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車禍賠償 - 社會議題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0-04-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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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閃紅燈 對方閃黃燈 她汽車 我機車 我有煞車 她加速煞車不急才撞到她 我重她右側撞下去 她下來 我被自己機車壓到 她1直拉我出來 很痛 我說自己爬的出來 她老婆也跟她說 她說自己爬的出來不要拉 她會痛
她還是一直拉 最後出來了 她把我機車移位 跟我說 要不要載妳去醫院 我說我先打電話報警 他聽到 就 開始開車走了 我有記下車牌 也報了警
隔天對方才去警察局 作筆錄 (我個人是懷疑她喝酒但沒證據) 說要賠機車修理費跟醫藥費 她說她肇事原因說 她車上有1百多斤的花枝 要送才走 我心想這是原因嗎 假如啦 我很嚴重 她這一走 我怎麼了她這麼說對嗎? 我左膝蓋縫好幾針 身體多處擦傷 工作3天沒做 她跑了對我有心理創傷 還說那種理由 來我家口供又變了 說去叫車 還說我沒煞車 警察都找到煞車痕了 我爸跟她說不加機車修理費 5萬 她說 不加修理費才要出幾千元而已
雖然我閃紅燈是我的錯 我騎40~50有煞車煞不住 她有看到我反而加速所以才撞到她側面 她說是我撞她 她如果是對的他為什麼要駕駛逃逸
請問我要求陪5萬過份嗎 如果她不陪 該如何 上法院又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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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10-04-28T01:47
肇事逃逸 屬公訴罪 只要我方表態對方肇逃
警方立即開立一張紅單肇事逃逸直接就移送法辦了對方就必須面對 肇逃及刑事過失傷害罪 (我方有受傷)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第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對方有責任時 只要你有輕微擦挫傷 那對造就構成刑事過失傷害罪 最高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 看你要不要告他 如對方不理賠你的損失 你就以刑逼民 強制他跟你和解 你只要向處理警員提出你要提告他 警員為你雙方製作一份筆錄後即移送地檢署法辦 不一定要等法官判決 在對方上法庭時檢方法官會曉以大義 對他解釋不和解 要判刑多少時日之下 他會找你庭外庭內和解的 和解完你在撤銷告訴就沒事了 你也拿到你該有的賠償 機車修理費用 精神損失 工作損失 都可要求都沒問題 因為對方被判一個月至少要3萬元罰款易科罰金給政府的另要判賠給你的損失 給你就不會判刑又沒前科紀錄時 當然願意給你 還要請你答應喔 刑事追溯期為6個月之內 另外可提刑事負帶民事訴訟賠償 民事求償的期限為二年 提起民事訴訟 應以訴狀向該管法院為之 不知如何寫訴狀 可至法院的訴訟輔導處 那裡會有值班書記官提供協助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0-04-28T15:32
你的最佳解答有誤
黃色部份那個 不是叫做刑事追溯期為6個月
而是叫做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公訴或被害人委任律師自訴)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以及319條第二項
至於追訴權時效期間詳見刑法第80條
肇事逃逸之追訴期間為20年
過失傷害之追訴期間為5年

聯勤學校校本部及本部連??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0-04-26T00:00
小弟剛大抽結束抽到and#34;聯合後勤學校校本部及本部連and#34;食勤兵能否請問過來人或者也曾經跟我同樣的兄弟給� ...

經緯度&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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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0-04-26T00:00
我想請問大家
馬來西亞的時區是+8?
因為馬來西亞那麼大
我不確定它的每一個州都涵蓋在同一時區內
柔佛州正確時區?
還有以下是一串數字

為什麼台灣這麼多人,都是敏感性肌膚啊?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0-04-26T00:00
奇怪.......為什麼台灣這麼奪人都是敏感性肌膚啊,而且很多人都是超敏感型的,這到底是為什麼呢?外國人會這樣子嗎?.............

魚要生產要等多久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0-04-26T00:00
我家的小魚要生了~屁股有黑黑紅紅的點~但因為大肚子很久了~
很怕是死胎~小魚仔被悶死了~不然就是很怕母的帶肚子裡未出世的尋死
之前有隔離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