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死了 - 社會議題
By David
at 2014-06-29T00:00
at 2014-06-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初判表
我方酒駕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
我前方車子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他車子後照鏡也有被撞到 他能證明對方逆向)
對方 瑋反特定標線禁制
抽血0.33~有喝2~3罐啤酒330C
請問這樣我會被判啥罪?
已更新項目:
有沒有辦法爭取罰金...等等?
不想關
我方酒駕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
我前方車子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他車子後照鏡也有被撞到 他能證明對方逆向)
對方 瑋反特定標線禁制
抽血0.33~有喝2~3罐啤酒330C
請問這樣我會被判啥罪?
已更新項目:
有沒有辦法爭取罰金...等等?
不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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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Una
at 2014-06-29T12:29
at 2014-06-29T12:29
我方酒駕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
我前方車子 尚未發現其他肇事原因(他車子後照鏡也有被撞到 他能證明對方逆向)
對方 瑋反特定標線禁制
抽血0.33~有喝2~3罐啤酒330C
請問這樣我會被判啥罪?
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沒有辦法爭取罰金...等等?
應該沒辦法
可能會重判
2014-06-30 10:20:00 補充:
找個律師買通法官
就可以無罪
2014-06-30 10:23:10 補充:
和解也不能緩刑
本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買通法官了
By Madame
at 2014-06-29T12:02
at 2014-06-29T12:02
只能說還是請位專門打酒駕官司的律師吧
By Edith
at 2014-07-03T07:11
at 2014-07-03T07:11
你要想人家一個家庭破碎了多悽慘 換成你家人朋友被酒駕的撞死你有作何感想?判你10年還太少 受害人和他的家屬心理創傷是一輩子的 阿彌陀佛
By Franklin
at 2014-06-29T03:52
at 2014-06-29T03:52
啥? 不想開?
不想開就關吧
啥?不想關?
不想關也不想開 真難搞
關在家 開也在家 這究竟是啥家家酒
他們逼妳換家 就順著 你吃歸你吃 你廁歸你上
3年不是啥 吃穿就有啥啥啥 警察不能替你吃穿
管他\那麼多啥啥啥
By Robert
at 2014-06-29T02:30
at 2014-06-29T02:30
就可以無罪
By Candice
at 2014-06-29T20:07
at 2014-06-29T20:07
日 期:2014-06-29 14:27:19
主 旨:對方的錯 但我酒駕
酒駕歸酒駕ㄅ?
肇事歸肇事把...
不能2個一起談ㄅ
2014-06-29 15:05:33 補充
有沒有辦法爭取罰金...等等?
不想關
給(威豪威):
譴責你刪除上一題的發問!
同一事件,就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
警方車禍初步分析表、車鑑會的鑑定報告,是否呈現有利於你的證據?
刑事公共危險罪責,難以擺脫!
還是那句話:對方的錯,對方已付出死亡的重大代價!
這樣的死亡事故,就要委任律師辯護。
請你認清事實。
需要協助時,你再通知我。
By Jake
at 2014-06-29T05:46
at 2014-06-29T05:46
也可以不用罰金
爭取緩刑
既然對方是逆向行駛~你又能取得和解;法官當然可以判你緩刑
酒駕是重罰沒錯!但是你的酒駕的酒測值是很低的,如果對方的逆向行駛是一般體內無酒精成分駕駛人也無法閃避的車禍;法官還是會依事實重新量刑,三年以上徒刑也可獲緩刑
在下法務經驗多年~視事頗明,如得貴人相助必有好運
By Damian
at 2014-06-29T16:15
at 2014-06-29T16:15
若以 民國100年11月8日 立法院增訂185-3第二項的立法精神
只要有酒駕行為 不論有無肇事原因
而結果是有人死亡 就成立該項罪名
九層塔大大的方向 是版大唯一可以不用被關的可能性
要爭取緩刑 除非板大願意付出大量金錢給被害者
這點雖有可能 但法官也可不給緩刑 所以沒有辦法保證百分之百
如果要以立法院訂該法條的精神來看
板大只有被關一條路
易科罰金 要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條最低本刑三年 太難了
By Edwina
at 2014-07-03T03:18
at 2014-07-03T03:18
By Kumar
at 2014-06-29T17:09
at 2014-06-29T17:09
而且 因為對方已經死了 你有酒駕 這個CASE不會有灰色地帶 要麻就是你要負責 要麻就是你完全不必負責 輸跟贏 對你會有很大的落差 不會是你再網路上問一問 就可以搞定的 最後 你可能還是要找一個精明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2014-06-29 22:35:54 補充:
我只跟你說法規上對你不利根對你有利 你可以爭取的部份 至於爭取不爭取得到 要看法官的態度
