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父子關係問題(急)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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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0-1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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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我就不多說ㄌ....因為他的爸爸真的是可惡到無法形容.....我朋友現已有家庭了....從小父母離婚..而我朋友的監護權屬於他爸爸..要脫離關係是不可能的..但是.我的朋友在已成年時到現在都是與她媽媽同住..如果我的朋友它的姓改成他媽媽姓..是否從此跟他爸爸無關......不會構成棄養.....也無須負扶養的責任...
已更新項目:
在請問一下...他有一個妹妹..但已嫁了...那它的妹妹是否也有要盡扶養的義務.那他可以跟他爸妹妹提出從小被虐待..家暴..砍兒子..打老婆等..證據...要求放棄扶養嗎....ps
因為若要描述這可惡爸爸的惡行..要打超多字的...很長...反正除了犯罪....其他的大家想的到的....這位可惡的人都做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對了...我朋友現在已離婚(是他爸造成的...他爸還覺得他沒錯...)...小孩監護權歸女方....我朋友每個月還得給前妻贍養費...這些理由可以嗎...反正...我試想幫忙我的朋友解脫..所以我想知道的是....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說不要再跟他爸爸有瓜葛.....請好心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3 個已更新項目:
對了..我又想到..他爸爸好像常喝酒在家裡大鬧.他媽媽報警..這陣子也有申請保護令........在警局也有備案2-3次...
4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兩位大大熱心提供.....我有轉達我的朋友了..你們所提供的對我朋友非常有幫助....再次的感謝....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0-12-16T21:25

1.那位可惡的爸爸是你朋友的爸爸,你朋友改姓,他還是你朋友的爸爸.不因改姓而改變血緣關係.
2.你詳情不多說,我們就少了許多參考因素.無法提供建議.只能列出相關法律供你參考.
3.若不想扶養那位爸爸,就找出符合民法1118-1條的證據,請求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4.遺棄罪
刑法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我幫助
圖片參考:http://img690.imageshack.us/img690/8426/mark04.png
2010-12-16 10:06:51 補充:
年輕時被虐待,家暴,砍兒子,性侵.....等等.只要受害者是扶養義務人(你朋友),都可提出減輕或免除對他爸爸的扶養義務之訴訟.交由法官來判決.
他妹嫁人了,一般狀況是不會找他妹要錢的.
而且他妹只要證明自已經濟狀況很差,沒能力扶養
就可以用民法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不予扶養.
當然也可以用虐待,家暴,性侵..等理由,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找出他爸爸虐待,家暴,砍兒子,性侵等證據,證據越多對你越有利
若因年代久遠已無證據,那就找人證也行.越多越好.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12-16T03:20
想給一些給意見的大大們....先感謝你們給的建議...但是...在這社會邊緣有很多與我朋友相同的情形不斷的在發生...而我們只是站站旁觀者的立場..也無法感同身受...因為他們的無奈..創傷不是短時間造成的...並非說想一些偏門的來逃避現實...若是有更好的方法..能讓事情圓滿..誰要那麼累呢..想想...如果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話...難道當下真的一定會那麼理智的來判斷嗎....?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0-12-17T07:23
監護權之行使,不過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的親權,當子女成年(滿二十歲)就無需被父母監護了,但這也不代表等於脫離父母/子女關係。你成年不過是可以獨立在外社會營私人生活,自己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自負法律上應負之責。
在自然血親及法律規定下,除非一方死亡,否則所謂的親子關係是無法用以什麼法律程序來脫離或斷絕的。
苃朋友之父對其有什麼不法之情形就另依他法來處理....不是想改姓這之偏門,改了姓也不能代表是脫離父子關係,也不代表不負扶養之義務
叫你朋友離他父親遠一點(因為你朋友已成年),扶養之義務是另一回事... 需另視你朋友發生事件之情境來探討,並不是怎樣之絕對權~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12-16T21:20
『脫離父子關係』法律上和血緣上都不得脫離的。
扶養的責任不得放棄的。
例外:
1.父母失去監護權法律上就沒權管子女。
2.子女放棄繼承就不必繼承財產和債務。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0-12-19T04:02
這要分兩方面來說
如果依刑法 294條 若你朋友有兄弟姊妹
以民國87年最高法院判例 是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民法 1114-1120....有相關扶養的要求
除非你朋友能舉證民法1118條之一的狀況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不然 他父親 是可以跟他要錢的
2010-12-16 09:14:36 補充:
因為 是否免扶養金額 是法院法官在判決
理論上沒有一個法官會再這個時候幫你回答問題
所以只有那位法官來認定 該減多少 甚至免除
其他人都不能說什麼
只能建議
證據多收集一點吧
證據越齊全 對你朋友有利
免除的機會 當然相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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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0-12-15T00:00
為什麼社會上那麼多人那麼變態呢?
那是什麼心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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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家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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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0-12-15T00:00
請問如何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家暴??
可否請各位大大舉例一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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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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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的情況可以符合台北縣社會福利扶助的哪幾項?請不要用轉貼社會局網站的資料,我自己都看過了...【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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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0-12-15T00:00
請問怎麼用民法角度來 看待家暴呢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