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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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8-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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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與134條第4款;(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發生競合時,那個條文優先適用,又是否有何項條文效力優於另項條文之問題,有無法律依據,
事實為-行人未依號誌穿越行人穿越道,即是闖紅燈過馬路,被綠燈方向的機車撞了,那可否主張103條第2項主張無過失,請求賠償,或與有過失,仍可請求賠償,謝謝

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08-12-05T07:21
看了上述網友的回答,宜昌藉此來說明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的立法旨意.
第103條第一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第103條第二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03條第三項: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03條是規定車輛;第134條是規定行人.但第103條是行人的霸王條款,為何如是說法?因為,在台灣行人很可憐!它們沒有路權,因而當初立法旨意就是唯獨此款讓行人有優勢,且汽車行經路口本因減速. 發生競合時,那個條文優先適用,又是否有何項條文效力優於另項條文之問題,有無法律依據, 這問題很好.當發生競合時當然是第103條各款優先適用,第134條只說明行人要遵守,第103條各款汽機車應讓行人,這就已很明顯告知駕駛人行經路口要減速慢行.法律的(應)就是(一定)的意思.這是法律很明確的告知駕駛人行經路口不管有無號誌'交通指揮等等,均要禮讓行人.上述網友說的案例應是修法之前的案例. Q:事實為-行人未依號誌穿越行人穿越道,即是闖紅燈過馬路,被綠燈方向的機車撞了,那可否主張103條第2項主張無過失,請求賠償,或與有過失,仍可請求賠償 A:但是,你們一定會說那不是鼓勵民眾闖紅燈嗎?所以,法規也規定行人要走在何處'何範圍才有保障,超過就另當別論了.如果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闖紅燈發生車禍,行人還是會掛肇事責任的,但大部份的責任歸屬汽機車駕駛.也就是行人自行要吸收一些責任比,一般鑑定會會讓行人掛三成的比例. 至於你說能否主張103條第2項主張無過失,請求賠償,或與有過失,仍可請求賠償.很抱歉不行.因為,第103條第二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008-12-03 13:02:38 補充:
路口有無號誌或有無交通指揮,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路權屬於行人而非汽機車。
2008-12-04 18:03:55 補充:
如果人行穿越道人很多,其他行人無法走在人行穿越道上時,人行穿越道將視同延伸.
2008-12-17 20:07:51 補充:
但是,如果行人忽然衝出路口(跑步等非一般行走),造成汽車駕駛人無法立即反應與有適當反應距離,汽車駕駛人無過失責任.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8-12-05T20:19
提供一則高院判決供參:
99,交上易,326 (第103、134條均有適用,無競合問題)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8-12-03T07:27
近年來,"路權"意識逐漸抬頭,
雖然騎士有過失傷害之嫌,
但是,行人侵害機車路權在先。
如果雙方能夠和解最好
上了法院承審法官如何判決還很難說。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8-12-06T11:22
第103條第2項是: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
第134條第4款是:行人穿越道路
兩條法不會相衝突啊!
一個是在敘述駕駛人,一個是在敘述行人。
行人在過馬路時本來就應該依照指揮人員的指揮或號誌指示迅速通行的,駕駛人則是必須等行人通行完畢後才可穿越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號誌穿越行人穿越道時,一般來說是行人不對,因為是他違規。
法院就曾經有案例:機車騎車撞死一名闖紅燈的路人,最後經法院判決,機車騎士無罪,罪在路人未遵守交通號誌,路人家屬還要賠償機車騎士車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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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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