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這算不算家暴?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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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8-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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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算不算家暴,我和他爭吵,他把我摔倒在地,這時ㄉ我已有5ㄍ月身孕,他連扶我起身也沒有,當時身上沒外傷,但到隔天才發現四肢有淤青,因為懷孕我辭掉工作,如果離婚要孩子ㄉ監護權要怎ㄇ得到?我ㄉ大女兒現在有2歲多,他ㄉ爸爸從來沒支付任何一毛錢買奶粉尿片錢及保母費,我要怎ㄇ蒐集證據才可以?現在孩子ㄉ爸搬走ㄌ,也沒給生活費,要怎ㄇ處理?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8-04-14T13:55
哇靠!怎麼這樣啊!
先打給113吧!
妳現在能做:
1.先將過去他的一些暴力史整理一下(如果過去他動手打人的時候有驗傷單更佳)2.可以考慮將他最近的謾罵內容錄音、3.撥打113通知各縣市的家暴防治中心,提出家暴之訴。以我目前接觸過的防治中心,很少會有吃案或拖拖拉拉的情形。
如果您擔心他在您提起家暴之後會有一些動作,那在撥打113的同時可以順便請他們申請「緊急保護令」在緊急保護令中,對於他的一些相關行為會有一些限制,如果他違反了那些限制,那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的條件。一般而言家暴的保護令只是民事的處罰,而違反保護令則已經牽涉到「刑事」的責任了,對他而言或許可以有一些限制的效果。
不過提起家暴的效果,從比較消極面來看,至少家人在一段時間內可能得以免於恐懼,積極一點的效果呢,我想如果法官判定家暴事實存在的話,可能會要求相對人(他)接受一些輔導教育,在我們目前的經驗,這樣的團體治療有時候的確可以稍稍改變一些相對人與家庭成員的互動模式。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而所謂家暴案件,其實應分為「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前者指殺人、傷害、性侵害等直接加害犯罪,後者指被告違反法院依家暴防治法所做的保護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須遷出其妻住所或不得接近其妻三十公尺範圍,但某甲卻違反規定,則其妻隨時可報警將某甲拘捕。
此外,在家暴防治法實施後,各警局都設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檢署則設有「婦幼保護專組」,二十四小時都有檢察官輪值,隨時處理突發個案,法院也有相同機制,隨時都可處理家暴案件及提供保護。
若狀況緊急,法院更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由轄區警局執行,對加害人予以相關限制。
若屬「無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依據家暴防治法規定,法院還有時效達一年的「通常保護令」,包括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等單位,都可向法院申請,時效到期後得延長一次。
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不過話說回來,保護令的期限只有3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要有最近3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的,所以這只能靠修法來改變了。
關於監護權:
要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才能順利離婚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資料很多,不好意思...
希望能幫到妳!
加油!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08-04-17T17:05
看看他的解答
http://ts77.cc/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8-04-15T23:43
謝謝各位的回應
我知到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8-04-18T20:51
基本上~吵架只要傷及肢體及身軀~就足以構成家暴~~更何況你還懷有五個月身孕~如果嚴重的話~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傷害~~甚至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之傷害罪~~~如果你身上有傷痕~建議你先去醫院驗傷~拿取驗傷單留存~
至於離婚一事後的小孩監護權~~只要你有證人或是可以證明其父親在育兒期間~沒有支付或是盡到為人父親的責任~你贏得監護權地勝算是很大的~~
法院的判決一定會依照能給於小孩最大利益的一方~
你所提的兩點~你可以打家暴中心專線113~或是直接去住家附近的警察局~他們都可以給你很好的解答與保護
我不是律師~只是給予所以知道的訊息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8-04-17T03:52
建議您先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詢問
那邊的人士比我們這些網友專業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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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
By Haz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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