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相關事宜 - 家暴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2-02T00:00
at 2009-02-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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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媽媽想要離婚,但是爸爸不要,因為爸爸長期的不務正業.不願負擔家計.而且有過家暴的經歷,有申請過兩次保護令的紀錄.但是爸爸就是不跟媽媽離婚,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們訴請離婚!!請問要怎麼去辦理離婚等資訊??
希望可以有人來幫忙,謝謝!!
希望可以有人來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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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09-02-06T02:30
at 2009-02-06T02:30
到時成案, 法官仍會先要求調解, 最多會調解3次, 調解委員都是勸合不勸離, 除非調解成協議離婚, 而且協議內容能接受,不然每一次都要儘快讓調解破裂, 並向調解委員要求逕送法院判決, 縮短時間.
上法院, 你應該有10歲以上了吧 ! 有自主行為能力, 可以是你媽的證人, 佐證你爸如何虐待及長期未照顧家庭 ...等等, 照實說不要前後矛盾就好, 法官自會有心證.
應該開庭1~2次就會判下來 !
要宣告與你爸相關擔保責任.
如果你爸有動產或不動產, 視狀況要求做為贍養費. 不過會增加訴請離婚的複雜度, 但能爭取要爭取.
如果你們都滿20歲了, 就不會有子女監護及探視的問題. 相反的你媽媽要訴請子女的監護權, 並要求每一個未成年子女, 每月的扶養費(每個未成年子女每月一萬元是合理的), 法官自會審酌, 不管你爸付不付得出來, 都要爭取這權益.
By Hamiltion
at 2009-02-05T19:45
at 2009-02-05T19:45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
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
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
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
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
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
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希望能幫到你的忙~~~
By Callum
at 2009-02-03T06:29
at 2009-02-03T06:29
By Mia
at 2009-02-06T22:22
at 2009-02-06T22:22
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
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
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
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小孩扶養費是以雙方各半為原則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
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
權…等,同時備
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
方有離婚意願的
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
至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
關為離婚之登記。
辦理離婚的程序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
願及註明在 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
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
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
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
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
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
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
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
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更不要隨意尋找在
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
問題了。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
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
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
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
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
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有不明白歡迎再次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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