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化非放任 日本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 生態環境討論
By George
at 2015-10-03T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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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A 看板 #1M3yNFWR ]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IA
標題: [新聞] 自由化非放任 日本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時間: Sat Oct 3 20:10:50 2015
標題: 自由化絕非放任 日本新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http://lowestc.blogspot.tw/2015/10/blog-post.html
文/宋竑廣 (文字工作者)
在台灣,能源討論的浪潮中,偶爾觸及電力市場自由化議題,其中難免出現「自由化
將導致無電可用或價格上升」「國營獨占無法提升效率」這樣兩極的意見;而在最近,為
迎接2016年4月開啟的「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時代,避免其中不法、不當事端,日本政
府於9月1日設立了「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日文:電力取引監視等委員会)。
所謂「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是電力自由化的一環。目前在日本依地區分,有十大
電力公司(北海道、東北、東京、北陸、中部、關西、中國、四國、九州及沖繩電力),
日本工廠或大樓這類使用高壓以上電力的消費者,除了在地的大電力公司,還可以選擇新
設電力公司;2016年4月之後,一般家戶等使用低壓電力的消費者,將擴大選擇範圍,至
此,所有電力消費者都在自由化制度之下,可選擇在地之外的電力公司(請參照東京電力
說明)。
據各媒體報導,為確保新制下的(傳統)電力公司與新設電力公司,能有中立公平的
競爭環境(傳統電力公司配電網的公平性等),及促進市場活化(電網托送費用適當與否
等),為此設立「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該委員會設有委員長一人(現為大阪大學社會經濟研究所招聘教授八田達夫),另有
來自工學、法律、金融、會計等四種不同領域的外部委員四人,下設70名人員,直屬於經
濟產業大臣;監管對象包括發電、送配電與電力零售等相關業者,擁有審查業者執照、要
求業者繳交報告、進入業者公司檢查等權力。
日本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成立 (來自該組織官網)
圖片:為確保供氣(效果上等於供電)穩定,多環化的瓦斯管線配置(來源:東京瓦斯)
關於「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權限,台灣讀者可能比較難想像的部份是,還包括了
未來對瓦斯導管的監管。類似送配電網的開放,日本預定2022年也開放瓦斯導管(給其他
新業者使用),屆時,作為管線擁有者的瓦斯公司,將成為監管對象。
之所以如此,背景是瓦斯燃料電池(ENA-FARM)、瓦斯空調等,這類利用瓦斯發電的
機器或以瓦斯驅動的機器普及之後,瓦斯等於電力來源,瓦斯導管等於電網,需納入電力
自由化,自然也需要政府的監管。
瓦斯空調的宣傳 Banner,標榜可削減尖峰用電 10%。
而關於「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權限大小,日本 NIRA 總合研究開發機構(
National Institute for Research Advancement)於今年 2月指出,在英國跟德國類似
的政府組織,被授權的幅度大,市場也活絡得多,反之,在法國,則因為既得利益組織的
影響,授權有所限制,因此電力與瓦斯市場,既有業者仍有獨佔優勢。機關設計之重要性
可見一斑。
像這樣專業的合議制委員會,其行政位階備受矚目。以原子力規制委員會而言,批判
過日本核能監察體制疏漏的核工學者西脇由弘論述道,該委員會原本希望是以,不受所屬
單位長官指揮、獨自行使權限的行政委員會(所謂的「三條委員會」)來設置,結果卻設
成獨立性相對較低的機關(所謂的「八條委員會」),且和推動核能的單位隸屬於同一機
關(經濟產業省),等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同一屋簷下。
福島核災後,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於2012年以三條委員會的位階重設,且置於環境省(
而非經濟產業省)部屬機關(所謂的外局)。至此也還有許多課題,西脇教授說:「日本
對於合議性委員會的經驗尚淺….有必要促進更多討論。」
圖:核監察組織在行政位階上的問題,在國際機關上也是如此,截圖是前世衛幹事中島宏
(出自紀錄片「核電爭議」),正在回答關於IAEA(國際原能總署)與WTO(世界衛生組
織)之間的關係,他明確地說,在和平與民用核能的部份,IAEA對WTO有「事權/
authority 」。
從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歷史切入,可以更清楚「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狀況,
6月時,接連有國會議員質詢經濟產業省與資源能源廳,關於它的行政位階,和NIRA總合
研究開發機構的意見雷同,議員也建議設為三條委員會,不過經濟產業大臣回應,關於獨
立性的問題,在委員的任命條件上,法有明訂「要能做出公正中立判斷的人」。
不管是政策研究機構、國會議員或學者,對此還有各種細膩觀察,如獨立程度、獨立
後相對的(報告)義務、獨立是否導致孤立、獨立是否等於中立等,未來台灣若有相關討
論,不妨列為子題目加以考慮。
圖:日本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與其他單位的權責關係。(來源:官網)
此外,對於電力自由化,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做了消費者保護對策之外國政策研究
,如消費者可否回到公定電費價格、電力作為必需品的近身性(交易不成時如何獲得供電
)、業者退出時該如何填補供電空缺、如何保障低所得等弱勢族群用電等,攸關國民安居
樂業之要務。
綜合以上,國營獨占與電力自由化之間的利與弊,不是非黑即白、絕對互斥;電力自
由化也絕非一味放任,忽視市場失靈的可能性,政府如何監管、監管機構又該如何設計,
至關重要;在超越疑慮不安,確實搭建可行可靠的制度之前,還有更多更多的相關議題,
有待我們耐心討論。
※每日每人發文、上限量為十篇,超過會劣文請注意
⊕標題選用"新聞",請確切在標題與新聞來源處填入,否則可無條件移除(本行可移除)
