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否違法人身自由權!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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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5-07-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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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0.45mg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事優先原則」。

酒駕0.45mg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事優先原則」。
在警局壓了一天一夜?為何受到檢察官強壓簽下大名:承認公共危險
已開出紅單,去了監理站尋問他們又蓋張於一個月法院確定判決書
突然紅單是勾選網際網路郵繳,請問需不需要馬上繳完
檢察官簡昜庭的文書還沒下來。
問題好大,請求有關相關懂法律回答
異議的部份該如何寫???
中壢世記(喝酒)和我家,騎車只要5分鐘而已,騎不到3秒,就被攔下來
沒有醉呀,騎車速度只有30左右~~送到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共危險刑責
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我剛才問打電話尋問檢察署,他們回答公共危險刑責0.25就被會送法辨??說去年11月就改了
可以給我網址看嗎?
↗↗是嗎?
為何0.45酒駕為何警局壓了一天一夜,警察是否違法,人身自由權!
已更新項目:
第185-3條致不能安全駕駛。<==我非常自認可以駕駛。
2 個已更新項目:
中壢世記(喝酒)和我家,騎車只要5分鐘而已, 騎車速度只有30左右, 騎不到3秒
雖然酒駕是不對的,但我很有把握我可以駕駛。
3 個已更新項目:
有汽車駕照路考100分,也有重行機車駕照
4 個已更新項目:
沒辨法,我的酒量在以前在台北生活六年pub常跑,酒量是超好的哪種
我本身早已經不喝酒,是我妹找我出去的,我才出去,只能說真的有夠背
如何申訴呀??異議部份?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本身早(超過十年以上)已經不喝酒
6 個已更新項目:
台北生活六年pub常跑,年記19歲到25歲
7 個已更新項目:
台北騎車時,90cc,我平日的時速是70.80左右
回來中壢時,125cc,「有超過15年全都是20.30時速」
↗這也是實話。
20.30速度,這個慢,公共危險?「危險二字」,我本人不同意這個說法
哪是大家憑空想像的畫面,幻想~~~
8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我簽了二次單子,這二張完全沒看到,他們只說,公共危險,寄過來的文件的話,還會在開庭嗎??
9 個已更新項目:
酒駕0.45在警局裏面時,警察手上拿者3.4張什麼東西的文件說,要我簽名的部份
文件我有看3眇,1.2.3我看不下去,當中有些我真不懂,所以沒簽。
警察小姐:「不簽的話,我就讓你坐牢?」
我說:你不要威脅我。
警察小姐:過很久,之後,在問我簽不簽
我說:不簽會怎樣?
警察小姐:會比較嚴重
(我父親存證信函是我打的==>我不簽我有我的原因,因牽連我父親簽了二份屬於共同共謀虛偽詐害)不代表我不接受紅單
我還去監理站問,這個多少錢,怎麼繳?
剛才我有打電話尋問這部份,他們說等我收到單子,可以用地方法院交通異議寄過去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5-07-23T14:46
異議的部份該如何寫???
異議申訴是你法定的權益,不過你的異議申訴如果會通過的話,那真算是【天大的笑話】阿!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那是指【行政罰】,不甘刑事罰的事。
而為你已經違反【行政罰】及【刑事罰】了,【這二者裁罰是互不相牴觸】的阿!
中壢世記(喝酒)和我家,騎車只要5分鐘而已,騎不到3秒,就被攔下來沒有醉呀,騎車速度只有30左右~~送到地方法院檢察署。
就算你是發動機車後只騎機車一秒鐘就算是酒後駕車的阿。
那你為何當下不請沒有喝酒之人載你回家(指定駕駛),或是你自己走路回家呢?
我剛才問打電話詢問**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檢署),他們回答公共危險刑責0.25就被會送法辨??
是的!
說去年11月就改了可以給我網址看嗎?
正確來說:是在【民國102年06月13日就已經生效實施】了!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
沿革:2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公告:
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通過,0.25毫克以上移送法辦,於102年6月13日生效。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自102年6月13日生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修正重點如下:
一、駕駛人每公升0.15至0.17毫克,勸導代替舉發。
二、駕駛人每公升0.18至0.24毫克,製單舉發。
三、駕駛人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製單舉發並移送法辦。
2015-07-21 15:54:22 補充:
公共危險刑責=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並沒有這種鳥事,這算是【過時的法規】阿!
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酒測值)大於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就毫無講情之餘地,管你有沒有肇事通通移送法辦】的阿!
公共危險罪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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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07-21 16:06:47 補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O、四毫克以上未滿○、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八以上未滿○‧一一
機車
四五OOO
四九五OO
五八五OO
六七五OO
備註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者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015-07-21 17:25:12 補充:
第185-3條致不能安全駕駛。<==我非常自認可以駕駛。
那是你【個人自我感覺良好】,法律它可不著麼想!(死鴨子嘴硬&撿角了)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5-07-24T19:15
每個酒駕的都說自己有把握駕車
結果下場都是拖其他人一起倒楣
生平最厭惡酒駕還理直氣壯的人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5-07-25T10:40
愚見供參:
看完內容後的直覺是……你還沒有醒嗎?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5-07-23T23:26
你不了解嗎?你是公共危險現行犯,就要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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