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駕駛人一天規定開車幾個鐘頭? - 社會議題
By Kyle
at 2011-03-10T00:00
at 2011-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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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有規定職業駕駛人一天開車幾個鐘頭的車嗎 ?
像是開遊覽車. 時間是怎樣算的? 一天不能超過幾個鐘頭? 有包含休息時間嗎?
例如從早上7點到晚上7點. 中午休息吃飯1個小時. 開2個小時.再休息30分鐘. 再開.....再休息......這樣可以嗎?
若逾時公司有處法相關規定嗎?
已更新項目:
LCD大師你回答的應是針對基層勞工的規定..但對於職業駕駛人要如何去規範呢 ? 又如何去稽查 ?
有一位司機.帶著陸客早上8點從高雄出發.中午在台東吃飯.下午5點到花蓮放下陸客去座北迴鐵路.(政府規訂陸客不能座車走蘇花公路).他再空車趕回台北去接他們.回到飯店至少也晚上9點了..扣掉吃飯跟休息時間算4個鐘頭..司機一天整整開了9個小時..這還是保守估計喔.逛夜市還沒算進去..你說這有違法嗎? 是公司? 還是司機? 但對旅遊業來說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若是出事了..再來怪車怪人怪制度..
我是發現了這狀況.才來發這不平之鳴..只希望有關單位能正視問題..
2 個已更新項目:
多謝兩位的說明,不過我要鄭重聲明 : 那位司機絕對不是我 !!! 嘿嘿,是我跟司機聊天才知道的。不過.畢竟大家都是為五斗米折腰,不是受了委屈就把老闆辭了這麼簡單地。
還有感謝那些贈點的路人甲們,祝你們事事如意.天天開心。
像是開遊覽車. 時間是怎樣算的? 一天不能超過幾個鐘頭? 有包含休息時間嗎?
例如從早上7點到晚上7點. 中午休息吃飯1個小時. 開2個小時.再休息30分鐘. 再開.....再休息......這樣可以嗎?
若逾時公司有處法相關規定嗎?
已更新項目:
LCD大師你回答的應是針對基層勞工的規定..但對於職業駕駛人要如何去規範呢 ? 又如何去稽查 ?
有一位司機.帶著陸客早上8點從高雄出發.中午在台東吃飯.下午5點到花蓮放下陸客去座北迴鐵路.(政府規訂陸客不能座車走蘇花公路).他再空車趕回台北去接他們.回到飯店至少也晚上9點了..扣掉吃飯跟休息時間算4個鐘頭..司機一天整整開了9個小時..這還是保守估計喔.逛夜市還沒算進去..你說這有違法嗎? 是公司? 還是司機? 但對旅遊業來說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若是出事了..再來怪車怪人怪制度..
我是發現了這狀況.才來發這不平之鳴..只希望有關單位能正視問題..
2 個已更新項目:
多謝兩位的說明,不過我要鄭重聲明 : 那位司機絕對不是我 !!! 嘿嘿,是我跟司機聊天才知道的。不過.畢竟大家都是為五斗米折腰,不是受了委屈就把老闆辭了這麼簡單地。
還有感謝那些贈點的路人甲們,祝你們事事如意.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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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1-03-14T20:15
at 2011-03-14T20:15
A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Q像是開遊覽車. 時間是怎樣算的? 一天不能超過幾個鐘頭? 有包含休息時間嗎?
A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Q例如從早上7點到晚上7點. 中午休息吃飯1個小時. 開2個小時.再休息30分鐘. 再開.....再休息......這樣可以嗎?
A第三十五條(休息)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Q若逾時公司有處法相關規定嗎?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給您參考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F02583473/o/1611031008...
2011-03-13 09:21:15 補充:
勞基法是針對所有的勞工,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適用,並不會對職業駕駛人做特別的規範,除非您不適用勞基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是有稽查的,只是很少啦!依大大所述確實有超時的現象,如果您對貴公司所排的時間覺得很不合理,您是可以舉發的。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9條
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三、計時包車使用時間,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
時止。
第137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
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第136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營運秩序
,對違反公路法之稽查,..。
2011-03-13 09:26:39 補充:
汽車運輸規則
第八十九條
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算。
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如附表八。
第一百三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如附表九。
By Olivia
at 2011-03-14T03:58
at 2011-03-14T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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