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無預警減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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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08-12-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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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小弟公司上禮拜突然宣布從明年元月開始"響應"不景氣,全面減薪,但減薪的百分比不一,有的同事只被減薪%5,有的同事卻被減薪高達24%,並未一視同仁以同一百分比進行減薪,完全是依照老闆對員工的好惡!
而且老闆並未將員工全員集合宣布此一公司行政命令,卻以個別叫進辦公室說明個別員工減薪多少,實在讓員工有一點感覺"怎麼公司也在搞白色恐怖".
但公司今年雖然案子接的比較少,但在帳面上還是有賺錢,這樣減下來,一個月也只省了5~6萬左右的人事開銷(講難聽點,老闆一個月少去酒店一兩攤就有了,跟員工在計較這個小錢).
這樣的鐵腕政策已經影響到很多同事的家計生活,但受薪階級哪有辦法承受這麼大的減薪,幾仟塊對大老闆來說沒什麼,但對我們來說,可能是一個月半個月的生活費了,這樣在勞基法理是否有違反了哪條規定,而我們員工要如何去保護並爭取自己的權利?
小弟只是想替被減的比較多的同事爭取一些權益,請各位大大多多指教,非常感激,謝謝!!
Update:
再請問一下,如果去向勞工局或是相關主管單位申訴此一不合理之情形,資方是否會知道哪一名員工去申訴(如果公開的話對員工來說不就得馬上走路)?或是可以採匿名通報的方式?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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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08-12-31T10:12
勞基法有規定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三章 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工資給付之時間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你可以去申訴.勞工局也會保護勞工朋友的
申訴人資料是不可能外流的
勞工局不可能害人家沒工作的
如果有其他不懂的勞工法令在下面網址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08-12-31T05:59
可以匿名通報~
只要公司有跟員工書面簽定恊議減薪,不要低於基本工資都是合法的,但照現在的情怳,就算公司沒有跟你們簽定恊議,去勞工局匿名申訴,公司最後還是一定會強迫員工簽,不簽的就走路,再不然就是你們大伙走上馬路,到時也許情況就不同了。
你覺得員工會選一個?
只能說時機歹歹,人人自危(當然這其中也包括企業老闆),就算公司有賺錢,沒良心的老闆不趁這個時候壓榨員工,那要等那時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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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貸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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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沒開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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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大約23000左右
我沒有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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