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構成離婚要件(20點) - 家暴
By Ivy
at 2010-09-04T00:00
at 2010-09-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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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情況是這樣,我與太太跟我爸媽同住,分別是兩棟透天樓,父母他們就在我們隔壁,我平日與太太相處上過去就有不少爭吵家暴案件的情況,我的驗傷單共有三張,我的第一張驗傷單是4年多前(95年5月),其他兩張分別是"中重傷"是2年前(97年11月.12月)的.她的驗傷單與性侵單各有一張2年前(97年11月)同一時間發生的,但她的性侵單是誣告不實的...她當時的驗傷單是沒有明顯外傷...
而前些日子她找到機會與我爸爭吵刻意要有家暴證明好讓她向法院訴請離婚,她會這樣做是因為我不肯簽字離婚造成的,而這樣與我爸爭吵刻意要有家暴證明只有一張,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判決離婚的機率大嗎?
因為與我爸爭吵這案件中我有書寫陳述狀執告知法官是妻子刻意形成"不堪同居人虐待",她計畫日後做為請求離婚要件,內容提到是我不同意離婚她才找我父母爭吵,請問依目前狀況妻子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會判決離婚嗎?目前有1個小孩讀小一中...
我有辦法不離婚嗎,我目前已申請保護令中,因為日前她爭吵要離婚又摔家裡很多東西~
我不想離婚,請幫幫我!!
請專業法界人士解答我的疑惑~
已更新項目:
我現在申請的保護令內容有三張驗傷單呀,之後也會附上其他施暴的照片與她摔東西的證明!
2 個已更新項目:
裁判字號: 19年上第 240 號
要 旨: 男女婚姻一經成立,苟無法律上之原因,即不得由一方任意請求離異。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1569 號
要 旨: 夫妻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違背義務之一方如未達於惡意遺棄之程度,他方不得據以請求離婚。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2341 號
要 旨: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3 個已更新項目: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371 號
要 旨: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裁判字號: 22年上第 9220 號
要 旨: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2111 號
要 旨: 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
4 個已更新項目:
以上判例字號情況才是1052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不堪同居之虐待達到的要件...就擔心有的法官只憑對方一張兩張驗傷單就判決離婚,不知道每位法官是不是都走我所查到的裁判字號標準走,如果可以在補述狀呈上這些裁判字號不曉得對案情有無幫助?
5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Alan Chen ~
我是要不離婚,想辦法維持現況,聲請保護令是想要她禁止再使用暴力對我及其他家庭成員,並且希望分開一段時間冷靜各自檢討...
我不是要離婚!
6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Alan Chen ~
這幾天我已開完離婚訴訟前的調解庭,令人滿挫愕的是調解官竟是勸離不勸合...,我翻閱了其他網站文章針對離婚訴訟前的調解庭多數人均對調解官反應不好,也有很多人想檢舉調解官。
另外你提到的用其它的方式,讓她不要提出該訴訟~
"各自食宿分居協議"可以向她提出看看,各自食宿分居可以再不離婚的前提保有婚姻關係,再來只有想到保護令,要不更糟的都是一些刑事方面的告訴,不動用法律的方法對她來說沒什麼用的,我可能會對她不實指控提出告訴吧!!這方面我也想聽聽意見與做法。
7 個已更新項目:
喔!保護令申請跟訴求"不離婚"沒直接關連,因為在這件事之前就有發生家暴事情,這是為了保護我家人與自己,另外就是爭取小孩的權益,你可能對於保護令13個限制令還不清楚~這方面我會向法官說明與離婚訴求無關...這樣你應該懂了吧!
保護令不代表要跟對方離婚動機,申請下來是想給雙方一些空間與冷靜思考
8 個已更新項目:
奇怪!! 我打了一些相關投訴法院的調解官專線,他們人員電話上回答我判離的機會很低耶,為什麼你就認為已達要件?
在我提供的裁判字號當中就足以知道法官叛離的標準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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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2111 號
要 旨: 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3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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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2341 號
要 旨: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以上裁判字號致令受有微傷都不能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10 個已更新項目:
我們爭吵也是半年一次吵或一年的,並不是每個月都在吵在家暴呀~所以我滿疑惑你說的兩造曾經有過要離婚的念頭(傷害案&保護令)而且家暴之事實,是有持續性的!!
