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事件犯了哪些罪?可以的話請附法條謝謝! - 社會議題
By Franklin
at 2007-04-22T00:00
at 2007-04-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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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的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昨天下午發生衛豐保全運鈔車搶案,一名持槍搶匪朝兩名護鈔保全員至少開4槍行搶,造成保全員周國隆死亡、郭智偉受傷,搶匪搶走兩袋共1679萬元現鈔後,騎機車從巷弄朝林森北路方向逃逸,中山警分局已會同刑警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偵辦中。
昨天下午3時45分,司機李天豪(36歲)駕駛衛豐保全運鈔車抵達合作金庫中山路分行門口,因到達的時間較平日晚,合作金庫的鐵捲門已經拉下,負責押鈔的保全員周國隆(35歲)、郭智偉(32歲)遂走入中山北路二段65巷,欲從側門進入銀行,走在前面的周國隆提著1679萬元的兩袋現金袋,郭智偉則手提一袋400多萬元的現金袋在後跟隨,兩人均穿著防彈背心。
歹徒埋伏在合庫轉角騎樓,等候保全員下車,騎乘的機車則未熄火停放在銀行側門外,歹徒見周、郭兩人朝側門走去,遂先朝走在後面的郭智偉背部開槍,郭中槍倒地仍環抱壓住現金袋,歹徒遂再向周國隆開槍,周同樣臥倒護鈔,歹徒兇殘地往倒地的兩人身上射擊,然後強行搶走周國隆負責押送的兩袋現金。
郭智偉幸運地只有左上背部擦傷,其他子彈被防彈衣擋下,周國隆則因被擊中未受到防彈衣保護的左上肩,子彈貫穿肺部,卡在肋骨上,送往馬偕醫院急救。
馬偕醫院緊急啟動創傷小組全力搶救,輸血量多達3千至4千西西,心跳一度恢復,原本要送往開刀房,但生命徵象又急速惡化,於是在急診室進行緊急手術,無奈失血過多,最後仍宣告不治,家屬聞訊傷心不已。
郭智偉因身穿防彈衣,僅左肩有長約1公分槍傷,子彈則卡在防彈衣上,雖然右側身體也有一些擦傷,但傷勢不重,情況穩定,目前仍住院觀察。
案發現場共採獲4枚彈殼、3顆彈頭,初步判斷是制式90手槍子彈,專案小組目前正調閱所有相關錄影監視畫面。
警方訪談目擊者後,查知搶匪騎黑色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的英文字母為「CYM」,後三碼不詳,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黑衣黑褲,身高約170公分。
合作金庫表示,內部已在檢討相關的安全控管問題,現在還未考慮馬上更換保全公司,但會深入瞭解衛豐保全的內部控管。
昨天下午3時45分,司機李天豪(36歲)駕駛衛豐保全運鈔車抵達合作金庫中山路分行門口,因到達的時間較平日晚,合作金庫的鐵捲門已經拉下,負責押鈔的保全員周國隆(35歲)、郭智偉(32歲)遂走入中山北路二段65巷,欲從側門進入銀行,走在前面的周國隆提著1679萬元的兩袋現金袋,郭智偉則手提一袋400多萬元的現金袋在後跟隨,兩人均穿著防彈背心。
歹徒埋伏在合庫轉角騎樓,等候保全員下車,騎乘的機車則未熄火停放在銀行側門外,歹徒見周、郭兩人朝側門走去,遂先朝走在後面的郭智偉背部開槍,郭中槍倒地仍環抱壓住現金袋,歹徒遂再向周國隆開槍,周同樣臥倒護鈔,歹徒兇殘地往倒地的兩人身上射擊,然後強行搶走周國隆負責押送的兩袋現金。
郭智偉幸運地只有左上背部擦傷,其他子彈被防彈衣擋下,周國隆則因被擊中未受到防彈衣保護的左上肩,子彈貫穿肺部,卡在肋骨上,送往馬偕醫院急救。
馬偕醫院緊急啟動創傷小組全力搶救,輸血量多達3千至4千西西,心跳一度恢復,原本要送往開刀房,但生命徵象又急速惡化,於是在急診室進行緊急手術,無奈失血過多,最後仍宣告不治,家屬聞訊傷心不已。
郭智偉因身穿防彈衣,僅左肩有長約1公分槍傷,子彈則卡在防彈衣上,雖然右側身體也有一些擦傷,但傷勢不重,情況穩定,目前仍住院觀察。
案發現場共採獲4枚彈殼、3顆彈頭,初步判斷是制式90手槍子彈,專案小組目前正調閱所有相關錄影監視畫面。
警方訪談目擊者後,查知搶匪騎黑色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的英文字母為「CYM」,後三碼不詳,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黑衣黑褲,身高約170公分。
合作金庫表示,內部已在檢討相關的安全控管問題,現在還未考慮馬上更換保全公司,但會深入瞭解衛豐保全的內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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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7-04-24T00:18
at 2007-04-24T00:18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放火者。
二 強制性交者。
三 擄人勒贖者。
四 使人受重傷者。
※重傷害罪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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