酒駕已經變成鄉愿 大家都不喜歡酒駕 所以 都希望酒駕可以重判 所以 目前的法規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6-29 22:43:17 補充:
首先 你一定會背叛公共危險罪 但是我認為法規這樣定是鄉愿因為根據這法條的第二項跟第三項 構成要件寫得很清楚 服用藥品 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也就是說 一定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才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但是 第一項 卻把這句話拿掉 少了這一句話就變成 只要超過0.25 不管能不能安全駕駛 就算你還是可以安全駕駛 只要超過0.25 還是要認定你犯了公共危險罪 我認為是鄉愿 但是既然法規這樣改了 而你也的確超過0.25 所以 公共危險罪
一定逃不掉了
2014-06-29 22:51:10 補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部份 應該要解釋 酒駕致人於死 如果成立 你就是3年以上 最重可以判到10年的重罪 正常情況下要緩刑(因為緩刑的條件必須是2年以下的判決 才可以給緩刑 超過2年是不可以給緩刑的 ) 是不可能的 除非 你跟被害人家屬和解 賠一大筆錢 得到被害家屬的原諒 跟法官求情 還是判有罪 但是讓法官給你減刑 減刑到2年以下 然後再給你緩刑
可是這樣你會覺得很冤枉 因為你沒錯阿 是對方逆向撞你
2014-06-29 22:55:55 補充:
所以 你上一次發問 我才會這樣給你意見
你要主張 你酒駕是事實(因為只要超過0.25就算是酒駕 而且公共危險) 你承認酒駕
但是你不承認你酒駕致人於死 對方之所以會死 不是因為你酒駕 是因為對方逆向 責任在他 不在你
你要準備什麼 第一 絕對要準備的 步要只有初判表 一定要花3000元 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 只要 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上 沒有你的責任 就主打你無肇事責任 非酒駕致死 往無罪的方向打
2014-06-29 22:58:48 補充:
把事情分開來
你酒測值0.33 觸犯公共危險罪 這是一件事 你認罪 受罰
然後 你被逆向的撞 逆向的死了 這是第2件事 如果鑑定意見書寫明你沒有肇事責任 就往無罪的方向打
但是 如果 鑑定意見書上 有寫你有責任 (就算只是百分之10的責任) 那就成立了 無罪的方向打不了 只能打賠錢和解 減刑 緩刑
如此而已
2014-06-30 08:44:26 補充:
如果不能打無罪 不被關的機會就很小了
因為只要有肇事責任 就證明你無法安全駕駛 無法安全駕駛 酒測值又超過0.25
當然就會成立了酒駕致人於死
最少都要判3年 就算和解 要法官先判你三年(最低刑度 有和解其實判最低刑度倒是不難) 然後因為你態度良好減刑到2年(這點最難 要把3年有期徒刑壓縮到變成2年 沒有特殊原因機會真的不大) 然後法官再給緩刑 實在是很難 只要有一項法官不願意給 就非關不可
2014-06-30 08:48:49 補充:
最好 鑑定意見書上面 你沒有肇事責任 如果有 可以說死一大半了 神仙難救
如果沒有 以我的作風 一定往無罪方向打
立法院增訂185-3第二項的立法精神
只要有酒駕行為 不論有無肇事原因
而結果是有人死亡 就成立該項罪名<<<如果法官因為這樣在你沒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 還是判決酒駕致人於死成立 那就必須往大法官那邊打 請大法官解釋這一個法條
為什麼立法院可以把致不能安全駕駛 從條文拿掉 為什麼法官可以不必確定被告是不是真的無法安全駕駛 就可以定罪
2014-06-30 09:00:09 補充:
致不能安全駕駛 這句話拿掉 不管駕駛人是不是可以安全駕駛 直接判定超過0.25就成立公共危險罪 這是有爭議的作法
如果立法者是因為不希望酒駕者心存僥倖 認為自己可以安全駕駛 所以不把喝酒後開車當一回事 所以 把致不能安全駕駛 拿掉 讓酒後開車的人不能心存僥倖 也無從抗辯 這樣是不合理的 法院要把一個人定罪 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 法院必須要證明被告 的確對公眾產生危險 才能成立公共危險罪 而不是不管有沒有產生危險 只要酒測值超過0.25就算是有產生危險
不喜歡酒駕 國家可以直接立法 成立一條酒駕罪 只要你酒測值超過0.25 就成立酒駕罪 不應該把酒駕跟公共危險罪硬綁在一起
2014-06-30 09:49:43 補充:
平常不覺得 只覺得 酒駕的被重判了 被依公共危險判刑了 或是讓大部分原本喝了酒想開車的 不敢開車了 就覺得這法條這樣修改 有效
但是回到這一個案件 如果事故委員會的鑑定 發問者完全沒有肇事責任 檢察官的起訴書要怎麼寫? 法官的判決書要怎麼寫?
寫被告完全按照交通規則正常行駛 被逆向的撞 在完全沒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 因為酒測值0.33 所以判刑3年????
矛盾跟衝突就會出現了
2014-06-30 10:16:28 補充:
那 開庭的時候法官要怎麼講? 叫他去跟(被害人)和解? 可是 發問的才是被害人ㄟ 他被逆向的撞 像這樣的交通事故 交給民事法官去判 他不必賠償對方的損失 是對方要賠償他車損等等的損失ㄟ 是對方要跟他和解 不是他要去跟對方和解ㄟ
怎麼會現在完全顛倒了 變成他要去賠對方一大筆錢 來和解?
這不是民眾或是法官的問題 是立法者的問題 立法者因為鄉愿 或者因為選票 所以這樣修改 產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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