帶著,尤其是健保卡和身分證(萬一沒有下下策是
戶口名簿帶著)
3.IC電話卡,裡面要有錢喔!
4.帶外套(晚上會冷)
一.當狀況再發生時;如果沒有身體上的傷害,先暫時待在房間裡(隨
他 吼叫吧!東西打爛了還是要他買)
二.若身體上有傷害時(只要他有打到你)看當時的情況,等他睡著或
是洗澡或是出去的時候在離開(等待機會跑遠一點,才真的能得到幫助) 萬一當下情況非常嚴重(拿刀砍你什麼的)錢證件拿著往外衝,躲在隱密處等待時機
三.如果你住的比較遠或是沒有同學家可去抑或不信任你住家附近
管區的警察,先找地方打電話,或坐車(必要時請坐計程車)到熱鬧
點的地方(不要跟陌生人走)再不就躲起來(不要被發現)
四.打電話到113老實告訴社工,你一個人在外面,請社工來接你
或到鬧區中的警察局(若你到警察局他們要送你回你的轄區警局
一 定要堅持,不回去!(回去會被打的更慘)請他們幫你打電話到1
13,然後等社工來接你.
五.因為你尚未成年,所以去警局再打113比較好,一方面還有大在,一
方面要是被臨檢,警察很可能不會相信你的話,而把你當成半夜
不回家在外遊蕩的孩子
六.社工來了仍然要堅持不回家(如果你想回去的話另當別論),社工
會先安置你.之後你要把發生的事還有受虐大約多久等&你的想
法譬如看精神科或尋求諮商協助等等具體的告訴他,監護權他會依據你的狀況做評估.不要太擔心
安安,你要加油要堅強!!我知道在被打的當下報警或是打113是沒幫助的,(等他們來了,也已經被打完了)所以要你隨身攜帶的東西一定要準備(社工也可能會需要用到,帶你去驗傷什麼的需要證件)離開之後才能救奶奶吧!若有幸真的可以完全的離開那個家,你後面一定要去諮商和看醫生,信耶穌會對你有極大的幫助!!
你一定要去尋求治療,就算別人9任何人)說不用你還是要去,他們說的都是屁(他們又不是醫生,怎麼能知道你的問題在哪!?)不要跟我一樣,因為不管是肢體家暴或言語家暴的後遺症都不會在短時間內發現,它會慢慢的啃食我們生命,像酵母會發酵...我也在家暴中長大,我的同學朋友也知道我遭受家暴,但伸出援手這種事...一言難盡阿... 家暴對我是十幾年前的事了,我現在才準備要治療,我的生命一團糟,不要你跟我一樣.
鼓勵你進教會是因為教會會陪伴你,會支持你,因為心理康復的過程中我們(受虐者)會有一些(也許很多)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的狀況發生;教會的弟兄姊妹會支持我們, 神會幫助我們!!
現在的日子不好過,但還是要注意身體基本的3餐要顧,身體好才跑的了,不是嗎?
如果你有需要而你願意可以mail給我(不會逼你去教會啦)只要我幫的上忙我會盡力
[email protected]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07-04-17T17:42
老師知道嗎?
找社會局出面
你和你奶奶不能在這樣下去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
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
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
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
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
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
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
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
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
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
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
(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
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
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
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
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
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
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各民間財團法人基金會,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家暴中心等,要去之前可先電話確任當天是否有免費律師諮詢。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7-04-19T21:36
快打113報警
申請保護令
先保護自己及奶奶的安全
再來請社會局的人介入處理
加油!
要記得哦!
快打113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7-04-20T20:15
(家暴防治中心網站) http://www.sw.kscg.gov.tw/t/index-fa.htm
耐心看完~如果不夠可以上去這網站~請他們協助你
高雄縣家庭暴力案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三條 處所應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提供會面交往與交付之服務。
二、製作會面交往與交付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與交付之安全及防制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與交付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條 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第五條 處所應有社工人員及受過家庭暴力防制相關安全訓練人員,必要時得對加害人實施人身安全檢查及通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第六條 受委託辦理家庭暴力案子女會面業務之團體應具有下列要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或社團。
二、團體章程所定之任務應以從事社會褔利相關業務。
三、團體財務需健全。
第七條 處所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未年子女會面與交付服務。
前項志工應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第八條 本府辦理未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經法院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時,得向加害人酌收費用新台幣五○○元。
前項費用加害人如確屬無力負擔時,得酌予減免費用。
第九條 會面交往時間以法院裁定時間為限,必要時得依本中心工作時間及子女最佳利益彈性調整。
前項調整應即報告承審法官。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祝福你有美好的未來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7-04-21T11:51
請打113家暴中心
家扶中心可以幫助你
如果有需要
請打110報案處理謝謝
警察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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