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條款憲法增修哪些變革?? - 社會議題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08-01-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臨時條款 憲法增修 哪些變革??
這是考題
要找答案
請大大知道麻煩一下
Update:
越簡單越好
謝謝
Update 2:
越簡單越好
可以能用表格呈現嗎??
太長 看不懂
Update 3:
重點.重點.
太長了
我會亂掉
Update 4:
不需要細節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8-01-15T12:54
過去修憲係以增修條文方式處理,憲政架構內涵改變的幅度超過三分之一,改變的體制包括總統直選、立法院職權的改變、行政院長的任命、監察院的重新定位等等。此種以增修條文來修憲的方式除了使得我國憲法的呈現極為紊亂,不易理解外,更造成條文之殘缺不全。
2008-01-13 09:39:32 補充:
健全的民主有賴良好的憲政體制,而歷次漸進式及片斷性的修憲,造成政府體制設計不良、效能不彰並容易引發政局不穩。例如前2次修憲乃為了解決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即萬年國代、立委等繼續行使職權的問題,然全面改選後的國民代表大會與立法院職權的調整,一直到2000年的第6次修憲才予以劃分;又如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需經立法院同意,也造成制衡上的問題。
2008-01-13 09:52:28 補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次修正)1991.5.1
1.為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取得法據。
2.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選舉,不受憲法相關條文之限制。(國會全面改選)
3.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選舉期限及職權之行使。
4.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另作規範,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5.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人事行政局設立之法源。
6.兩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另以法律規定。修憲同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正)1992.5.28
1.國民大會職權與代表任期。
2.自第九任起,正副總統由自由地區人民選舉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方式,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以憲法增修條文定之。
3.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
4.實施省縣地方制度,不受憲法相關條文之限制。
5.省長改為省民直選。
6.國家應實施之重要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次修正)1994.8.1
1.將原18條修正整併為10條。
2.明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
3.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
4.總統發布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正)1997.7.21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2.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投票權及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力。
3.司法院大法官採交錯任期制;不得連任。
4.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5.增列精省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正) 1999.9.15
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正)2000.4.25
國民大會任務型化,職權改為複決憲法修正案、複決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修正)2005.6.10
一、立委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
1.導正選舉風氣─矯正現行選舉制度當選門檻過低,減少賄選情形發生。
2.提升問政品質─政黨將重視政策比較與競爭,較能提出照顧多數民眾福祉的政策,同時立委較能理性問政、不走極端。
3.使台灣的政黨政治發展更趨穩固,形成兩大黨良性競爭的穩定環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修正)2005.6.10
二、立委任期延長為4年:
1.立委與總統任期相同。
2.減少選舉次數,調整為兩年辦理一次選舉,避免耗費過多社會成本與造成過度政治動員。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修正)2005.6.10
三、廢除國大、公投入憲:
1.澈底廢除已經虛級化的國民大會,將修憲的最後同意權交給人民。
2.人民針對憲改議題行使「複決權」,非「創制權」,既能保障直接民權,又能在立法院充分討論與理性辯論的基礎上推動憲政改造。
3.單一國會設計,有助於使立法與行政之制衡機制更為健全。
第二階段憲改之宣示
2005年6月7日第七次修憲完成國會改革歷史性進程。
為進一步深化民主法治的根基,總統宣示推動第二階段憲改,期待全民共同參與、親自行使屬於台灣人民的「國民制憲權」,希望在2008年新總統就任時,交付人民與國家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08-01-13T19:14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5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1991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佈。同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
憲法第一次增修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1991年四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佈,是為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
憲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1991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年5月28日由總統公佈,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
(二)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四年。
(三)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
(四)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五)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
憲法第三次增修
1994年7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年8月1日由總統公佈,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二)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三)總統發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
憲法第四次增修
1997年6、7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佈,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
2008-01-13 01:23:17 補充:
憲法第五次增修
1999年9月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同年9月15日由總統公佈,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2008-01-13 01:23:25 補充:
(二)國民大會代表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2002年6月30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2002年7月1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
2008-01-13 01:23:34 補充:
(四)增訂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軍人條款。
(六)針對保障離島居民條款,增列澎湖地區。
注:本次修憲之第一、四、九、十條經大法官會議第499號解釋文指出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於解釋文公佈當日(2000年3月24日)起即時失效,回退到第四次修憲內容。
=======================
2008-01-13 01:23:45 補充:
憲法第六次增修
2000年四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4月24日議決通過,同年4月25日由總統公佈,是為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2008-01-13 01:24:11 補充:
(一)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008-01-13 01:24:20 補充:
(三)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5月19日止。
(四)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五)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2008-01-13 01:24:29 補充:
(六)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七)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九)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
憲法第七次增修
2008-01-13 01:24:32 補充: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2005年5月14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6月7日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佈施行,主要內容為:
(一)廢除國民大會。
(二)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一十三席,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其中不分區及僑選部分當選人需有一半為女性。
(三)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判決。

每天睡醒都會覺得喉嚨卡卡的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8-01-12T00:00
每天睡醒都會覺得喉嚨卡卡的,有痰,但又咳不出來,硬咳的話,喉嚨又會發炎,自從幾個月前感冒後,到現在只要別人一 ...

政治評論新聞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8-01-12T00:00
我要找ㄧ篇,之前國外評論家,評論現今台灣政治是變態政治的文章,請提供相關完整的新聞報導,謝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如何處罰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8-01-12T00:00
我們都知道安全規則是授權命令,違反時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之,請問違法安全規則各條時,應依處罰條 ...

吃台糖蠔蜆錠會腰痠,該怎麼辦~20點~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8-01-12T00:00
我老公的工作需要常常熬夜他是貨車司機每天開車時間幾乎長達10個小時又要常常搬重物1星期會有3~4天每天都睡不 ...

關於琦君橘子紅了的讀書心得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8-01-12T00:00
因為我家沒有這本書所以想請有看過的人幫我想一下1.看完這本書的討論議題2.看完這本書有什麼感想很急!謝謝~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