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停止這位母親的親權懇請法律專業人士救助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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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2-01-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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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不多說,老實說我電腦剛自己重新開機過一次,導致之前打的事發經過都不見了,於是我決定用簡短的方式敘述一下我要請教的問題。
先說好,這可不是單純的複製貼上知識就能解決的問題,希望不要有人來亂,懇請真正有能力幫助有家庭問題的少女的人士耐心讀完以下本文,這嚴重關係到一名少女的未來。
  雖然這種感覺很差,但還是姑且稱當事人為N。是這樣的,一年前我在網路上認識了N(依照她的工作時間推斷,現在應該年滿16,未滿18歲),老實說並不是很熟,只是有些共同的網友,偶而會講到話而已。
  大約一年前,某天N喝醉酒的母親說了「要是沒有生下妳就好了」,N因此感到傷心,在網路上訴苦。之後我因為個人因素,有一段時間沒再與網友聯絡,直到最近重啟了個人網頁,才發現最近N母親的男友在三人(N、N的母親、N母親的男友)同睡一間房間的時候與N發生性關係,對此N感到厭惡、憎恨、害怕。N的母親剛開始吵著說要離開、永遠不見面,但一兩個禮拜後又恢復原狀,甚至哭著要求N原諒其男友,表示他「絕對不是故意的」,於是愛母親的N表面上原諒,一再忍耐卻仍認為自己無法與那名男子獨處,不管是一起出去玩,或僅是共處一室,實際上都令N害怕。
  N向母親反應沒有辦法和他睡在同一個房間,想要睡客廳,N的母親卻斷然拒絕,表示不能讓N的姐姐獨自與那名男子在房間(N感到傷心,覺得自己被怎麼樣都沒關係、髒了就沒價值)。現在,那名男子得到了N母親給的鑰匙,他來的時候,N總是希望N的姐姐能趕快回家。
  雖然一些N認識很久的同性網友願意在晚上的時候幫她找地方過夜(像是偷進去學校的宿舍之類的),但這種情況也不可能一直持續下去。
  老實說我知道N的真實姓名與工作地點,應該能夠報警處理了。但在那之前,我想弄清楚,雖然N活得很辛苦,但我一直都感覺得出來她很愛自己的母親,除非能俐落解決,我還不想因為法律制度的漏洞或其他理由白忙一場,演變成只是打擾他人生活而無法解決甚至使問題惡化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能剝奪N母親的親權嗎?顯然她有失職之處,但N被性侵的證據應該是沒有的,N似乎有時會自殘(大概一年前,現在我不知道是否還有),但我不確定,因為說實在的我跟她真的不熟(或許是基於個人偽善的個性影響才想要幫助,但我個人的事情先撇在一邊)。就連是否有家暴我也不清楚(或許與她更要好的的網友會知道),因為是家務事,包括我在內的網友也大多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在她心情不好時陪伴她。
  話說回來,那群人之中常帶頭的人現在又在當兵,我只有他的即時通,沒有其他的聯絡方式,就算聯絡上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有親戚是公家機關的律師(具體工作內容我也不清楚,大概就是幫一些請不起律師的被告打官司),大概也算得上有管道可以尋求專業知識的協助。但老實說我不太想那樣,因為那樣我爸就會知道這件事,除非必要,我無意透露他人隱私,而且我也在上面說過了,不想造成N無意義的損失與疲勞感......是我自己任性想找出方法。
  雖然標題只打了能否停止這位母親的親權,但其實問題不只那樣。我想知道有沒有具體的制度或法律可以幫助N(就她生活上的各方面的問題來說),或是一些相關的福利機構之類的......如果有一條明確的道路,請務必順便說明申請的條件及需要的手續等。
  說真的,雖然有點失禮,但事實上我沒有抱厚望,畢竟是網路,只要關掉頁面,即使有專業能力,不幫忙也不會遭人譴責,更何況是無酬勞的麻煩事,但我還是希望,有人能伸出援手,請告訴我可行的辦法。謝謝。
已更新項目:
小樂:
我會試著委婉的問問看,但我想並不是每個人都剛好有特徵......
另外,能否提供之前類似案例的相關資料當作參考?
我也了解,事情總是有一就有二,社會新聞有時候還會隔幾年,也很擔心。
勵馨基金會對於性侵害的定義是「任何違反個人意願,而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但N在訴苦的當下我並沒有深入詢問她所謂「骯髒的那件事」具體來說是發生了什麼,無論如何我想根據勵馨基金會的定義應該有達到性侵害的程度,但打官司時事情總是難以預料,要是遇到莫名其妙解釋法律的法官,就算再怎麼委屈大概也沒用。
雖然還沒有確定是否報警,我還是請問一下,若進入訴訟階段,判決結果出來前訴訟費由誰來付?
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進入訴訟的話,N有可能會被安置在哪個機構?官司會打多久?視情況能夠上訴到哪一庭?目前想到的問題大概就是這些。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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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類:
我想澄清一下,N沒有主動尋求任何人幫助的意思,也不曾提到需要金錢或其他援助,但從生活中看得出來家庭狀況不富裕(她不管是平日還是假日都邊讀書邊打工,曾表示可以去她的工作地點(算是公家機關開設的商店?)找她......還有一些小跡象,我不想透露太多個人隱私)。
是我擅自思考這些事情的,您或許沒與當事人相處過,所以不明白,但是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以上請恕我失禮了。
不過我有點好奇,您聽過的所謂離奇故事是指?請問是怎麼證明的?您是否真的給予金錢援助了?在那之後怎麼解決的?
