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不知如何是好 - 社會議題
By Carol
at 2009-06-04T00:00
at 2009-06-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發原因 騎機車被消防車撞到
傷勢 左眼腫 傷口縫七針 右手時只無法彎曲等等
筆錄 酒測0.00 做好了
鑑定報告 消防車沒錯 因為他說他在出勤
疑惑 當時根本沒有鳴笛 我只聽到喇叭聲我就昏迷了
他們也沒穿裝備 全車兩位
重點 我沒證據 可以證明我說知道的一切是事實
我就要這樣認命了嗎
發生這件事 造成我生活很大的不便
麻煩請指教我該怎麼做 謝謝
Update:
我接到對方來電
就是要把我吃死死的
還說什麼公車有聽到我沒聽
我真的很難過
這就是替人民服務的人員
我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
真的那麼難
傷勢 左眼腫 傷口縫七針 右手時只無法彎曲等等
筆錄 酒測0.00 做好了
鑑定報告 消防車沒錯 因為他說他在出勤
疑惑 當時根本沒有鳴笛 我只聽到喇叭聲我就昏迷了
他們也沒穿裝備 全車兩位
重點 我沒證據 可以證明我說知道的一切是事實
我就要這樣認命了嗎
發生這件事 造成我生活很大的不便
麻煩請指教我該怎麼做 謝謝
Update:
我接到對方來電
就是要把我吃死死的
還說什麼公車有聽到我沒聽
我真的很難過
這就是替人民服務的人員
我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
真的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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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09-06-05T13:28
at 2009-06-05T13:28
當時有無人陪伴或是附近有無監視器?
如有就好辦多了~!
可以調閱監視器
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9-06-04 17:13:14 補充:
聽他在風箏*台語*
出勤任務就枉顧他人生命安全嗎?
況且他並沒有任何警示
2009-06-04 17:14:12 補充:
如何取得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可向事故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
‧諮詢單位:交通隊 。
‧申請手續:親自到事故交通隊辦理;
‧繳驗證件:駕照或身分證。
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得閱覽有關資料,其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或向事故轄區派出所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
(二)閱覽應在交通隊為之,不得攜出,其中現場圖照片(影本)部份,應填寫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若無法親自辦理,必須要備妥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相片部分需自費至警察指定的沖洗店拿取。
2009-06-04 17:15:15 補充:
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注意事項
一、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5)雙方的車速車況
(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
2009-06-04 17:15:25 補充:
二、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是作為日後責任鑑定,釐清疑點之重要參考,因此警察所記載的內容與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否相符,這點必須確認。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三、補充說明
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四、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2009-06-04 17:15:56 補充:
如何申請鑑定車禍責任之歸屬?
一、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2009-06-04 17:16:47 補充:
不服法院判決時,如何上訴?
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是採三審三級制,原則上不論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制度上並無太大不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須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若第二審法院判決敗訴的一造不服判決時,須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
2009-06-04 17:16:56 補充: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以下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分述之
2009-06-04 17:17:16 補充:
(一)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院稱為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必須在時限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旦判決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救濟!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十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2009-06-04 17:17:36 補充:
(二)民事訴訟程序:
以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為例,若被告敗訴,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時,應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之二十日內,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玆救濟。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但判決確定,除非有再審之理由,否則就無法救濟。
2009-06-04 17:19:31 補充:
先來介紹幾個重要觀念:
※路權
就是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道路交通主管單位為提高道路使用效率與確保用路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原理藉由道路交通法規,交通管制設施,在設定的空間與時間內,規範用路者使用道路的權利。
主要包括『一般通行權』『優先通行權』。這是依據道路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與交通管制設施之運用,將道路的通行權利,指定授與給用路者使用。以這樣的角度來看,我們便可以此作為交通事故發生時責任歸屬的依據。
2009-06-04 17:20:00 補充:
※一般通行權
為了維持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確保交通安全,交通主管單位會對部份的車輛,路段、時段、車道進行某些限制,而被限制的用路者即無通行權,若因此造成事故發生,仍必須推斷肇事之主要原因(因為還要探討優先通行權)。
一般通行權,包括下列各項:
1、車種專用車:
包括專為公車、汽車、機車、貨車設計的專用車道。
2、遵行方向車道:
包括單行道,調撥車道。
3、時段限制車種,操作車道:
包括在特定時段指定或限制特定車種之車道,或在某一地點之特定時段,限制某種車輛進行某種轉向等措施。
4、轉向車道:
2009-06-04 17:20:36 補充:
各種供轉向車輛使用之車道,如左轉專用車道,右轉專用道。
各種供轉向車輛使用之車道,如左轉專用車道,右轉專用道。
看完『一般通行權』的項目工作後,您可以發現,在這些單純的定義下較難立刻判定責任歸屬,因此還須要配合接下來要討論的『優先通行權』,這樣自行判斷肇事責任,便可以更有法源基礎。
※優先通行權
基本上用路者使用道路的通行權利是相等的,但有時卻會發生路權相衝突的情況,因此,在交通法規中明訂『優先通行權』來界定優先權利,若因道路使用者未能導守路權之規定,而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便可依照優先次序,推定肇事雙方有無侵犯對方之路權來作為研判肇事責任,歸屬之依據,對於『優先通行權』分述如下:
2009-06-04 17:21:03 補充:
直線型
超車 前行車優先通行
會車 車道分向限制線內為優先通行權
迴車 迴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009-06-06 14:22:35 補充:
給你一个建議
假設下次對方再打來時
用錄音方式把雙方對話給錄音起來
至少可以當做一个證據
By Faithe
at 2009-06-06T21:33
at 2009-06-06T21:33
要上橋的時候剛好一台貨車擋住我右邊的視線
我騎過去的時候 聽到喇叭聲 我就昏迷了
醒來就在急診
後來在醫院做筆錄 一一細述我當時知道的情況
消防員也在場看我做筆錄 也說明天要和組長來我家會談
我等了一天沒消沒息
我在我家人面前盡量掩飾自己的痛苦
我真的痛到快受不了
我還想說對方可能真的很忙
我又在等一天看看
後來聽到消防員說在中部
明天在和我連絡
後來其實也沒聯絡上
我就只好乖乖養傷 等報告
知道鑑定結果 因為消防員在出任務 所以是我沒注意
是我影響公務 是我不對
難道說沒證人 沒監視器 我就只好認命
麻煩請給小老百姓點意見 謝謝
By Cara
at 2009-06-07T17:38
at 2009-06-07T17:38
1.民事:就你所知的部份求償。
2.刑事:至地檢署按鈴申告。
甚至提行政訴訟,當然要先至銷房局提訴願
3.找媒體
4.蒐集證據,例如監視器...這需要進入訴訟才蒐集的到
總之不進入法律程序或找社會第四權沒人能救你。
By Enid
at 2009-06-06T13:52
at 2009-06-06T13:52
By Cara
at 2009-06-07T03:08
at 2009-06-07T03:08
你有相當的權利提出告訴.申請理賠.甚至後續的後遺症..
細節可請教專業的周老師0917-810000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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