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告的了通姦 - 社會議題
By Hamiltion
at 2010-07-26T00:00
at 2010-07-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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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婆出走.後來我查出老婆skybe帳號和他相同.又出走後手機是他辦給她用.未出走ㄉ通聯和簡訊比任何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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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0-07-28T13:42
at 2010-07-28T13:42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
通姦罪是刑事責任,只不過這個刑事責任一般法院會判幾個月不等的處刑,一般均可易科罰金,大部分都不會去坐牢,而易科罰金也是刑罰的一種
By Christine
at 2010-07-28T23:40
at 2010-07-28T23:40
抓姦一定再床這才是實質ㄉ證據
建議你可找徵信社幫你蒐證
本身從事徵信多年幫很多人完成心願
你也可以先諮詢
歡迎來信聊聊
幫你想辦法
祝你順心
By Elma
at 2010-07-29T01:05
at 2010-07-29T01:05
你好~
以上的證據是告不了通姦罪的喔!!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 行為 ,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我會建議你先暗中調查 先蒐證有確定外遇行為時再行告吧
如對蒐證方面有疑問可來信問我喔
祝順心~~
By Barb Cronin
at 2010-07-26T23:20
at 2010-07-26T23:20
因為他們可能只是好朋友
還有 如果要理由的話 有以下的理由
1. 帳號相同 可能是2人一起辦的
但又不代表什麼!!
2. 手機是他辦給她用 又怎樣
找律師來談 一下子就被反駁好嗎!!
3. 未出走ㄉ通聯和簡訊比任何人多 只是好朋友
好嗎??
By Wallis
at 2010-07-28T09:50
at 2010-07-28T09:50
ps:知識+這可不是聊天或廣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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