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辦理法院訴請離婚 - 家暴
By Charlie
at 2008-04-27T00:00
at 2008-04-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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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結婚不到三個月就發現老婆在外有男人-不是抓奸是抓到他和那男人辦的手機-手機有兩人通話紀錄和曖昧訓息..當時他不承認..而我一生為了娶她.把我所有的積蓄都為了娶她花光了.因為他家人重面子.當時他也說要離婚..我只要求他把我所花的還給我.但他不肯-只願意白紙黑字離婚-我當然不肯對我很不公平..後來他有叫律師寫訴狀要離婚..當時現在法院調解--他告我家暴.有精神病.一些不是事實的事情要離婚--他不知如何還都有證據..而我的要求一樣我娶她沒3個月他就外面有男人-把我花的還給我就好了-但他還是不承認有男人也不肯-當時我也把手機內容給調解的人看-他也說這女的在婚姻可能有構成過失-但他還是不承認-當時就調解不成--後來通知開庭他也沒出庭-法官就叫我拒絕辯論就好了--後來法院通知我說他裁判費通知他都未付-開庭也不出庭-法院說難以判決就駁回他的訴請--
ps1.月初有個刑警來我這找他.說他有犯人頭戶案子.要請他說明--我當時也跟刑警說明我與他情形『一年多都沒在一起了』我還問我的管區.如果他真有犯案我會不會被牽連阿-管區說雖然是夫妻但只要我保留所有的書面資料.是不會有是的
2.在這過程中他還有把我一些網路的東西都亂改..帳號也改--也把我手機謊稱掉了..說是我老婆要辦停用-申請一些業務.
3.我受不了他了.我想問問如我要到法院辦離婚要如何辦...我有試著問律師但光問就要錢.我真的都花完了.希望各位好心人可以幫幫我.教我要如何自己辦...
已更新項目:
ps.ps.最近又有鄰居告知我鄰居上班的地方有家KTV.常看到那女人3.4點出來男男女女一堆人..有可能是在那上班..原本我不信但鄰居說他開的車正是他家有的.....我要如何ㄋ
2 個已更新項目:
可不可以請各位交我要如何到法院辦..程序要如何辦..謝謝大家
ps1.月初有個刑警來我這找他.說他有犯人頭戶案子.要請他說明--我當時也跟刑警說明我與他情形『一年多都沒在一起了』我還問我的管區.如果他真有犯案我會不會被牽連阿-管區說雖然是夫妻但只要我保留所有的書面資料.是不會有是的
2.在這過程中他還有把我一些網路的東西都亂改..帳號也改--也把我手機謊稱掉了..說是我老婆要辦停用-申請一些業務.
3.我受不了他了.我想問問如我要到法院辦離婚要如何辦...我有試著問律師但光問就要錢.我真的都花完了.希望各位好心人可以幫幫我.教我要如何自己辦...
已更新項目:
ps.ps.最近又有鄰居告知我鄰居上班的地方有家KTV.常看到那女人3.4點出來男男女女一堆人..有可能是在那上班..原本我不信但鄰居說他開的車正是他家有的.....我要如何ㄋ
2 個已更新項目:
可不可以請各位交我要如何到法院辦..程序要如何辦..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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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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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08-05-01T06:16
at 2008-05-01T06:16
一、定義: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二、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說明:
1、重婚
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然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稱之為重婚。重婚是犯罪行為,他方配偶均可以此為申訴裁判離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通姦: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所謂「姦」,係指和姦。也就是兩情相願發生之性行為,買春召妓也算和姦,強姦或被強暴就不能算是。
3、不堪同居的虐待: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4、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
5、惡意遺棄: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客觀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
6、意圖殺害他方:
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7、不治之惡疾:
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必須夫妻一方所患之精神病已達不治之程度,不論是先天遺傳或後天罹患不論是婚前婚後發病,只要有礙夫妻間的精神上之共同生活,而且病情須醫學鑑定,已達到重大不治之程度,就可以此為請求離婚的原因。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不知其已死或尚生存,若因故一時無法探悉其行止,不能稱之為生死不明。三年之期間,是自離別時或或發出最後音信時或他生存配偶知悉失蹤人生存最後之日起算。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宣告有期徒刑逾六個月,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判決書上寫明實際執行的刑罰數量,不問犯罪的種類,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11、其他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四、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無法得知一場官司花多少時間金錢?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須先有心理準備。
五、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
(一)、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在現行民法的第1052條中規定總共有11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舉證困難。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無功而返,原因在你按門鈴時總有人會起身開門,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
(二)、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By Skylar Davis
at 2008-04-27T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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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08-04-28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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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8-04-28T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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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8-05-01T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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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08-05-01T09:01
at 2008-05-01T09:01
but
http://lawbank.womenweb.org.tw/JudLaw-296.htm
此網站
可以參考一下歷面有訴訟流程
及離婚流程
^__^也感謝上面那位大大
原來離婚是不能用1001來訴請離婚的
更正了小弟錯誤的知識!!!
果然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師奄
下次碰到類似事件~~
小弟我就知道拉哈哈哈哈哈~~感恩ㄋ!
By Zenobia
at 2008-05-01T01:15
at 2008-05-01T01:15
2.本件應可先提起同居之訴,經法院判決後相當之時期仍然不履行同居,則可再提起離婚之訴,請求裁判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法律上關係就切斷了,可持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3.以1052條訴請離婚,被告不會吃牢飯,因為純屬民事問題。民法1001條也不能解為分居滿一年就可訴請離婚,附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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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
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