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刺傷一直外遇不斷,且經常精神語言暴力的老公。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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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9-06-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好友B太太,以前就有幾次被家暴,雖有醫院的驗傷單,終究看在多年夫妻情份上而不了了之。好友的老公B君常上理K喝酒、外遇一直不斷,且經常辱罵老婆。終於B太太內心怨懟、受不了,刺傷了喝醉酒的B君。後來B太太告訴我,她用美工刀割傷她先生的下體.....現在太太暫住我家,聽說B君尚未提出告訴(可能因面子吧),但一直放話要離婚且要提告,並要B太太把名下的房子給他。
我好友結婚十多年來,將自己八百多萬積蓄都用在資助先生創業和生活上,但B先生的沒家庭責任感讓她不敢連累下一代,所以兩人沒小孩子。
請教善心具備法律知識的朋友們,可以為徬徨無措的B太太解惑嗎?
Update:
B君婚前曾犯法,被關六年(結夥搶劫判十二年,後來假釋)九五年酒駕、妨害公務被關十個月。
B君外表俊帥、言詞圓滑、善於為裝、說謊,所以太太擔心一但因刺傷先生被提告,B君以前所犯判罪刑,太太是否可用來自保,有幫助嗎?
Update 2:
B太太擔憂刺傷B先生的刑責問題,如果受傷情形是有點影響性行為能力,和要長期修復才能恢復性能力,或失去性行為能力,各會有怎樣的刑責呢?請懂得法律刑責的朋友們解惑......
謝謝!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09-06-15T03:56
我想你們要問的是有關家暴的問題把
我幫你找了一些相關資料
不堪同居之虐待:
  虐待包含夫妻一方對他方或夫妻對他方或受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之虐待在內。
  舉凡精神上或肉體上深感痛苦之行為均得稱為虐待,例如暴力行(肉體上)、冷酷侮辱(精神上)等是。
  玉於如何之程度始達於不堪同居或不堪為共同生活呢﹖應依當事人在社會上之身份或地位之不同,就具體情形,依客觀標準予以判斷。
以下就實務常見案例說明之:
(1)身體上之虐待:
  夫婦因尋常細故迭次毆打,即有不堪同居之痛苦。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夫因口角細故毆打其妻,致妻左肩胛、右腰、右內膀及外膀、左肘、左外臂,受腳踏傷三處、扭傷六處,自應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毆妻後加以禁足,應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2)精神上之虐待:
  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妻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年誣稱甚妻謀害本夫,使之受精神上之痛苦。
夫姦淫生女,殊屬違背倫常、滅絕理性,依社會上道德觀念,自為人所共棄、恥與相近,妻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強令妻下跪、頭頂鍋盆,有損於人之人性之尊嚴。
夫於妻生病極需休養之際,強行要求做愛,致妻陰部受傷,尚未治癒尚強為之,稍有不從即予辱罵,客觀上自足以使被上訴人在身體上及精神上受有不可忍受之莫大痛苦。
夫妻原以誠摯相愛為基礎,基礎倘未動搖,偶爾勃谿動手毆打,故非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以對,縱未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
夫因細故毆打妻,令其下跪,再持剪刀強剪妻頭髮,令無法出門工作,應認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
一次的毆打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視下手輕重之程度,受傷之嚴重性,及其是否已足動搖夫妻生活之誠摯基礎為斷。
妻患卵巢癌,開刀後不能有性行為,夫不能以伊已不屆之惑,不能無嗣為由,即謂其精神上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
包上述主張不堪同居虐待請求離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方法包括人證︵如兒女或其他同居共住或目睹事實之人︶、物證︵如驗傷單、或報案記錄︶,如事實另成立刑事責任︵如毆傷︶,當事人未必以告刑事或刑事告訴成立為要件。
(3)惡意遺棄(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解說: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原因之一。
  本條款之成立需符合三要件鶫客觀上有遺棄事實乄主觀上有遺棄之惡意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互負同居義務。另夫妻不論採何種財產制,原則上就家庭生活費均有支付之義務,故而同居義務及家庭生活費用支付義務之違反為成立本款最常之情形,以下就實務常見案例詳為說明。
實務案例:
  夫妻一方無故離家出走,音訊全無,此為最典型之案例,惟此情況在訴訟上需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訟、法庭上和解或經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確定後,仍未返家同居共住,或回家後又無故離家,實務上即認構成惡意遺棄,仍在繼續狀態中,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埖有故離家,即有正當理由離家,是否會成立惡意遺棄﹖此端視個案狀況而定。茲就實案深入探討:
