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叫公民投票法? - 社會議題
By Barb Cronin
at 2006-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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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麼叫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合乎主權在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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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6-05-04T05:41
at 2006-05-04T05:41
游院長在草案通過後表示,制定「公民投票法」的目的,正在於保障公民參政的基本人權,落實國民主權原理,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行政院的公共投票法草案,不但對於公投的議題力求廣泛,不會任意限制人民表達意志的範圍;同時,對發動公投的程序具有多元性,人民連署門檻適中,更不會對公民投票時間作不必要的限制。相信這樣的設計,才能真正彰顯公民投票的民主價值,符合憲法的精神與人民的期待。
游院長指出,公民投票的理念,經過全民的努力,已是朝野社會各界的共識,因此行政院積極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絕不是為了拼選舉,而是為了深化民主與促進國家利益,至盼立法院朝野各政黨也都能支持這項法案,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立法,以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在院會後的記者會中表示,行政院的公民投票法草案是針對台灣整體民主發展需要所作的設計,以保障落實人民權利為依歸,而不在限縮或剝奪人民權利,與在野黨提出的版本在發動的主體、投票的議題、時間和範圍等事項上,均有相當的差異,也反映兩種版本的不同理念與思維。
政務委員許志雄也指出,行政院版和在野黨版公民投票法至少有以下幾項主要差異:
一.院版強調國民主權,對於人民權利避免不必要的限制,在野黨版則限制很多,不僅限制修憲的權利,也限制只能由人民連署,政府機關不能提出。
二.在公投事項上,政院版僅排除預算、租稅、薪俸和人事等自利問題,不得列入公投,在野黨版卻將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宣戰、媾和、國號、國旗等諸多項目列入,限制頗多。
三.政院版未限制公投日期,而視需要安排;在野黨版卻限制公投不能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日同時辦理,各國並無先例。
四.對於人民連署公投門檻,政院版規定為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二,約為三十萬人;在野黨版要求連署人口為百分之五,約需七十七萬人,實際上,瑞士僅需五萬人即可連署。
五.政院版規定除人民外,行政院經國會同意,可提案公投,在野黨版卻予排除,實則各國經驗中,由人民發動之公投僅佔少數,限制行政部門提案,與其他國家可經由總統、行政部門或國會發動之慣例不符。
許志雄也指出,此次朝野達成共識推動公投立法,是一項民主政治深化的表現,不僅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也代表人民成為國家政治的中心。他表示,公投法草案都是由行政院擬定,經執政黨黨政協商機制完成,完全代表行政院的立場。
林佳龍則表示,在野人士曾有的疑慮,行政院在研議中都己經作過考量,行政院期盼朝野早日達成共識,立法通過,並於明年總統大選時辦理。
行政院表示,為建立公民投票制度,行政院曾擬具「創制複決法」草案,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因政治情勢變遷,朝野對於改制定「公民投票法」已有共識,行政院遂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函請同意撤回「創制複決法」草案,並提出此項公民投票法草案。
公民投票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 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二.公民投票由中選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
三.實施程序:
(一) 全國性公投:
1.受理機關為中選會,可由人民提案、連署或由政府發動。
2.公民投票案成立後,中選會應予公告,並舉行辯論。
3.中選會應於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二)地方性公投: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其提案、連署、查核程序及舉辦公聽會等事項,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四.公投結果:
(一)門檻: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過半數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未有過半數同意者,均為否決。
(二)效力:經通過者,權責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為必要之處置。
(三)限制:經通過或否決者,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五.罰則:明定各種妨害行使投票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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