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 安全駕駛
By Adele
at 2013-11-25T00:00
at 2013-1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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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能告訴我其客觀TB 主觀TB及競合問題??
手邊資料都是舊的 網路上也找不到相關資料!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能告訴我其客觀TB 主觀TB及競合問題??
手邊資料都是舊的 網路上也找不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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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Enid
at 2013-11-26T02:32
at 2013-11-26T02:32
上方是過去的舊法條文,過去比較有爭議的是所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要到何種程度才算不能安全駕駛。
在客觀TB作答時,以前判斷標準在實務上以行為人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者,做為認定達本罪條文所稱的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但證據並非構成要件要素,他只是一個在證明條文中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的數據,只是你在客觀TB那邊就要描述出來。
但若酒精成分在0.25毫克以上,但未達0.55毫克,則須客觀事實來認定,像實務上警察會令駕駛人實施185-3測試觀察紀錄表或同心圓,過去實務上也發生真實案例就是駕駛人酒精成分以超過0.55毫克標準了,但對他施以其他的輔助判斷標準仍然通過測驗,被法官判無罪。
因為之前有過這種個案,所以不能純粹以數據來做判斷,而此次修法一方面要更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可解決數據上的爭議,所以現行條文第一款改成只要酒精成分達0.25毫克或血液酒精達百分0.05以上就當作不能安全駕駛了,不管你是否有通過其他的輔助標準,只要達到條文的數據一概就當作你不能安全駕駛。
而第二第三款就是屬於第一款以外情形的概括條款,萬一駕駛人雖無第一款的情形,但他有二或三款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仍以本罪論斷。
所以現在本罪的客觀TB就很簡單了,就是操作法條而已,完全按照條文數據在走,作答如果有第一款情形,就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精成分已達.....多少,以致不能安全駕駛,該當本罪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就是行為人認識到所有客觀事實。
若無第一款情形,有二或三款情形,作答都相同,就操作法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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