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才能到法院離婚 - 家暴
By Selena
at 2008-08-16T00:00
at 2008-08-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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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ㄍ朋友那被它老公打.他有伸請家暴...目前跟它老公分居2年ㄌ它自己帶兩ㄍ小孩子老公也沒寄半次錢給它養小孩子..這如果上法院離婚能判定離婚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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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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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8-08-20T04:27
at 2008-08-20T04:27
圖片參考: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管家(大師1級)對於您的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1.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家暴保護令當證據)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之事由。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沒寄半次錢給她養小孩子)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協議離婚。
若您們能平和的達到協議離婚,將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如何支付、探視權如何行使寫明白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分以上由您們和二位成年的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後,您們夫妻帶著您們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一起到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換發的身分證,完成兩願協議離婚手續。
兩願協議離婚而非法院判決離婚,孩子誰監護、誰負責扶養,另一方怎樣探視小孩,探視的方式、時間,另一方要付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付多少、如何付法和要付到何時,願不願付贍養費,付多少如何付,離婚雙方當事人有達成協議,以協議事項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份,二人具行為能力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會同並帶著此離婚協議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之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登記日起該離婚即生效。
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
<胡大俠管家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圖片參考:http://home.pchome.com.tw/net/364166/LOGO/dye_co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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