(傷害案&保護令)之前那事件已經是兩年前的事了,照你這樣說,每對夫妻都不能有吵架!!真的有白頭到老沒吵架沒互毆的嗎?滿懷疑的...
11 個已更新項目:
喔!你可能誤會了!那些裁判字號6件的資料並不是我們夫妻發生的事件,那是我在網站搜尋的資料給你做參考的~
而97年11月並沒有判決書,只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當時雙方已和解並撤銷告訴~目前未有任何人核發過保護令...
你提到的~民1054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這部份我有證據她事前的同意,她寫過一份切結書簽名加蓋手印同意我外遇...(我正在考慮是否要拿給法官看)
因為那是屬於重婚跟通姦的部份,但對於她這次訴請離婚理由(不養妻.性侵.家暴)成份不實內容,不知道我提出這份切結書證明可否限制裁判離婚?
12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一提就是我跟我妻子的相處我對她並沒不好,我還是很愛她經常給她買東西衣物生活用保養品或店員浪漫花束專送至她工作場所,而且買金飾送給她~家內的水電開銷跟稅金與小孩的學費都是我付擔,我都做到這樣她都沒感覺到我的付出,是她的性格比較火爆她自己的問題啦~也許她在工作上有些不如意就把怨氣出在我身上吧!都怪我不給她好一點的生活,怪我讓她上班那麼累...
13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阿咪 ~
我覺得你跟001樓回答者: Alan Chen ~搞混了!
那些裁判字號不是我跟太太發生的,那是別人的...
我的事件只有~
我的驗傷單共有三張,我的第一張驗傷單是4年多前(95年5月),其他兩張分別是"中重傷"是2年前(97年11月.12月)的.她的驗傷單與性侵單各有一張2年前(97年11月)同一時間發生的,但她的性侵單是誣告不實的...她當時的驗傷單是沒有明顯外傷...
14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阿咪 ~
我覺得判離機率低,未來審案的法官是女的,她之前審過我們家的家暴案,看的出來她在庭上之前說話的處理方式,今日她也順一提雖夫妻情感不穩但或許日後還有一些可能...
這即表示她看代我們兩的方式為何了!!
而前些日子她找到機會與我爸爭吵刻意要有家暴證明好讓她向法院訴請離婚,她會這樣做是因為我不肯簽字離婚造成的,而這樣與我爸爭吵刻意要有家暴證明只有一張,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判決離婚的機率大嗎?
因為與我爸爭吵這案件中我有書寫陳述狀執告知法官是妻子刻意形成"不堪同居人虐待",她計畫日後做為請求離婚要件,內容提到是我不同意離婚她才找我父母爭吵,請問依目前狀況妻子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會判決離婚嗎?目前有1個小孩讀小一中...
我有辦法不離婚嗎,我目前已申請保護令中,因為日前她爭吵要離婚又摔家裡很多東西~
我不想離婚,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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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9年上第 240 號
要 旨: 男女婚姻一經成立,苟無法律上之原因,即不得由一方任意請求離異。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1569 號
要 旨: 夫妻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違背義務之一方如未達於惡意遺棄之程度,他方不得據以請求離婚。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2341 號
要 旨: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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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371 號
要 旨: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裁判字號: 22年上第 9220 號
要 旨: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2111 號
要 旨: 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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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判例字號情況才是1052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不堪同居之虐待達到的要件...就擔心有的法官只憑對方一張兩張驗傷單就判決離婚,不知道每位法官是不是都走我所查到的裁判字號標準走,如果可以在補述狀呈上這些裁判字號不曉得對案情有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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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lan Chen ~
我是要不離婚,想辦法維持現況,聲請保護令是想要她禁止再使用暴力對我及其他家庭成員,並且希望分開一段時間冷靜各自檢討...
我不是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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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lan Chen ~
這幾天我已開完離婚訴訟前的調解庭,令人滿挫愕的是調解官竟是勸離不勸合...,我翻閱了其他網站文章針對離婚訴訟前的調解庭多數人均對調解官反應不好,也有很多人想檢舉調解官。
另外你提到的用其它的方式,讓她不要提出該訴訟~
"各自食宿分居協議"可以向她提出看看,各自食宿分居可以再不離婚的前提保有婚姻關係,再來只有想到保護令,要不更糟的都是一些刑事方面的告訴,不動用法律的方法對她來說沒什麼用的,我可能會對她不實指控提出告訴吧!!這方面我也想聽聽意見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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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保護令申請跟訴求"不離婚"沒直接關連,因為在這件事之前就有發生家暴事情,這是為了保護我家人與自己,另外就是爭取小孩的權益,你可能對於保護令13個限制令還不清楚~這方面我會向法官說明與離婚訴求無關...這樣你應該懂了吧!
