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43條4項)問題~~~20點~ - 社會議題
By Wallis
at 2012-12-20T00:00
at 2012-12-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第43條4項 ~
"車主提供車輛給駕駛在道路上已危險方式駕駛"
請問這張是多少$$呢 ~ ?
車主是我..駕駛也是我= =
而且我之前已經被開一張公共危險三萬了!
現在又開這張 ~ "我自己把車子提供給我自己在道路危險駕駛"-.-
這樣可以申訴嗎?!!
"車主提供車輛給駕駛在道路上已危險方式駕駛"
請問這張是多少$$呢 ~ ?
車主是我..駕駛也是我= =
而且我之前已經被開一張公共危險三萬了!
現在又開這張 ~ "我自己把車子提供給我自己在道路危險駕駛"-.-
這樣可以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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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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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2-12-22T12:06
at 2012-12-22T12:06
一.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五項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
機器腳踏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2000.
逾期30日內繳納=>13200.
30日以上60日內=>15600.
逾期60日以上繳=>18000.
汽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8000.
逾期30日內繳納=>19800.
30日以上60日內=>23400.
逾期60日以上繳=>24000.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第一項第一款行為 一律罰24000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2.記違規點數三點。3.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4.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二.四十三條第四項前段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行為之汽車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 三.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行為之汽車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沒入該汽車.
四.凡違反第43條各項各款該車輛都必須處吊扣大牌3個月.駕駛人與車主同一人並不影響該條文行使之法定效力 .
對交通違規罰單有疑問或不服.
都可依規定提出申訴~這是你的基本權益.
但舉證必須足以推翻被開罰的理由~否則成功機率是零.
2012-12-20 09:33:58 補充:
之前被開公共危險罰三萬~~
公共危險屬於刑法公訴罪~依法必須送地檢署偵辦.
如果之前被開之罰單同屬第43條~該車也會被處吊扣牌照三個月.
此次再度被開第43條~如屬於同一車輛則該車會被處以沒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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