細故爭吵,負氣離家
  此情況雖非無故離家,但是否正當尚難斷論,姑且只能謂之為離家原因,如為數日尚難構成惡意遺棄,但如長期性質,即難謂非惡意遺棄,尤其是經他方多少請求返家仍不置理之情形,至於如何之程度始成立,當視具體個案而定。另一常見情形即妻經常性地因爭吵而習慣性地離家,置夫(妻)與小孩不顧,雖因間歇性質而難成立本款惡意遺棄,惟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判決離婚事由。
2009-06-12 01:17:40 補充:
(4)毆打(傷害):
  妻因遭夫毆打離家,當屬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惟此並非妻長年不返家同居共住之正當理由,除非慣性毆打,否則於相當時間後妻仍負履行同居義務,尤其倘夫親自或託親友央求妻返家或寄發存證信函認錯並請求妻返家或訴請履行同居時,妻原有之正當理由即因夫之輸誠認錯及請求而消失,倘妻仍執意不返家,在法律評價上即有成立惡意遺棄之可能,反落夫訴請離婚之藉口。鄉俗間流行「常打就能離」之語,意即夫想離婚而妻不願意,夫即以暴力毆打逼妻協議離婚,妻不就範,為免於傷害,妻只得離家避居他處,如此一來夫再透過法律訴訟程序達成其離婚目的,此時妻應透過「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就醫診斷提出傷害告訴做為護身符
2009-06-12 01:18:12 補充:
(5)就業就學或移民:
  如在遠地(他縣市)或國外就學或就業或移民他國,此亦為夫妻無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夫妻本以愛為基礎,營共同之生活,因就業、就學或移民而分居兩地實為不得已之舉,惟亦常成為一方不履行同居之藉口,是而遠地及他國度就學就業或移民是無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但並非拒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不支付生活費: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義務時,如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實務上亦認為屬惡意遺棄。
2009-06-12 01:19:25 補充:
(7)犯罪逃亡在外﹖
  因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需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需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倘因犯罪逃亡在外,又無其他情形可認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縱令未盡家屬撫養義務,亦與有資力而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生活費用者有別,尚難謂為惡意遺棄,此為實務上之見解
還有其他問題可以上我部落格留言
或是敲我及時通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9-06-12T23:05
刑法是罪行法定主義
只要你有傷害他的行為 就會被判刑 不管他有沒有前科
在於你有沒有這個行為
不過刑法中還有 正當防衛 的規定
不過台灣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規定要件 太嚴格了 很難符合
君以前所犯判罪刑,太太是否可用來自保,有幫助嗎? ??
一般來說 法官是會斟酌這類前科紀錄 但是不能因為這樣免除傷害罪刑責 只可能輕判
B太太擔憂刺傷B先生的刑責問題???
要看當時的狀況 有無強迫問題 是否危及生命
2009-06-17 17:15:43 補充:
離婚拉~~~~妳這麼痛苦了 趕快解脫
離婚拉~~~~妳這麼痛苦了 趕快解脫
離婚拉~~~~妳這麼痛苦了 趕快解脫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9-06-13T00:30
你好
你的問題..
一. 請教善心具備法律知識的朋友們,可以為徬徨無措的B太太解惑嗎?
目前最有利的方式就是忍耐
先等事情過了以後
就等待他再度外遇
當他外遇的時候抓姦在床
同時提出告訴
以及財產分配
最好是任何財產都不要留給他
註 : 若不忍耐..就很衝動的去面對離婚..這樣做對B太太很不利

二. B君以前所犯判罪刑,太太是否可用來自保,有幫助嗎?
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所以要先忍耐(假裝傷害到B君很後悔)
然後請B太太跟B君道歉
說那時候不理智所以不小心傷到他
註 : 要整他(B君)就是要先有耐心 (他不仁B太太也可以不義)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跟我聯繫
我協助處裡過很多大小案件
切記 : 絕對不能打草驚蛇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9-06-14T10:23
準備好醫院的驗傷單及其他證據吧;傷害對方多嚴重呢?建議委由律師代為處理吧.有問題再提問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06-14T15:58
因為台灣的法院沒有陪審團...
所以一切的決定在於法官~
建議
1.先想辦法弄清楚B先生有沒有去驗傷
割傷的部份是否已經復原或是已經有影響到它的正常功能
2.若B先生沒採取告訴行動
等確定B先生的下體沒事之後
向法院訴請離婚
請熟識他們夫妻倆人的朋友出庭作證
並拿出之前的醫院驗傷單~
與證明B太太的積蓄是怎樣花在先生身上的!!(重要)
證實B先生的惡劣行徑
若法官比較認同B太太委屈的地方
可能就不用與B先生分享房子
2009-06-12 01:02:27 補充:
純屬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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