保護令不代表要跟對方離婚動機,申請下來是想給雙方一些空間與冷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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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我打了一些相關投訴法院的調解官專線,他們人員電話上回答我判離的機會很低耶,為什麼你就認為已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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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2111 號
要 旨: 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3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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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2341 號
要 旨: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以上裁判字號致令受有微傷都不能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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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爭吵也是半年一次吵或一年的,並不是每個月都在吵在家暴呀~所以我滿疑惑你說的兩造曾經有過要離婚的念頭(傷害案&保護令)而且家暴之事實,是有持續性的!!
(傷害案&保護令)之前那事件已經是兩年前的事了,照你這樣說,每對夫妻都不能有吵架!!真的有白頭到老沒吵架沒互毆的嗎?滿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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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可能誤會了!那些裁判字號6件的資料並不是我們夫妻發生的事件,那是我在網站搜尋的資料給你做參考的~
而97年11月並沒有判決書,只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當時雙方已和解並撤銷告訴~目前未有任何人核發過保護令...
你提到的~民1054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這部份我有證據她事前的同意,她寫過一份切結書簽名加蓋手印同意我外遇...(我正在考慮是否要拿給法官看)
因為那是屬於重婚跟通姦的部份,但對於她這次訴請離婚理由(不養妻.性侵.家暴)成份不實內容,不知道我提出這份切結書證明可否限制裁判離婚?
12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一提就是我跟我妻子的相處我對她並沒不好,我還是很愛她經常給她買東西衣物生活用保養品或店員浪漫花束專送至她工作場所,而且買金飾送給她~家內的水電開銷跟稅金與小孩的學費都是我付擔,我都做到這樣她都沒感覺到我的付出,是她的性格比較火爆她自己的問題啦~也許她在工作上有些不如意就把怨氣出在我身上吧!都怪我不給她好一點的生活,怪我讓她上班那麼累...
13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阿咪 ~
我覺得你跟001樓回答者: Alan Chen ~搞混了!
那些裁判字號不是我跟太太發生的,那是別人的...
我的事件只有~
我的驗傷單共有三張,我的第一張驗傷單是4年多前(95年5月),其他兩張分別是"中重傷"是2年前(97年11月.12月)的.她的驗傷單與性侵單各有一張2年前(97年11月)同一時間發生的,但她的性侵單是誣告不實的...她當時的驗傷單是沒有明顯外傷...
14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阿咪 ~
我覺得判離機率低,未來審案的法官是女的,她之前審過我們家的家暴案,看的出來她在庭上之前說話的處理方式,今日她也順一提雖夫妻情感不穩但或許日後還有一些可能...
這即表示她看代我們兩的方式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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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Enid
at 2010-09-08T14:44
at 2010-09-08T14:44
個人建議~~你若不想離婚,應該找太太坐下來好好懇談一番才是解決之道
至於提到的分居,好讓彼此能冷靜思考,我比較不認同如此做法,
試想:在現在這種緊張的氣氛下,<分開住>只會加深<分開>的<解脫感>
對婚姻並無加分效果,反倒是分居日子久了,日後正好成為離婚之要素?
所謂勸合不勸離,此時希望你能放嫌隙好好找出彼此的共識
2010-09-11 22:51:42 補充:
放嫌隙:放棄嫌隙
2010-09-13 10:21:20 補充:
我的看法是:判離機率高,不管驗傷單或性侵單真實性如何,畢竟是<數度發生>
縱使不符合離婚十大要件,太太真的要訴離並無不可能,
仍然可以<其他重大事項>無法繼續為由,訴請判離
如果彼此不協議好相處之道,在法庭上只會爭執不下,延長審理判決時間
真的不想離的話,就趕快跟太太溝通吧
我並沒有搞錯問題癥結,僅就事論事,或許不如人意.....
