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長才者這句話什麼意思~? - 社會議題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9-11-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我養了一隻目前剛滿四個月的小狗~今早去公園溜狗~依慣例鬆開狗鍊讓牠去跑跑~突然被一名警察攔下來開勸導單~事由 :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狗)~但平時就一堆人沒綁狗鍊溜狗~當時公園中還有一群公園旁住戶養的狗跑來跑去~開這勸導單他是吃飽太閒喔~!?我想問的是上面那句話~我有在寵物旁~有違反這條規定嗎~?還有什麼叫攻擊性寵物~?四個月的小狗~?這張勸導單我被開得滿頭問號~??????????
謝謝~!
Update:
混種邊境牧羊犬~上禮拜去打預防針量7公斤多一點~
Update 2:
陽光小子大大~
您的資料很詳細~
但您還未針對 : 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段話解釋~?
其中 "或" 這個字我有些不明白~
是兩件只要有一件構成就算違反~?
還是兩件事只要有一件沒構成就不算違反~?
如 : 我(成年)也有在一旁控管小狗的行動~但鬆開狗鍊等...
謝謝~!
Update 3:
陽光小子大大~
能否再麻煩您一個問題~
如您所說~
我家的狗完全明顯不符合"攻擊性寵物定義"~
既非公告攻擊性寵物犬~
體重離23公斤還差了一大截(差了三倍多)~
更沒攻擊記錄~
我收到的勸導單~
他是開身體健康的嗎~?
再者年輕小狗精力旺盛~
不讓牠出去跑跑~
晚上我會怕亂叫吵到鄰居~
又衍生另一問題~
我很想徹底了解~
因為不要再接到這無理的勸導單甚至罰單~!
Update 4:
刑法法規大大~
您說的民事問題我懂~
以前讀書的時候我讀得是社會科學相關科系~
所以刑~民法都有學過些~
不過我跟您類似~
對現在這些年輕小警員的一些做法滿無言的~!

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09-11-27T12:02
狗的種類、大小沒有說清楚
2009-11-27 13:00:57 補充: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鄭祝菁
臺、前言
  為維護公眾秩序與安全,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另該條文第三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寵物協會進行研商,擬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草案,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於89年10月19日公告發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
  惟前項公告發布後,陸續引起包括大型犬隻飼主、動物保護團體及輿論之多種看法,且引發民眾舉辦遊行請願活動,本案經立法委員召開有關公聽會,歸納各方意見後認為,規定23公斤以上大型犬隻應戴口罩一節,對多數個性溫馴,但容易喘氣、依賴口部散熱之大型犬隻有妨礙其正常生理之虞,因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參檢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法令措施係為契合多數民眾之需求,於本項規定施行期間,同時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並辦理民意調查,進而檢討另行修訂草案內容,經提送本(90)年8月9日召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進行討論定案後,再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程序,於本(90)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同時停止前項公告之適用。
貳、修訂內容說明
  本次修訂公告內容重點為:
一、規定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並配合公告三類犬種,包括與此品種混血的犬隻,將其定義為具攻擊性品種。本次公告之三類犬隻品種包括: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其中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此類犬種因特有之生理條件,長期以來被培育用於殘忍之鬥犬行為,成為潛在危險性較高之犬種,使得此類犬種成為目前國際間最被普遍立法規範管制並定義為具危險性之犬種,例如:加拿大、英、法、德及新加坡等國,皆已立法管制此類犬種之飼養行為,同時要求其外出必須加戴口罩及繫繩。
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此類犬種原產國為日本,於1980年代方出現,係屬於現代鬥犬品種之一,是日本主要之鬥犬。由於此類犬種具有潛在挑釁危險之性格,包括英、法及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亦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此類犬種原產國為義大利,其力量巨大,亦被培育為鬥犬品種之一,包括德、新加坡等國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參、結語
