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的4大原則 - 社會議題
By Kyle
at 2010-10-14T00:00
at 2010-10-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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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行善、不傷害、公平正義
代表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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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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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0-10-14T17:08
at 2010-10-14T17:08
尊重自主原則 自主(autonomy)代表自我管理、自我規範,尊重自主原則是指尊重一個有自主能力的個體所做的自主的選擇,承認該個體擁有基於個人價值信念而持有看法、做出選擇並採取行動的權利。 換言之,有決定能力的病人應當享有權利選擇、決定他所喜愛之醫療照顧方式,醫師們則有相對之義務當尊重病人的決定,而對於缺乏自主能力的病人(如某些精神病患、稚幼兒童)亦當為其提供保障。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顧範疇內進一步特定化的結果則可以導出下列誠實 (truthfulness)、守密 (confidentiality)、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等道德規則。
行善原則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Beneficence意指善行、仁慈的心、慈善事業、利他主義、關愛和人道。 它是一些道德理論如效益主義之效益原則、共有道德理論的中心主題,被解釋為人性中驅動我們造福他人的力量,也被視為道德本身的目標。一般而言,人們並不擁有必須造福所有人群的絕對義務 (perfect duty),此乃所謂廣泛行善義務 (general beneficence),但是在醫療專業人士與病人關係之範疇內,行善原則是醫療專業人士須遵從的初確義務,此乃屬於特定行善義務 (specific beneficence)
不傷害原則與傳統西方的醫學倫理格言「最首要的是不傷害(Primum non nocere: above all do no harm)」相呼應,我們沒有義務去造福他人,但有責任不傷害他人,當醫療專業人士嘗試去提升病人福祇,無可避免地便可能傷害到病人,如何平衡利益與傷害以創造病患最大的福祇是此原則最基本之考量。 因此,醫師維持本身有勝任的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業以達到「適當的照顧標準 (standard of due care)」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受傷害的風險,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則。對醫師來說, 若其本身人格有問題、能力不足或有詐騙不法行為,更是違反了不傷害的義務。
正義原則不同的哲學家將正義解釋為「公平 (fairness)」、「應得的賞罰 (desert)」及「給予應得的資格 (entitlement)」。 若以「什麼是人應該得的」之觀點來看,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出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 Gillon主張正義原則應用到醫療照護倫理時涉及三層次:公平地分配不足的資源 (分配性之正義)、尊重人的權利 (權利正義) 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 (法律正義)。 醫學倫理範疇內和正義原則相關之議題相當廣泛,舉凡微觀分配層面 (micro-allocation),例如醫師開處方、使用稀罕不足的維生儀器,和巨觀分配層面 (macro- allocation),例如國家醫療資源及預算之分配、健康保險政策的制定等。 然而儘管有不同的正義理論被提出,正義原則基本上乃為追求對相衝突的主張提供合乎道德的解決方法,以達到對於社會上各種負擔、利益或資源能有公平合理的分配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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