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退休金舊制概述? - 社會議題
By Ethan
at 2006-10-25T00:00
請問勞工退休金舊制概述?和勞工退休金舊制之理論?
請問舊制和新制有何不同?(越多越好)
一、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勞退新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已確立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了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財務安全,制度之運作簡單易推行。 二、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簡單可行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本會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九十年間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達成「提繳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之共識,以長期角度而言,漸進提高提繳率,不失為可行之方法。惟考量經發會迄今已二年有餘,且新制公布後至開始施行亦尚有一年之緩衝期,企業應有充分時間調整營運方法,採「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即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之方案,尚屬妥適。 三、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為退休生活預作準備研議勞工自願提撥退休金之部分予以稅賦優惠,為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其他國家亦多如此辦理。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係因應人口老化之有效措施,為先進之立法。 四、勞工退休金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之運用委外經營以提高績效勞工保險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為有效管理及增加收益,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將逐步開放,委託專業機構管理。 五、國庫保證勞工退休金運用之最低收益,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勞工退休時,如計算其個人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差額將會由國庫補足之。以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基金之歷年運用收益情形來看,平均皆已達到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六、勞工退休時,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延壽年金之用為妥善保障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勞工退休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至於提繳金額之多寡,尚須精算。鑒於支付月退休金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年始會發生,故有關投保年金保險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作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資格等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於開始支付勞工月退休金前完成擬定。 七、事業單位辦理年金保險之實施方法,將另予訂定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若有過半數勞工選擇參加,即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行訂定。 新制特色◎新制年資不怕斷:工作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退休金可攜帶式,勞工確領退休金。◎年金給付確保退休生活: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年金保險制之退休金皆採年金給付方式,確保老年退休生活。◎新舊制併存:依舊制,領得到退休金的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完全沒減少;選擇適用新制者,舊制之工作年資先予保留,符合退休要件時依勞動基準法計給退休金。◎賦與勞工選擇權:新制施行時,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得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擇一適用。◎擴大適用對象:雇主、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得自願參加新制。◎雇主經營成本明確:僱用勞工成本易估計,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競爭力提昇。勞工舊制工作年資保留有保障推動勞工退休制度改制,並無鼓勵員工離職、企業提早終止契約或變動勞雇既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用意。為顧及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之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已賦與勞工選擇新舊之退休金制度之權利。至於勞工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之保障,亦已配合增訂罰責,未依法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將加重處罰,並連續處罰。部分意見主張,應一次結清給與勞工或撥入勞工帳戶,有欠妥適:一、現行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制度,強調個人功績與照顧義務之配合,勞工如欲向企業領取退休金,必須有相對的貢獻,勞工如未符合退休要件,本即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二、強制雇主於新制施行之時,即予完全補足舊制之退休金,不符比例原則,有侵犯雇主財產權之虞。三、本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舊制期間之年資採計及給付標準,宜維持原有之法律關係。如溯及既往,強制雇主一次補足舊制年資之退休準備金,雇主資金恐難以調度,或將惡意資遣勞工,而引發失業潮,不利社會安定。
勞工退休金舊制是勞基法第53條及54條
勞工退休金新制是退休金能帶著走 不怕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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