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老婆找前妻求助(關於家暴)? - 家暴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2-18T00:00
at 2009-02-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身份是前妻)
我的婚姻是法律訴訟離婚的(家暴)
小孩的監護權是一人一個。(丈夫是女兒)
前夫又再婚
對現任老婆有暴力和精神虐待、又不拿錢出來養家
又不讓她出去工作,現任老婆只有靠借代來過日子
打了她之後怕她去驗傷就把她關起來
她告訴我丈夫曾掐他脖子還想至她於死地
跟踨、錄音、軟禁、偷錢……
所以沒辦法證明丈夫有暴力傾向及訴訟要用的"物證"
(因為有之前的訴訟教訓所以會防範)
我告訴小孩要報警,但是孩子怕爸爸會有記錄
當爸爸在打媽媽時,孩子的反應是關在房間裡
雖然對小孩不會有暴力
但小孩長期處在那樣的家庭
對她的心態成長是否健全值得憂慮
(小孩國二,常常晚回家)
現任老婆找我求助
她想離婚
我該如何幫她
我怕她的安全顧慮
所以希望她能帶小孩搬出去讓他找不到
但是小孩如果轉學就讀
他還是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查詢
這種情形該怎麼辦才好?
再來還有一個問題。
我可以再要回小孩的監護權嗎?
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住在我這裡呢?
Update:
施暴後
先生全面監控、電話摔壞、軟禁…
不能讓她有任何的求助或報警的機會
根本不能去醫院驗傷和打113和110
等傷勢好了再讓她出門
在法律上怎麼判定是先生打的呢?
至於秘密錄音或錄影
根本不可以
丈夫會東翻西翻東西
絕對會被發現的
在這種條件下
怎麼申請保護令
我的婚姻是法律訴訟離婚的(家暴)
小孩的監護權是一人一個。(丈夫是女兒)
前夫又再婚
對現任老婆有暴力和精神虐待、又不拿錢出來養家
又不讓她出去工作,現任老婆只有靠借代來過日子
打了她之後怕她去驗傷就把她關起來
她告訴我丈夫曾掐他脖子還想至她於死地
跟踨、錄音、軟禁、偷錢……
所以沒辦法證明丈夫有暴力傾向及訴訟要用的"物證"
(因為有之前的訴訟教訓所以會防範)
我告訴小孩要報警,但是孩子怕爸爸會有記錄
當爸爸在打媽媽時,孩子的反應是關在房間裡
雖然對小孩不會有暴力
但小孩長期處在那樣的家庭
對她的心態成長是否健全值得憂慮
(小孩國二,常常晚回家)
現任老婆找我求助
她想離婚
我該如何幫她
我怕她的安全顧慮
所以希望她能帶小孩搬出去讓他找不到
但是小孩如果轉學就讀
他還是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查詢
這種情形該怎麼辦才好?
再來還有一個問題。
我可以再要回小孩的監護權嗎?
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住在我這裡呢?
Update:
施暴後
先生全面監控、電話摔壞、軟禁…
不能讓她有任何的求助或報警的機會
根本不能去醫院驗傷和打113和110
等傷勢好了再讓她出門
在法律上怎麼判定是先生打的呢?
至於秘密錄音或錄影
根本不可以
丈夫會東翻西翻東西
絕對會被發現的
在這種條件下
怎麼申請保護令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Liam
at 2009-02-19T01:17
at 2009-02-19T01:17
(二)如果他對你或現任妻子施暴,妳可以於24小時內驗傷,報警,請求開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之程序:
1.通常保護令: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法,除因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外,應立即通知兩造行審理程序,審理終結後,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通常保護令,核發之內容可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可核發當事人所聲請之保護令,亦可依職權核發當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後,如認為情形急迫或事證明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核發之內容可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可核發當事人聲請之保護令,亦可依職權核發當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法院受理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無聲請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話傳真等方式)所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不經審理程序,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四)保護令對被害者的效力
在此僅就對於妳的效力(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說明如下:
1.禁止你的前夫對於被害者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前夫對於被害者及子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妳的前夫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你或子女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4.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5.定前夫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6.命前夫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7.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也就是你打官司的費用。
8.命前夫交付妳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9.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也就矯正她的家暴行為。
11.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12.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妳可以申請核發以上效力之保護令,但法院依職權就情事而判決有哪些效力。
結論:如果前夫仍持續對現任妻子實施暴力行為,建議他迅速撥打113尋求救濟,或是報警請求協助。警察有責任須幫助你尋求救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根據我學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經驗,小孩在長期看著自己親人受暴的環境長大,很有可能導致其未來行為偏差。
2009-02-19 16:47:02 補充:
1.她的先生不用上班嗎?可以利用老公上班的時候去做。如果沒有機會做這些事情,其實還是可以先到警察局備案,至於秘密錄影有沒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這要就個案斟酌而定,因為是私自錄影恐怕需符合相關要件才可以做為法庭之證據。據法院最新見解,須是為保護自己,方有證據能力。(裁判字號下次再補)
2009-02-19 16:47:25 補充:
2.我建議她先打113諮詢,或是能夠請你的兒子作證,因為你的兒子有目睹你前夫施暴,然後請在家暴後的現場不要清理,拍照記錄。
3.因為你說沒有機會可以提告驗傷或打電話以及斷絕一切對外聯絡,這已經牽涉到刑法的妨礙自由,請不要姑息這種有悖天理的行為,在被迫斷絕自由的期間,請小心蒐證,例如他是用何手段令她不能與外界聯繫,繩子?鎖門?這些東西都有可能成為未來的物證。
2009-02-19 16:47:37 補充:
4.請她先到警察局備案或正式提妨礙自由的告訴。
By Liam
at 2009-02-22T15:03
at 2009-02-22T15:03
By Candice
at 2009-02-22T09:20
at 2009-02-22T09:20
不過你可以試看看我說的
妳可以秘密錄影
這樣也可以當作是證物
因為你前夫有家暴前科
所以在法理上
他會比較吃虧點
要是真是有訴訟的話
現任老婆會占點優勢
妳的建議~逃避
不是好方法
妳想要回孩子的監護權
可以在他的離婚訴訟之後
以孩子的最大利益考量之下
向法院提起監護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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