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形監護權有辦法通過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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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6-12-26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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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十六歲的男生
單親家庭跟著爸爸
從小爸爸就會對我動手動腳
每天喝酒
直到國中有比較控制 但還是少數會有
平時都是奶奶伯父照顧我比較多
國三的時候有一次我在睡覺的時候他突然敲門房敲的很大聲
我有一點不高興于是就大聲說我在睡覺了
之後他越來越大聲叫我把門房打開 一打開就是動手打我的頭
于是我在也忍無可忍 我找了國中老師哭訴好幾次
我國中畢業他就沒有工作了 一直沒有工作 每天在家喝酒
我跟他的關係猶如陌生人一般 學校的費用也是我暑假打工的錢還有媽媽幫我支付 可是我在也不想繼續這樣生活
于是媽媽跟我說要把我的監護權轉移給她 可是我爸不肯
只好用法律來處理請問這樣的情形監護權有辦法通過嗎
我沒有上過法院 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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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6-12-28T17:56
你媽必需向法院請求重判監護權訴頌, 用你父親濫用親權凌虐子女, 拿出你父親打你人物證, 家暴證明。
申請攺判監護權不是你自己, 你未成年, 所有事必需經過你監護人(你爸同意)。
還有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擁有管教權,他管教不當, 社工有無介入, 你向老師說, 老師應向上呈報才對。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請你被父親打, 請報家暴,若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對您未來要請求爭取子女監護權的確是有幫助的,因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亦構成裁判離婚事由;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因此,一旦您妻子被法院認定家暴行為成立,對於離婚訴訟及監護權之爭取,您媽就會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
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
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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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6-12-29T09:29
上法院就是要有證據跟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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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6-12-26T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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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6-12-26T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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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6-12-24T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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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6-12-23T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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