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成立性騷擾嗎? - 社會議題
By Faithe
at 2007-02-10T00:00
at 2007-02-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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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公司有一個女同事是之前網路認識的,那時在網路上並不知她已婚,在網路的世界與他交往,<各自都有虛擬ㄧ個身份>還有簡訊來往,後來引薦進入公司,在進公司前就已經沒在談男女私情,<那時已發現她已婚>現在他恐嚇我要用手機簡訊內容告我性騷擾,並在電話中有說出要錢的字眼,我有錄音,第一個問題是這樣算性騷擾嗎?第二這可以告他恐嚇取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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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2-14T18:41
at 2007-02-14T18:41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你上述,如果簡訊內容有冒犯情境(依被害人感受)就算是性騷擾了,但是成立與否由法官決定。不過你也不必擔心,只要有之前她給你的簡訊佐證你們的確虛擬交往過,應該沒事。就算有事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中華民國刑法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你上述,對方行為當然算恐嚇取財,至於既遂與未遂的區別,在於有無交付金錢或物品,就算未遂也逃不掉刑責。
3、法律訴訟上常用以刑逼民,也就是用刑事達到民事和解。你們雙方若走上法律途徑,你頂多處十萬元罰鍰,她可就不同了最少也是六個月有期徒刑,告訴她她會偷雞不著蝕把米,讓她息事寧人。最後建議你先跟公司較好的主管說明,免的對方來陰的亂打小報告,結果讓你丟了工作。
By Blanche
at 2007-02-12T17:13
at 2007-02-12T17:13
By Agatha
at 2007-02-12T04:30
at 2007-02-12T04:30
ANSWER 2.是恐嚇取財
By Catherine
at 2007-02-10T19:53
at 2007-02-10T19:53
第二個
假如他對你有恐嚇取財的行為不管你簡訊的內容為何 都算是犯罪
你可以告他
因為他要求賠償那算是和解的事項而不是用恐嚇的方式
告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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