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婚姻算不算 - 家暴
By Oliver
at 2007-08-29T00:00
at 2007-08-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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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未成年時辦戶證結婚手續
先有ㄌ小孩 生ㄌ以後男方家長就帶我去戶證事務所辦理結婚手續
當時我的父母不在場只有男方家長監護人.當下是因為非婚生子要報他家的戶口(他要小孩)所以就這樣辦ㄌ結婚登記.並沒有宴客公開
這樣的婚姻算數ㄇ?身份証上都有登記..
我覺得對我來說很不公平....辦的時間是民國88年10月26日
我現在又面對ㄌ家暴....對我來說太不公平ㄌ我該怎ㄇ辦.....
先有ㄌ小孩 生ㄌ以後男方家長就帶我去戶證事務所辦理結婚手續
當時我的父母不在場只有男方家長監護人.當下是因為非婚生子要報他家的戶口(他要小孩)所以就這樣辦ㄌ結婚登記.並沒有宴客公開
這樣的婚姻算數ㄇ?身份証上都有登記..
我覺得對我來說很不公平....辦的時間是民國88年10月26日
我現在又面對ㄌ家暴....對我來說太不公平ㄌ我該怎ㄇ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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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Una
at 2007-09-02T10:23
at 2007-09-02T10:23
先有ㄌ小孩 生ㄌ以後男方家長就帶我去戶證事務所辦理結婚手續
當時我的父母不在場只有男方家長監護人.當下是因為非婚生子要報他家的戶口(他要小孩)所以就這樣辦ㄌ結婚登記.並沒有宴客公開
在明年五月二十三日前的結婚都仍採公開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為有效,而你所述這種情形已不符合有效婚姻之要件,何況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 981 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唯這些都因你懷孕生子等原因已喪失民法上對981條的撤銷請求權。
第 990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樣的婚姻算數ㄇ?身份証上都有登記..
這樣的婚姻當然為無效,但法院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人對此提出舉發、告訴,它的婚姻形式就仍是維持著。而因你提到目前又面對家暴事件,對你來說確實也是不公平的,在此建議你一邊在遭受家暴時打113婦幼保護專線電話報家暴請求保護之外,若你希望訴請離婚亦可以同時提出請求,亦可以同時主張當初的婚姻無效,希望撤銷無效婚姻(唯你需舉證當時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較有困難)。
我覺得對我來說很不公平....辦的時間是民國88年10月26日
我現在又面對ㄌ家暴....對我來說太不公平ㄌ我該怎ㄇ辦.....
如前所述,如你的訴求目的在不要這個婚姻的話,你可以在受到家暴時求助婦幼保護專線113請求保護,並訴請離婚,也可以同時主張婚姻無效請求撤銷,依民事訴訟法第 572 條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同時主張你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572- 1 條 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但是說實話這些都幫不到你要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爭取第 998 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依夫妻離婚的狀況處理。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 1055條第一項)這是你該要有的心理準備。
希望我的說明有幫到你^^
By Quanna
at 2007-09-01T10:28
at 2007-09-01T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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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7-08-29T21:31
at 2007-08-29T21:31
By Erin
at 2007-08-29T04:00
at 2007-08-29T04:00
2.你的婚姻在法律上推定是有效的但只要能舉證是可以撤銷的,依民法982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推定其已結婚。3.因現行民法還是依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今年新修正的結婚要件須一年後才生效(也就是明年的五月),可參民法982(新舊法相互比較)。
4.依民法988規定結婚之要件不具備民法982第一項規定: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之證人其婚姻是無效的。(所謂無效是自始無效,也就是不發生夫妻間應有之關係)
5.你可至各地方政府所設之家庭暴力中心,警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保護措施或各縣市政府和立法委員服務處…等皆有免費法律諮詢,你都可以進行。(你現在的第一要務事先申請保護令,如覺得這是一個不幸的婚姻在來上法院訴訟婚姻無效之訴)
6.所謂家庭暴力包含:身體上與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以上淺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y Franklin
at 2007-08-31T19:41
at 2007-08-31T19:41
我想你發問的目的應該是希望可以註銷這一段婚姻關係吧,
那麼依你的狀況,你有兩個途徑可以採取:
1.提起婚姻無效之訴:因為目前台灣法律仍是採儀式婚,也就是就算你有登記但無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婚姻關係便不成立,但你就必須要舉證,證明你們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
2.依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你可以依據民法1052條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由法官來判決,所需具備的證據要多少不一定,我曾遇過沒有驗傷單也能一不堪同居之虐待而離婚的案例,但是當然有其他證據足堪證明她長期遭受暴力傷害。
關於妳遭遇家庭暴力的問題,妳是否已採取任何行動幫助妳自己?我很擔心妳的安全,注意妳的安全狀況,並建議你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尋求家暴中心的協助,家暴中心可以視妳的狀況與需要連結相關服務,如緊急救援、協助就醫驗傷、緊急庇護安置、協助聲請保護令、法律協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加害人身心治療等。
對於上述的訴訟,若妳需找專業的律師協助你打官司,但卻沒有錢的話,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或者依家暴事件訴請離婚的話也可尋求家暴中心提供司法的補助。
加油!祝妳平安順利!
