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評理無薪休產假 - 社會議題
By Daniel
at 2008-11-20T00:00
at 2008-11-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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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他懷孕了~預產期是明天4.5月~
他在他們公司工作也已經1年多了~
他本來想說有2ㄍ月的產假可以放~
外加點底薪可以拿~
但他老闆娘最近跟他說產假是無薪休~
且產假只能放1ㄍ月~
對勞基法來說他們老闆娘是錯的~
但對現在的社會來說~
只好鼻子摸著~默認是嗎?!
為了討一份工作~
你們覺得該怎麼樣才有辦法得到點好處呢?
告他們老闆娘也是輸阿~
得來一份底薪少了一份工作~
Update:
且她的工作剛應徵時說是保管+倉管~
現在幫人接一下做一下變成都是她的工作~
接人事~
接業務助理的工作~
接IOS~
但小公司還說應該是正常ㄉ~
但他們工作也20.30個人吧!
他在他們公司工作也已經1年多了~
他本來想說有2ㄍ月的產假可以放~
外加點底薪可以拿~
但他老闆娘最近跟他說產假是無薪休~
且產假只能放1ㄍ月~
對勞基法來說他們老闆娘是錯的~
但對現在的社會來說~
只好鼻子摸著~默認是嗎?!
為了討一份工作~
你們覺得該怎麼樣才有辦法得到點好處呢?
告他們老闆娘也是輸阿~
得來一份底薪少了一份工作~
Update:
且她的工作剛應徵時說是保管+倉管~
現在幫人接一下做一下變成都是她的工作~
接人事~
接業務助理的工作~
接IOS~
但小公司還說應該是正常ㄉ~
但他們工作也20.30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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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Oscar
at 2008-11-22T00:09
at 2008-11-22T00:09
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11條的嫌疑,一旦你提起申訴,公司會面臨很重的罰責。
性別工作平等法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勞資糾紛的處理方式
1.勞資爭議協調\調解:
勞工與雇主間若發生爭議,可向勞工局以書面提出申請,勞工局會邀集雙方當面協調解決紛爭。勞工局備有申請表格,只要填妥表格便可以申請,此外,事前準備越週詳(例如可以佐證的資料豐富齊全,找朋友或勞工團體協助對老闆會提出的說詞與理由進行沙盤推演),當然勝算會大一些。
2.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在求職或任職期間,雇主對勞工如有性別、容貌、殘障、懷孕以及工會會員身份為由等因素之就業歧視行為,即可向勞工局投訴,勞工局即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若經評議就業歧視案件成立,其所屬事業單位將依法處理。如果你碰到單身條款、禁孕條款、性騷擾,都屬於就業歧視,鼓勵你勇於提出申訴。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 字第 0920001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4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91.12.25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4 、15 條 ( 91.01.16 )
要旨: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不列入計算
全文內容: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 字第 09100351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 85.07.01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91.01.16 )
要旨: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有關一星期及五日產假薪資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By Joseph
at 2008-11-21T05:22
at 2008-11-21T05:22
不要說能力好不好,現在失業人口裡,我相信也有一部分是能力好的,但是就是沒有缺可讓他們去補,如樓上說的,現實是殘酷的,要不要申訴自己多考量吧
By George
at 2008-11-21T14:07
at 2008-11-21T14:07
若跟對方硬碰硬的話,所得來的結果就會少一份工作,
現時機歹歹,工作不好找,且又已懷孕了,工作更是不好找,
建議您,若吞不下這口氣及經濟許可的狀況下,可以在要生產前一天去勞保局投訴,在保局受理案件後,您隨即馬上離職,反正產假是無薪,不然妳現若馬上離職的話,現離明年四五月,至少還有五個月時間,這段時間,加上妳懷孕,根本找不到工作,所以至少也跟他們領個年終再走也不晚丫
若家中真的很需要這份薪水的話,那就只能默認倒楣了,然後等時機好一點時,再慢慢找工作囉
By Hedda
at 2008-11-20T02:49
at 2008-11-20T02:49
By Ina
at 2008-11-22T00:13
at 2008-11-22T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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