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們,被判公共危險罪 - 社會議題
By Sarah
at 2013-04-16T00:00
at 2013-04-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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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們,我朋友第一次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罪4月12號就要開庭.且對方還沒和他和解 那這樣刑罰會判多重?且可以出庭時和檢察官說對方還沒和他達成和解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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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到現在還不願意出面和解 所以也不知道要怎處理 明天就要第一次開庭 所以很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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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3-04-16T18:35
at 2013-04-16T18:35
雙方未簽有正式和解書=是可以直接判處【入獄服刑】的阿。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2年01月23日修正)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y Madame
at 2013-04-16T02:15
at 2013-04-16T02:15
如果沒有達成和解
那會因為公共危險判刑多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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