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先生得前妻,每天不段打電話騷擾要錢 - 家暴
By Brianna
at 2006-08-22T00:00
at 2006-08-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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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先生得前妻,每天不段打電話騷擾要錢,贍養費也已給清,協議書上也有載明說往後不得有任何理由或法律途經追溯金錢問題(意思是指婚姻效力時雙方所賺取之金錢即有價証劵...)事實並無欠錢或有債務問題,因該女為有精神疾病,一天打好幾通電話騷擾,都胡言亂語,都向公公及先生要錢,因為先前公公可憐他每個月給他5000元,但是錢一到他手上馬上就沒了,目前搬回宜蘭居住,三部五時跑到新竹來要錢,身受困擾,可否幫我解答~~~
已更新項目:
申請家暴令是由我去申請嗎?
政府機關報備哪個單位?對方在宜蘭ㄝ~
連他自己的兒子都害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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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家暴令是由我去申請嗎?
政府機關報備哪個單位?對方在宜蘭ㄝ~
連他自己的兒子都害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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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Caroline
at 2006-08-25T09:07
at 2006-08-25T09:07
2.向電信業者申請受話方的通聯資料
3.用相機拍取來電號碼or留言資料也可
3.罪證收集全了有2種做法
a.告知已報案,若有意上法庭, 一定配合警方辦案, 提供所有資料。
b.Ⅰ §刑法309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收集被騷擾電話損害健康的證明,以便起訴打騷擾電話者。
Ⅲ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方式告他
§刑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訴487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c.他有精神病的話幫他順便幫他申請強制治療送他去精神病院
d.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身體的不法侵害包括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行為模式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精神的不法侵害例 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模式包括言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三種。言詞虐待是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心理虐待包括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性虐待包括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除了可以利用一一0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來通報緊急情況之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婦幼專區也可以接受網路報案的形式,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在進入法律程序後,受害者主要是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來保護自己
依據家暴法,家暴加害人接受處遇計劃分為
(1) 民事程序-家暴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加害人完成家暴處遇內容包含:戒癮、精神、心理或其他治療。
(2) 形式程序-*家暴法第三十條規定,因犯家暴最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 之宣告時,得命令被告於緩刑保護管束期內接受處遇計劃。
家暴三十一條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時應接受處遇。
家暴法33條政府機關應訂定並執行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2006-08-24 23:44:14 補充:
蒐集家暴的證據:如家暴事件發生時打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驗傷拿甲種驗傷單(受暴就去驗傷~!這樣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知道你是屬於長期受暴的狀況!),並最後照片存證.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然後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如果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就必須錄音錄影存證.有家暴狀況一定要報案~讓警方或家暴中心留有報案紀錄!
2006-08-24 23:45:18 補充:
下一步就是申請保護令可以向警察機關和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行審理程序。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2006-08-24 23:46:28 補充: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2006-08-24 23:46:43 補充: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一○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一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一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聲請家暴隔離後~時間期滿!再有類似狀況~再申請!
By Hedy
at 2006-08-23T18:07
at 2006-08-23T18:07
http://www.mpu.com.tw/diy-2008a.htm
By Christine
at 2006-08-25T16:47
at 2006-08-25T16:47
2006-08-23 13:51:29 補充:
第一 可由版主去申請第二 可以電話聯絡詢問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By Tristan Cohan
at 2006-08-22T14:23
at 2006-08-22T14:23
By Emily
at 2006-08-24T18:18
at 2006-08-24T18:18
只是這樣其實還不能解決事情...徹底解決方法是循法律途徑告她騷擾
不過很麻煩..所以建議換電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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