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婚姻離婚應該怎樣辦理?? - 社會議題
By Jacob
at 2010-10-20T00:00
at 2010-10-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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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馬來西亞,一個是台灣,
在台灣公證結婚的話怎麼辦理離婚??
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在台灣公證結婚的話怎麼辦理離婚??
需要請律師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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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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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0-10-21T07:00
at 2010-10-21T07:00
律來辦理離婚程序。在台灣離婚大致上分為兩種:
方式ㄧ:協議離婚 (也就是夫妻雙方進行私下協議並達成共識後簽署離婚協
議書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程序即可) 方式二:法定離婚: (也就是夫妻一方倘若有確切的觸犯到現行法律所規定的
離婚十大要件之其中一項,另一方即可透過法律的力量來
結束這段婚姻關係。但前提是,即便是家暴或者外遇,您
都必須設法掌握到充足的依據來證實這一切,也就是證據
力與公訴力都必須相當強悍。畢竟再法庭上一切講求證
據,並非以口述之言詞就能夠讓法官採信與審理。) 以
下提供現行法律明文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給你參考: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裁判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原則上,倘若夫妻雙方無法進行良性的溝通和平協議離
婚,那麼要結束這段婚姻是相當困難的。在台灣結婚容
易,離婚難啊!或許您能夠儘可能將事情的諸多細節詳述
清楚後,夏天才能夠在此提供更加詳細的意見與方式給您
參考,造成不便請見諒!倘若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可
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祝福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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