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永久吊銷重考的條件 - 社會議題
By Isabella
at 2007-09-03T00:00
at 2007-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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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吊銷期間有無照駕駛紀錄還能考嗎???
因為.之前去監理站問就說我有2次無照違規不能重考=.=
交通部給永久吊銷的人一次機會為何還要規定這樣.分明就是
刁難嘛 ...如果是吊銷期間有酒駕.肇事的問題不能再重考.我沒話講
就臨檢時查到我無照駕駛就這樣的紀錄不能重考...很無奈..
請問現在的規定還是一樣嗎.....
因為.之前去監理站問就說我有2次無照違規不能重考=.=
交通部給永久吊銷的人一次機會為何還要規定這樣.分明就是
刁難嘛 ...如果是吊銷期間有酒駕.肇事的問題不能再重考.我沒話講
就臨檢時查到我無照駕駛就這樣的紀錄不能重考...很無奈..
請問現在的規定還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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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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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07-09-07T03:55
at 2007-09-07T03:55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 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公路總局表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修訂,日前已經完成訂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凡是符合資格: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照滿12年,致人重傷者滿10年,致人受傷者滿8年,其他違規或案件遭到終身吊照,滿六年的駕駛人,在管制期間沒有出現無照駕駛等重大違規,可以申請參加訓練課程。
公路總局表示:目前安排在北、中、南三地的汽車技術訓練中心,訓練課程,地點分別在台北縣中和,南投縣南投市,以及高雄縣橋頭鄉。三個訓練機關,每個月開訓汽車、機車的教育訓練各1期,汽車訓練時數18小時(3日);機器腳踏車12小時(2日)。
上課的內容包括駕駛道德,安全駕駛,肇事預防及法律責任,以及相關的道路法規等等,課程結束後還需要通過筆試,85分為及格標準,否則必須重新受訓,訓練合格,遭吊銷駕照的駕駛人才可以申請駕照考驗,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完成受訓,已上課的時數也可以申請開立上課時數的證明,6個月內有效。民眾可以上網,或向各地監理機關查詢。
就算訓練,考試都通過,監理機關初期也只會發給為期一年的駕照,一年後再依照駕駛人的表現。決定是否換發期限較長的駕照。如果重新取得駕照之後,仍有重大違規,駕照仍有可能面臨不發或吊銷。
訓練及報名地點:
1、 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台北縣中和市中山路3段79號;電話:02-22223600。
2、 中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0號;電話:049-2339171分機881。
3、 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高雄縣橋頭鄉里林東路公路巷120號;電話:07-6117101分機881
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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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有很嚴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