By Madame
at 2007-09-01T18:59
at 2007-09-01T18:59
但必須監護人同意
至於你的這段婚姻
在法律上是不算合法婚姻的
既然你的監護人沒有同意 而身分證上又有配偶人姓名
顯然的 這過程是被動過手腳的
就這點而言 你是可以告男方的
家暴 你必須到醫院申請驗傷單
只要有一張驗傷單 就可以到法院申請保護令
三張 就可以訴請離婚
不過因為你的婚姻不算合法婚姻
又面臨家暴 這樣實在不知道是否能告不告的成功
如告不成
你可以用傷害罪罪名告男方
至於婚姻 你可以請教律師
是否這樣可以離婚 或者 在配偶欄上消除配偶姓名
希望對你有幫助
By Michael
at 2007-09-01T22:35
at 2007-09-01T22:35
家暴問題妳可以打專線詢問或上網站查詢
我找到其中一個是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婦幼保護專線:113 * (快打這支電話去尋求諮詢吧)
大溫暖福利關懷專線:1957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不管是否要打官司,總之妳有問題就先打電話去問先
各縣市政府內的社會局服務處 或是
各大署立醫院內的社工服務室 應該也都有提供諮詢
真要打官司再說
法院我記得也有附設律師以供諮詢
至於要不要收費要去問妳打官司的法院較清楚
==============
以下是某篇近期有關結婚登記修法的新聞
結婚 登記就生效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協商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現行「儀式婚」將改為「登記婚」,只要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就發生婚姻法律效力。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
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使得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
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確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由於這是結婚制度的重大變革,司法院認為至少以兩年來宣導,以免新制施行後,新人歡歡喜喜舉辦公開儀式或盛大婚宴,卻因忘了登記而導致結婚無效。立委也同意在施行法修正草案協商時,增訂新制的「日出條款」。
昨天完成的協商內容還包括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
不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姓氏等規定,因立委黃淑英反對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的「台商條款」,且主張父母若對子女冠姓約定不成,可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的主張與其他立委尚未達成共識,還待繼續協商。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如果本會期來不及,也希望親屬編修正案能在下會期完成三讀。
Date: 2007-01-
By Annie
at 2007-08-31T20:38
at 2007-08-31T20:38
算的
因為您已經有去戶證事務所辦理結婚手續
所以婚姻已經生效了
至於您說的公開儀式就是指喜宴
這是可以補辦的
但是婚姻還是算數
以下是參考資料 . 您可以到下列網址看一下
裡面有您要的答案
*******************************************************
http://www.skgsh.tn.edu.tw/personnel/law960705.htm
By Kama
at 2007-09-02T01:12
at 2007-09-02T01:12
所以在當時雙方都有同意就是成立~~~
不然身份証不可能有名字的~~
我覺得基本上不算是真的婚姻吧~~~
還有未成年但是雙方父母都要同意而且簽名才可以吧~~~
事情都隔很久了 !!我覺得你們要不就協議
不然就是收集證據打官司吧~~~
一切都要時間!!!!
看你自己啦!!!還有你們應該好好談談跟溝通的~~
雖然人家說勸合不勸離!!但是好過傷害無辜的孩子吧~~~
我覺得你應該三思~~然後再冷靜的找專業人士處理~~~
By John
at 2007-09-02T12:06
at 2007-09-02T12:06
當時你的監護人不在 為什麼會讓你登記...
民法第981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程序上是不是對方動了手腳 不然怎麼可能沒你的監護人就結婚
By Elma
at 2007-08-30T15:27
at 2007-08-30T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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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當中,
是否真的能夠長久??
對於那些外國人而言,文化背景的不同,有時還會有點溝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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