--
對於欣賞創作型歌手的人,或是一個苦思中的創作者而言,相信她的作品一定能夠擴展你的
視野。
中島みゆき作品介紹會
https://www.facebook.com/miyukifanTW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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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自由化非放任 日本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時間: Sat Oct 3 20:10:50 2015
標題: 自由化絕非放任 日本新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http://lowestc.blogspot.tw/2015/10/blog-post.html
文/宋竑廣 (文字工作者)
在台灣,能源討論的浪潮中,偶爾觸及電力市場自由化議題,其中難免出現「自由化
將導致無電可用或價格上升」「國營獨占無法提升效率」這樣兩極的意見;而在最近,為
迎接2016年4月開啟的「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時代,避免其中不法、不當事端,日本政
府於9月1日設立了「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日文:電力取引監視等委員会)。
所謂「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是電力自由化的一環。目前在日本依地區分,有十大
電力公司(北海道、東北、東京、北陸、中部、關西、中國、四國、九州及沖繩電力),
日本工廠或大樓這類使用高壓以上電力的消費者,除了在地的大電力公司,還可以選擇新
設電力公司;2016年4月之後,一般家戶等使用低壓電力的消費者,將擴大選擇範圍,至
此,所有電力消費者都在自由化制度之下,可選擇在地之外的電力公司(請參照東京電力
說明)。
據各媒體報導,為確保新制下的(傳統)電力公司與新設電力公司,能有中立公平的
競爭環境(傳統電力公司配電網的公平性等),及促進市場活化(電網托送費用適當與否
等),為此設立「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該委員會設有委員長一人(現為大阪大學社會經濟研究所招聘教授八田達夫),另有
來自工學、法律、金融、會計等四種不同領域的外部委員四人,下設70名人員,直屬於經
濟產業大臣;監管對象包括發電、送配電與電力零售等相關業者,擁有審查業者執照、要
求業者繳交報告、進入業者公司檢查等權力。
日本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成立 (來自該組織官網)
圖片:為確保供氣(效果上等於供電)穩定,多環化的瓦斯管線配置(來源:東京瓦斯)
關於「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權限,台灣讀者可能比較難想像的部份是,還包括了
未來對瓦斯導管的監管。類似送配電網的開放,日本預定2022年也開放瓦斯導管(給其他
新業者使用),屆時,作為管線擁有者的瓦斯公司,將成為監管對象。
之所以如此,背景是瓦斯燃料電池(ENA-FARM)、瓦斯空調等,這類利用瓦斯發電的
機器或以瓦斯驅動的機器普及之後,瓦斯等於電力來源,瓦斯導管等於電網,需納入電力
自由化,自然也需要政府的監管。
瓦斯空調的宣傳 Banner,標榜可削減尖峰用電 10%。
而關於「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權限大小,日本 NIRA 總合研究開發機構(
National Institute for Research Advancement)於今年 2月指出,在英國跟德國類似
的政府組織,被授權的幅度大,市場也活絡得多,反之,在法國,則因為既得利益組織的
影響,授權有所限制,因此電力與瓦斯市場,既有業者仍有獨佔優勢。機關設計之重要性
可見一斑。
像這樣專業的合議制委員會,其行政位階備受矚目。以原子力規制委員會而言,批判
過日本核能監察體制疏漏的核工學者西脇由弘論述道,該委員會原本希望是以,不受所屬
單位長官指揮、獨自行使權限的行政委員會(所謂的「三條委員會」)來設置,結果卻設
成獨立性相對較低的機關(所謂的「八條委員會」),且和推動核能的單位隸屬於同一機
關(經濟產業省),等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同一屋簷下。
福島核災後,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於2012年以三條委員會的位階重設,且置於環境省(
而非經濟產業省)部屬機關(所謂的外局)。至此也還有許多課題,西脇教授說:「日本
對於合議性委員會的經驗尚淺….有必要促進更多討論。」
圖:核監察組織在行政位階上的問題,在國際機關上也是如此,截圖是前世衛幹事中島宏
(出自紀錄片「核電爭議」),正在回答關於IAEA(國際原能總署)與WTO(世界衛生組
織)之間的關係,他明確地說,在和平與民用核能的部份,IAEA對WTO有「事權/
authority 」。
從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歷史切入,可以更清楚「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的狀況,
6月時,接連有國會議員質詢經濟產業省與資源能源廳,關於它的行政位階,和NIRA總合
研究開發機構的意見雷同,議員也建議設為三條委員會,不過經濟產業大臣回應,關於獨
立性的問題,在委員的任命條件上,法有明訂「要能做出公正中立判斷的人」。
不管是政策研究機構、國會議員或學者,對此還有各種細膩觀察,如獨立程度、獨立
後相對的(報告)義務、獨立是否導致孤立、獨立是否等於中立等,未來台灣若有相關討
論,不妨列為子題目加以考慮。
圖:日本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與其他單位的權責關係。(來源:官網)
此外,對於電力自由化,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做了消費者保護對策之外國政策研究
,如消費者可否回到公定電費價格、電力作為必需品的近身性(交易不成時如何獲得供電
)、業者退出時該如何填補供電空缺、如何保障低所得等弱勢族群用電等,攸關國民安居
樂業之要務。
綜合以上,國營獨占與電力自由化之間的利與弊,不是非黑即白、絕對互斥;電力自
由化也絕非一味放任,忽視市場失靈的可能性,政府如何監管、監管機構又該如何設計,
至關重要;在超越疑慮不安,確實搭建可行可靠的制度之前,還有更多更多的相關議題,
有待我們耐心討論。
※每日每人發文、上限量為十篇,超過會劣文請注意
⊕標題選用"新聞",請確切在標題與新聞來源處填入,否則可無條件移除(本行可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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