4 個已更新項目:
益敺�:
我想了一下,那麼就依照您提出的問題依序討論好了。
關於我詢問有關剝奪親權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家庭長遠看來顯然不會幸福。會說出「沒生下妳就好了」的母親,實在令我個人難以置信,N一年前在與喝醉的母親...我不確定是只是單純爭執吵架或是有發生家暴的情形...的時候,曾有人詢問過N是否無人可求助,N表示姐姐對這種狀況會視而不見,最近又發現的這件事情,真的令我懷疑起N是否該繼續待在她家裡。 至於母女感情好,要知道,很多事情都不能放在一起談,就算母女感情好,總有些人的情緒起伏不定,社會上的確有這種人,N覺得母親已經「被愛矇蔽了」,只能表面原諒那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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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專業人士,或許沒資格這麼說,但我覺得N繼續這樣下去,真的很不好......這一點不知道她自己有沒有發覺。
雖然主要是在問最近N該怎麼辦,但其實我認為會發生這樣的事,牽涉到很多層面,例如若是一般大家認知的家庭,應該不會發生這種事。N與媽媽、姐姐平時關係不差,其中卻似乎暗藏一些問題。
我想,不是只要針對這次的事情報警,對她說聲「交給警察就對了」,或是以類似於「大人都會處理好,一切都會恢復得很美好」的語氣就能解決的。雖然她已經在工作了,但實際上根本未成年,這樣的個案情況下,遭遇這種事任誰都會感到不安、害怕。我不想要因貿然行動而傷害破壞她的生活,就算已經支離破碎,不知道她本人有沒有察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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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不好意思,能否解釋一下具體的法律定義?我真的很怕被鑽漏洞。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2-01-15T22:39
版主應該是餵了女方好吧,而且很認真的釘板喔,或許以下問題我們可以做討論(親權的中止依社會法通念一般人都知道可以吧=口=)
1.何必要執著於親權的問題呢?
不是母女感情很好嘛?要不是因為不得以,誰希望自己的女兒受傷害呢?
再來上面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同居的情況之下吧....
這樣了話事情就有點難搞嚕
因為不論是利用哪一種管道,例如申請保護令,加害人都能夠拍拍屁股了之,所以根本沒有拘束力,這也是位什麼法律要保障婚姻的原因之一呀。
在法律上,他們都是非親非故,並無血緣之關係,固更無權利義務可言。
親權的剝奪說穿了,只不過是二度的傷害。
2.既然他們之間無任何的血緣關係。依法律途徑,只要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皆屬公訴罪。女孩可能是礙於母親的關係,而遲遲未對司法投出求救之信號,不過由於本罪係屬公訴之罪。只要有人舉發,司法便會介入調查,而沒有什麼訴訟費的問題吧,一般的女律師,火者是社福團體都會很樂意為他們爭取最大利益呦
(法院有社工設辯護人,或者是律師公會那邊有一個專門做公益的律師團隊)
假如說刑事方面成立了話,更進一步的可以依民事方面請求損害賠償和慰撫金。前提是版主會認為證據要怎麼樣取得?對吧?這也就是位什麼很多公益團體之前要女生受侵犯的時候不要立即沐浴,但是還是有方法可以解決的,例如當事人對峙,又或者是警察官與加害人對峙等等方式為之,但是前提是當事人必須要有作為呀.....如果想幫她就去舉發這行為吧0.0
進入訴訟程序...這個很難說耶....可快可慢,但是可以以N身分對***男朋友為保護令之申請,然後再請求社福機構安置。安置在哪這有非常多不同的管道,在不然就要自己找住的地方了。
2012-01-16 09:05:10 補充:
所謂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屬於侵害性自主罪,其保護法益,為個人之性自由
強制性交:違反他人之意思,而與他人性器關接合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0條關於概念的定義及有明顯的規定,條文如下
稱性交者,位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口腔,禍使之接合的行為。
2 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口腔、肛門,禍使之接合之行為。
何為強制?
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兒達其目的者
2012-01-16 09:14:50 補充:
再來何謂猥褻?
猥褻乃是指足以刺激或興奮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或嫌惡感之行為。這是我認為啦...我把書上的概要給你...
(1)猥褻之概念
廣義,紙包含性交在內一切表現性慾之行為而言。
狹義,除性交以外一切表現性慾之行為而言。
(2)表現性慾之行為
以不當之方法或手段,滿足其性慾者。
(3)猥褻之意義
1.最高法院17.10.13刑議:須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色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
2.最高法院27上558,45台上563: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一切色慾行為。
上面是實務的見解。
2012-01-16 09:22:07 補充:
這邊有法律漏洞的就是猥褻V調戲
所謂調戲,係以緯現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侃戲弄異性之行為。
調戲,須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為之,始能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3款)
蔗兩者的不同是,是否已使被害人內心有不舒服或不愈快感覺者。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2-01-19T23:39
聽了你的故事真是深表同情,這種網路詐騙故事聽都聽膩了,希望你不要被騙了喔!同樣的故事我就聽2個不同的人訴說同一個這樣的離奇故事。最後都證明是詐騙集團。
真的不要待呆被騙喔!好心提醒你!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2-01-15T06:26
勵馨基金會專門負責提共獲協助被虐或受暴少女問題的輔導者
很多法案
除了勵馨就是把你所提共的敘述與資料提共給網路警察
我想你的問題會被正視
也會得到最好的協助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2-01-16T22:29
其實N只要指出他媽媽的男友私密處的一些特徵
基本上是可以告的
你可以建議N去勵馨基金會尋求協助
只要告了他
基本上連同他的母親都會失去親權
你可以去查一下勵馨基金會
看看有什麼管道可以幫助N
因為之前也有類似的案例
到最後那名男子被起訴了
媽媽也失去親權
所以我覺得去報案的話對N來說是最好的
如果不報的話
以後麻煩可能會很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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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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