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不算竊盜 - 社會議題
By Rae
at 2013-04-23T00:00
at 2013-04-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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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學生,鞋子被同學惡意偷藏起來~雖然事後有找到,但這已不是第一次發生.
這一次確定是誰做的了,是否可以給她一個嚴重的警惕.因為有恐龍家長放任,
已更新項目:
小四學生(12歲以下) 是不會構成法律上的刑責的~~家長有什麼連帶責任~或強制管教嗎~~
這一次確定是誰做的了,是否可以給她一個嚴重的警惕.因為有恐龍家長放任,
已更新項目:
小四學生(12歲以下) 是不會構成法律上的刑責的~~家長有什麼連帶責任~或強制管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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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Todd Johnson
at 2013-04-25T18:57
at 2013-04-25T18:57
該生已造成同學困擾及恐懼 如家長再不處理 將報警由警方處理
屆時因為未滿12歲學童無行為能力將處分家長或監護人
(需至社會局上課)4-6小時
而該生 恐有列為問題少年將被列入保護管束之虞
屆時不管是家長或兒童都可能留下汙點
By Xanthe
at 2013-04-23T14:09
at 2013-04-23T14:09
●讓他進少年感化院~要讓一位孩子只是惡作劇就進感化院~有那麼簡單嗎?
2013-04-23 17:58:12 補充:
這不是霸凌的行為~是惡作劇造成同學困擾
至於有無恐懼要問被藏鞋子的當事人才知道
這報警是無用的啦!
是對方愛惡作劇.還是二個已經玩習慣了.這些都要調查
是家長有意見.還是孩子有意見.也是未知數
因為現場如何.只有版主知道!
2013-04-23 18:10:03 補充:
這是最佳解答的說法:
『如家長再不處理.將報警由警方處理.屆時因為未滿12歲學童
無行為能力將處分家長或監護人(需至社會局上課)4-6小時而該生
恐有列為問題少年將被列入保護管束之虞.屆時不管是家長或兒童
都可能留下汙點』
我說過沒有那麼嚴重.惡作劇藏鞋子.連警察都可能不想管了
還有什麼汙點?
列入問題少年.保護管束~拜託一下好嗎?
要不要管束是 少年保護官的權責判定.不是版面上亂猜一通的。
By Queena
at 2013-04-27T20:21
at 2013-04-27T20:21
前言:
同學是把鞋子藏起來.不是佔為己有
後來又找到了.所以.沒有竊盜的問題
雖不是第一次
只能說現在的孩子很皮.不好教.家長又放任不管。
一.如果是拿走這雙鞋子佔為己有.當然就是竊盜
【竊盜】
只要在派出所報案警員受理後.自會移送法院處理
不過這種年紀.愛惡作劇.行為上是不對的
程序上.少年保護官先詢問後
可能會請法官讓監護人帶回「嚴加管束」而已。
結論:
依發問內容作答.是沒有竊盜的問題
此案輕微.孩子愛作弄同學
法律上.家長沒有什麼連帶責任
私德上.子不教.父之過
此題我想只能這樣作答.若有不解之處.請再提問 謝謝。
圖片參考:http://f8.wretch.yimg.com/richjf46/52/1761108935.j...
By Hedwig
at 2013-04-26T12:15
at 2013-04-26T12:15
讓他進少年感化院
By Sarah
at 2013-04-24T06:07
at 2013-04-24T06:07
By Yuri
at 2013-04-27T10:45
at 2013-04-27T10:45
2013-04-23 02:15:18 補充:
並非真要告小孩~~是家長管教放任寵溺~~
By Hardy
at 2013-04-26T04:03
at 2013-04-26T04:03
By Caroline
at 2013-04-25T06:01
at 2013-04-25T06:01
一、行為人有無構成竊盜,還是要審查其有主觀上無竊盜之目的或意圖,但一般來說客觀上將他人之物,取走,如新聞事件中,把他人的機車挪至他處,有可能有竊盜罪的問題,所以只要被害人提告就會有被告的可能,而就算最後可能無罪,還是避免有這種情形發生,不可不慎:
我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所以依我國的刑法所規定的竊盜罪,必須是行為人有想要把被害人的動產變成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動產時,才會構成。簡單的說,就是要有「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這種想法,才是屬於竊盜。另外法律上有謂「使用竊盜」的情形,也就是指「沒有」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因此如果就新聞案件中,行為人是因為惡作劇,偷偷將朋友的機車挪到他處,之後把車停放的地方告訴朋友,那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國中生不是真的想偷東西,而如果只是想偷使用別人的物品而已,應該回歸到民法上去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二、而本件除了竊盜罪之外,還可能有觸犯強制罪的問題:
依據我國刑法第 30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新聞中,行為人係強行將他人之機車惡意挪至他處,讓他人無法使用其機車之權利,雖然就構成要件來說,單純移動車輛之行為,應不至於構成所謂強暴脅迫之程度,但如果行為人除了移動車輛外,還故意上鎖惡作劇,這就有可能有強制罪的問題,所以開玩笑要適度,否則不小心惹禍上身就不好了。
By Liam
at 2013-04-25T04:54
at 2013-04-25T04:54
如果是撿到 或是借的故意不還 就是侵占
不過小四學生(12歲以下) 是不會構成法律上的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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