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酒駕的人撞還告我~違背安全駕駛 - 安全駕駛
By Hardy
at 2008-03-06T00:00
at 2008-03-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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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駕照吊扣期間駕車,在準備左轉時(靜止中)被對向機車擦撞,對方酒測值0.94,又沒戴安全帽,夜間行車又沒開大燈,對方輕微腦出血,事後對方要求賠償50萬,還說小車撞大車一定是大車錯,現在還有這樣嗎?和解談不成就提告,罪名是~違背安全駕駛,這樣我應該怎麼做?要找律師嗎?如果罪名成立我會怎樣嗎?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那我需要找律師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對方以提告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起訴罪名是~違背安全駕駛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沒有隱匿什麼,我也覺得很奇怪,所以才發問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收到傳票是要去地檢署,不是直接上法院,這兩者差別在哪?
6 個已更新項目:
去地檢署算起訴嗎?
7 個已更新項目:
可是上面寫ㄉ我是被告,那算是上簡易庭嗎??
已更新項目:
那我需要找律師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對方以提告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起訴罪名是~違背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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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隱匿什麼,我也覺得很奇怪,所以才發問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收到傳票是要去地檢署,不是直接上法院,這兩者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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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地檢署算起訴嗎?
7 個已更新項目:
可是上面寫ㄉ我是被告,那算是上簡易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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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Blanche
at 2008-03-07T10:30
at 2008-03-07T10:30
1. 他不敢告你,因為他也是酒駕肇事而違背安全駕駛,而且他的罰金遠遠高過你好幾倍。
2. 還能跑來和你要錢,這是小傷,50萬是獅子大開口,法官痛恨這種人,能打一折賠給他算偷笑了。
3. 雙方都有過錯,若車禍鑑定報告指出,對方真是無安全帽(有戴安全帽就不會有此程度受傷),又沒開大燈(誰看得到他),
你放心,難道他就不是違背安全駕駛(高濃度酒駕)嗎?他絕對會被罰得比你還重;看準這點,他比你還怕呢!
2008-03-06 11:21:32 補充:
鄉鎮市區公所裡,調解委員會旁,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供諮詢,建議你先把你的實況和律師當面厘清,可以獲得最正確的處置。
2008-03-07 04:39:07 補充:
對方提告不代表起訴,請問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
另外,在應訊時,也可以〔要求檢察官偵察對方犯罪事實〕,若屬實,公訴部份檢察官必需同時起訴。
總之,你們兩個裡,他吃虧,等著看結果吧!
2008-03-07 04:39:54 補充:
我有興趣了解判決結果,若您有什麼訊息,若能寫信給我,我會很高興的。
2008-03-07 06:48:08 補充:
無照駕駛是違規,酒後駕駛叫犯罪。
違規的部份,對方無權提告,他提告的應是〔過失傷害〕。
2008-03-09 16:17:43 補充:
我再重新問你一次,你被起訴罪名是〔違背安全駕駛〕?
真的嗎?
若是真的,你是否隱匿了什麼?
2008-03-13 20:29:22 補充:
去地檢署開的叫偵察庭,起訴後,會寄一封起訴書給你,才會移往地方法院;但若案情輕微,會在地檢開庭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那你之後也不用再去法院。
2008-03-13 20:29:30 補充:
去地檢署開的叫偵察庭,起訴後,會寄一封起訴書給你,才會移往地方法院;但若案情輕微,會在地檢開庭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那你之後也不用再去法院。
2008-03-13 20:30:23 補充:
傳票裡會寫你是被告或是證人,沒寫,就是找你去問話而已。
2008-03-13 20:30:31 補充:
傳票裡會寫你是被告或是證人,沒寫,就是找你去問話而已。
2008-03-13 20:33:53 補充:
刑法裡沒有一條罪叫違背安全駕駛,所以起訴罪名不可能是違背安全駕駛(這是原因)。
況且,你除了吊扣駕照外,沒喝酒吧?所以也不是違背安全駕駛。
我個人推論,被起訴的是他,而你是去當證人。
2008-03-15 13:34:10 補充:
去地檢開庭,在起訴書發給你前,開的都是偵察庭。
除非檢察官認為事情輕微且事實明確,否則都還會移送地院審理;起訴不代表有罪。
By Mary
at 2008-03-10T09:18
at 2008-03-10T09:18
By Wallis
at 2008-03-09T08:18
at 2008-03-09T08:18
對方告你刑事傷害會附帶民事賠償.無非是要你賠錢.車禍發生日起20日後到縣交通大隊申請"車輛肇事責任初步分析表"看責任比率.直接到簡易庭告對方損害賠償.開庭前會有調解庭.心裡要有個底.要求對方賠多少.或要賠對方多少.在調解庭解決.不用去鄉鎮調解委員會浪費時間.
By Aaliyah
at 2008-03-10T21:52
at 2008-03-10T21:52
By Olga
at 2008-03-10T18:40
at 2008-03-10T18:40
2008-03-08 09:56:10 補充:
本身犯法.惡人先告狀.賊更惡人.必自時其果.
By Gary
at 2008-03-10T00:42
at 2008-03-10T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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