總之~解鈴仍須繫鈴人
2010-09-16 11:42:40 補充:
每位法官審理的角度不同,判決亦不同
女法官本於勸合不勸離的立場
再多給彼此一個磨合期
若未判離,真心恭喜你
贏了官司也誠摯希望贏得美滿的生活
By Xanthe
at 2010-09-04T12:02
at 2010-09-04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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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0-09-07T09:06
at 2010-09-07T09:06
性冷感嗎?讓妳馬上變蕩婦!!!
你還在等什麼?快來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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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0-09-07T18:42
at 2010-09-07T18:42
我猜,您現在是因為有小孩,希望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
所以即使您的配偶,對您家人與您的態度是如此。而您卻希望不離婚嗎?
其實離婚的要件有很多。
針對銀的部分,我的想法是。
您現在申請的保護令內容有什麼呢?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了,她目前有驗傷單。
如果當她提出家暴案,亦能對妳提出傷害之訴訟。
當如果她也申請出了保護令,就算刑事走不成。
上訴之1052條~第三項與第四項。
如果是被她提出來,那~您可能會有點吃虧呢。
2010-09-04 14:19:24 補充:
Dear 樓主
很抱歉,其實我被您搞糊塗了?
您現在的訴求是什麼?(離婚)/(不離婚)
1.離婚:養在離婚訴訟上取得有利的位置?
2.不離婚:想辦法維持現況?
*您聲請保護令的訴求是?
2010-09-04 14:22:41 補充:
您補充的三分裁判書...。
都是由您提告的嗎?
看起來,好像都是要聲請離婚的感覺呢?
2010-09-05 10:16:33 補充:
Dear 樓主
這兩天,我跟我朋友們在聊天
剛好把您的狀況拿出來討論了一下(由於您的狀況還蠻特別的"在我經驗內")
我們討論的結果如下。
已離婚訴訟要素論定。
兩造曾經有過要離婚的念頭(傷害案&保護令)
而且,家暴之事實,是有持續性的。
所以呢,只要單方有人提出離婚之訴訟。
其實,又已經足以達成到民1052條3、4項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而我現在的想法是,如果您有其他的因素,不希望與她離婚。
是否...用其它的方式,讓她不要提出該訴訟呢?
2010-09-06 14:15:13 補充:
Dear 樓主
其實,我上一封補充的部分。
想表達的是,您有沒有什麼"辦法"不要提出離婚訴訟呢?
比方說,如果他有什麼地方是對不起您的?
為何這樣補充呢?
因為"您"現在主張是"不離婚"
而她主張"離婚"(沒錯吧?)
那我的意思是說。
因為現在您與她的關係,已經處到冰點了。
在離婚訴訟法裡面的條文就說了。
只要不堪同居,就能判定離婚。
您再補充的部分說:
-----您的補充部分-----
"各自食宿分居協議"可以向她提出看看,各自食宿分居可以再不離婚的前提保有婚姻關係,再來只有想到保護令,要不更糟的都是一些刑事方面的告訴,不動用法律的方法對她來說沒什麼用的,我可能會對她不實指控提出告訴吧!!
------
接下補充。
2010-09-06 14:15:21 補充:
您現在如果再對她提告訴,不也是會讓法院多一個判別,你有離婚的動機嗎?
在法院裡面有一個很特別的現象。
亦是,一個"正常人"不會平白無故對一個人提出告訴。
那您今天"又"一次的提出告訴,訴求是什麼呢?
訴求是"不離婚"?~我可能有點被搞糊塗了~
2010-09-06 22:36:08 補充:
Dear 樓主
畢竟我們是以文字敘述的方式來討論此件事情的。
因該是我的認知上與您所陳述的有些落差。
但就字面上看起來,我是被認為您與您夫人相處的情況不是很好。
所以才這樣判定的。
但是,如您所說的
(97年11月)這是哪一個判決書呢?
裁判字號:27年上第 2111 號
裁判字號:20年上第 371 號
民1052條
▲慣性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民1054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追溯期:兩年。
2010-09-07 11:01:27 補充:
恩~看來我們溝通可能真的有點誤會了。
如果是這樣的情事,我覺得是否您可以跟老婆溝通一下呢?
如果老婆覺得很"不開心"。
我想,您要不要直接約您老婆到"調解委員會"去協助處理呢?
其實我想,您因該也很清楚這個呢~前後發生這麼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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