  犬隻傷人事件直至今日仍偶有發生,一旦經輿論加以報導,難免引起部分社會大眾對犬隻感到恐懼、甚或反感的心理,到底我們應如何與動物相處?如何保持動物與人類的和諧空間?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公共議題,其中飼主的責任到底涵括那些具體行為呢?相信本項公告就是一種明確的規範,飼主除了愛護、照顧犬隻之外,另一方面也必須負起適當管教犬隻之責任,不可妨礙、侵擾他人。
  依據本項公告,由成年人於公眾場所給予犬隻適當的牽繫,不但是尊重他人的具體表現,亦是保護犬隻不受意外傷害或走失的不二法門;而對於依據各國長期之飼養經驗及國際先例,將認定具潛在危險性犬種,要求加以配戴口罩,係避免不必要傷害發生,維護公眾安全之積極作為。因此,藉本文再次提醒各位飼主,攜帶犬隻外出時,千萬別忘了繫繩,如所飼養之犬隻屬公告之危險性犬種或有攻擊紀錄者,則一定要加戴口罩。
2009-11-27 14:08:16 補充:
稱"或"者,其定義為數項事物,其中一項相符就是相符。
但真正的法令並不是這樣規定的。詳如其後。
(節錄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所以法令並非為"有成年人陪同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而是"應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故依版大的敘述而言,如果該狗已為公告之攻擊性寵物,
就算版大滿20歲的成年人,在帶此狗於公共場所時,也需要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009-11-27 14:17:17 補充:
重點不是烏龜或鱉,而是各相關名詞的定義
寵物的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所以鱉應該不算是寵物,應該屬經濟動物。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另一個名詞為具攻擊性之寵物,這個定義與名單已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所以如果那一天烏龜被定義為具攻擊性之寵物,當然版大還是得符合相關的法令規定。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9-11-27T23:13
民法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就民事上而言 但為什麼 你是開勸導單 因為可能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些行政上法規有規定 或公園有告示牌等
所以還只是 勸導 單
無成年人伴同 或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就是兩者選一個 你愛或不愛我 2選1對吧? 所以 你不是前者就是後者
當然你說你能年了 當然就是屬於後者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你對小狗有監控的義務 沒綁你可以告知你是在帶狗散步 並非放縱
當然罰不罰你就看取締人員 那該死的主觀判斷
至於取締人員怎麼專挑你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 因為取締人員要取締誰
是他們的自由 頂多只能投訴他們職務上懈怠 至於他們要處罰誰
都是他們有沒有積極的問題
我的意思是 甲 乙 丙 丁 都違規停車 但警察只開丁罰單 說其他人呢
這是警察職務上執法懈怠的問題 你管不到他 頂多投訴
他只是 面對 甲 乙 丙 都處於執法懈怠 狀態 對丁 積極執法而已
換句話說 他面對你的時候特別認真 面對你的時候有做該做的事情而已
雖然我討厭警察...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12-01T09:28
舔人也算攻擊喔~!?
真是可怕的攻擊事件~!
今天聽到了好多快四十年來第一次聽到的新鮮事~
謝謝阿比告知~!
2009-11-27 13:48:28 補充:
我突然想到件好玩的問題~
如果我帶著一隻烏龜或鱉去公園散步~
那我也要綁條繩子囉~!
不然一不小心我們警察大人心情不好~
說不定還會被罰好幾萬耶~!
ㄎㄎㄎ~~~~~~~~
今天學到了以前在學校從沒學到甚至沒想過的法條~
不過真的滿無聊也滿擾民的法條~
試問全世界有誰敢說溜狗的時候沒有鬆開鍊子過的~?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11-28T01:48
再小的狗都有攻擊性..剛出生就會咬人手指,
飼主覺的咬起癢癢的很好玩,
嚴重一點頂多小破皮+一點點流血,
不會怎樣..
但還是不可以放任產生可能咬到別人的可能性..
2009-11-27 13:07:40 補充:
再者~~
攻擊~~並非指被咬傷,抓傷.
跑去撞到人也算攻擊..
甚致舔人也算攻擊..
愛狗的人喜歡被狗舔..不代表每個人都認同這是親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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