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力的問題..該怎麼辦啊? - 家暴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2-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姐最近跟她老公吵架
她老公還打她
她常常跟我哭訴
我該怎麼幫助她呢
這算不算家暴的一種
如果是
該怎麼處理呢?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7-02-17T13:06
以我專業的經驗回答你,
受省政府社會處委託成立「台灣省兒童少年保護熱線中心」,
080-422110兒童少年保護熱線
正式提供全省民眾二十四小時保護的通報管道;
並於八十六年三月擴大服務,
提供遭受婚姻暴力的不幸婦女緊急電話服務,
進而整合為「台灣省兒童少年暨婦女保護熱線中心」;
同時為因應受暴婦女的問題與需要,
八十七年十二月成立婦女協談組。八十七年精省後,
二十四小時保護熱線服務接續轉由中部辦公室社政業務督導,
八十八年後轉由內政部兒童局主責督導。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後,
打破國人以往家庭暴力為家務事的觀念。
為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各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提供積極性的
保護與協助而設置二十四小時專線的工作,
立即協助受害者危機性的諮詢與救援功能。
有鑑於此,本著兒少暨婦女保護熱線的服務經驗,
於八十八年七月陸續接受台中市、苗栗縣、台中縣、
彰化縣、雲林縣及桃園縣的委託,
提供非上班時間「保護您」
專線080-000600電話的服務工作。
為便利民眾方便記憶,以發揮緊急救援的功效,
九十年內政部將080-422110及080-000600
二條專線整合為113婦幼保護專線,
24小時家暴專線       113或0800-024995
台北市家暴防治中心     02-27229543
台北縣婦幼中心       02-29679665
桃園縣婦幼中心       03-3336106
台中市家扶中心       04-23162085
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6-3901601
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     07-7262085
其實你去找個政府機關的社工,
                           
你可以打電話去請求幫助,                             
告訴他們你的情況與難處,                             
相信社工人員為你解決問題。                           
而坊間太多不實的輔導員,                             
若有需要記得找政府機關單位較佳,                            
政府輔導員有合格職照又有職業操守,                         
且政府機關也許醫療保健可以包含費用。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07-02-19T06:55
家暴事件有一就有二,當第一次發生時沒有全力反擊將沒完沒了!真的.........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But!!!!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但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113
這些法規都是一談再談,知識 一堆資料,
『法』是給懂得的人用!
一切決定權在你姐姐的手中,選擇走下去or 分開
不如試試徵信社的力量,有專業知識和蒐證儀器....(選擇分開)
徵信社好像有在做感情挽回這區塊交給他們傷腦筋
或者是找出問題暴力相向的原因,心平氣合二個人好好談談,畢竟曾相愛(走下去)
其實婚姻真的是門藝術也是門學問,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7-02-18T16:47
先去醫院驗傷後再去申請保護令..
這個可以促成家暴..
請問他有孩子嗎?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7-02-16T00:01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指下列各款之治療或輔導:
(一)戒癮治療。
(二)精神治療。
(三)心理輔導。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
前項第四款所稱輔導,包括認知教育輔導。
三、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指下列之機構: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
(二)直轄市、縣(市)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心理衛生中心)。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指定之執行機構)。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一)戒癮治療。
(二)精神治療。
(三)心理輔導。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
五、心理衛生中心及指定之執行機構,得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一)心理輔導。
(二)其他輔導。
六、執行機構施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除指定之執行機構外,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之。
七、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得參酌下列標準決定之:
(一)相對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為者。
(二)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
(三)相對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行為者。
(四)相對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二章 相對人鑑定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應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
前項鑑定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心理工作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第一項鑑定,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
九、防治中心對於法院之囑託鑑定,應指定鑑定小組成員一人至三人為之,並檢視下列資料;其資料不全者,應請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
(二)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影本。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影本。
(四)防治中心訪視會談記錄表影本。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前科者免提)。
(九)其他相關資料。
十、相對人不依指定期日接受鑑定時,防治中心應即通知囑託法院。
十一、鑑定人員應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視其有無精神異常、酗酒、濫用藥物、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家庭暴力有無因果關係,鑑定相對人應否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並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十二、法院檢送相對人相關資料,囑託進行書面鑑定者,防治中心應即指定鑑定人員進行書面審查,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十三、警察機關接獲命相對人接受鑑定之暫時保護令時,應命相對人確實遵行。
十四、防治中心應於鑑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囑託法院。
第三章 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五、加害人經法院裁定命完成處遇計畫者,應依裁定所定期日至指定之警察機關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執行安排。
防治中心接獲前項裁定後,應即安排適當之執行機構及開始接受治療或輔導之期日,並通知警察機關、執行機構、被害人及其辯護人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加害人未依前二項期日報到者,警察機關或執行機構應即通知防治中心。
十六、執行機構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時,應擬訂適當之治療或輔導計畫。
十七、執行機構認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延長、縮短其期間或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建議意見,通知防治中心。
十八、防治中心接獲前項通知,應即通知當事人及被害人,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
十九、加害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意願且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確屬經濟困難者,得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處遇計畫部分費用。
二十、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未遵守治療、輔導計畫者,執行機構應即以書面通知防治中心。
二十一、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事或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十二、加害人處遇計畫完成後,執行機構應於十日內將執行情形通知防治中心。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三、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業務,應置專責人員,負責聯絡、協調及建立個案檔案資料。
前項專責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應知會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及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應置聯絡人,並知會防治中心。
二十四、加害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護管束裁定應接受之處遇計畫,適用本規範之規定。
反正有打--就算是傷害罪--但是要驗傷--最後就是離婚收場--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7-02-19T07:48
算!真的!可以確定是家暴了!
快報警或打婦幼專線,會打女人就絕對不是好男人了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7-02-17T21:38
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打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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