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問題 - 社會議題
By Lily
at 2014-04-15T00:00
at 2014-04-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阿嬤最近過世
沒有立遺囑
但是阿嬤生前曾和叔伯們以及我父親簽了一份分家產書
我有一個大伯 (已過世),我父親排行第二(已過世),另有四個叔叔和一個姑姑
分家產書上面提到阿嬤死後其名下的土地留給長孫
我不是長孫
我父親也已在阿嬤過世前早已先過世
然而這長孫請我和我弟弟拿出印鑑證明做代位放棄繼承(代表我爸爸)
他才能拿到這土地
想請問
1.阿嬤過世,照理說我父親應該已經不是繼承人而是叔叔姑姑們,應該只是請叔叔等放棄繼承就夠了,為河要叫我和我弟弟代替我已經過世的父親做出代位拋棄繼承權這動作,照遺產繼承順序, 叔叔們都還活著,應該怎麼樣也輪不到我這孫字輩繼承任何嬤的遺產我覺得
2.如果叔叔們都放棄繼承,是否阿嬤的土地就是由長孫一人繼承? 而不是由所有的孫子平分?如果是這樣是否我和弟弟也可以分?
3.另外阿嬤的分家書內提到居住的房子要留給其中一個叔叔,那這一部份叔叔們為何沒要求我和弟弟簽代位拋棄繼承?只叫我和弟弟兩個將印鑑證明交給他們就可
以上事項請問合理嗎?合法嗎?
我和我弟弟該如何保護自己
請專業人士協助回答
謝謝
Update:
1 為何如叔叔全拋棄繼承? 長孫可獨得?那其他孫呢? 假設孫輩無拋棄的打算,請問是可以所有孫平分嗎?
2. 當初我父親之遺產,為我兄弟倆和繼母共同繼承,為何他們沒要求我繼母拋棄繼承?只要求我兩兄弟?
3. 另外這分家書只是協議書(題目就是叫做”協議書”),表示誰名下分得甚麼地,協議書所有簽名人為阿嬤,叔伯連同我父親(當時還沒過世),這種多人簽名的協議書就是全部人的遺囑嗎?是否有簽名的人都不需要另立遺囑全部共用一份?列明名下土地有那些就是那些?
4.父親過世後,叔叔們都非常欺負我們兩兄弟和我的繼母,視我們為外人看,不是為家族一份子(細節繁多無法詳述)
Update 2:
5. 因被欺負原因,分家協議書上列在我父親名下的幾塊土地, 有載明要拿出一半來分給我父親所有兄弟姊妹, 只是父親生前未執行,當我兄弟倆及繼母繼承後共同持分各三分之一,叔叔們要我們分給他們,我們本來也沒有異議, 但是叔叔們卻提出不要依照協議書的比例,而是要更多,所以幾年來也無達成協議.
請問這協議書就能算我父親的遺囑嗎?我父親病重時也被兄弟來逼迫立遺囑要將這張協議書列入遺囑內, 為的是怕我們三人在我父親死後不遵照此行, 我父親對我們三人表示自己當時簽這協議書是被阿嬤所逼, 對我們三人深感遺憾, 但是他
Update 3:
不願立遺囑,後來病情轉重無法多做處理, 他過世後我們三人這幾年來我們都處在被逼迫的狀況, 常遭騷擾, 不勝其煩
6 我們希望這協議書沒有法律效用, 如果有的話叔叔早就來假扣押了, 如今又利用阿嬤的遺產事件, 尤其是要我兩兄弟交出印鑑證明, 卻沒有跟我繼母要, 是否是要落實這協議書合法化, 因叔叔有個女兒是檢察官
我繼母和我兩兄弟相處得很好, 她現在年紀已老邁, 我們不想她愁煩, 真不知如何是好?!
Update 4:
小弟在此多謝眾大大對我兄弟倆問題的解讀,建議及關懷,深深的感動在社會上還遇到如此熱心的朋友們,我們的確是有點"慘"!我的小弟花錢去找一位台北的律師請教,但是答案是說我們繼承的是我們父親的權利與義務,雖然這紙協議書非"遺囑"但是卻列為義務,既然在90年2月簽訂的就有15年的效期,在這之前我與弟弟及繼母得以遵從,我弟弟很不服氣,但是我的繼母勸她不要計較,但是要小心行事,我這座大哥的也不知如何是好!
沒有立遺囑
但是阿嬤生前曾和叔伯們以及我父親簽了一份分家產書
我有一個大伯 (已過世),我父親排行第二(已過世),另有四個叔叔和一個姑姑
分家產書上面提到阿嬤死後其名下的土地留給長孫
我不是長孫
我父親也已在阿嬤過世前早已先過世
然而這長孫請我和我弟弟拿出印鑑證明做代位放棄繼承(代表我爸爸)
他才能拿到這土地
想請問
1.阿嬤過世,照理說我父親應該已經不是繼承人而是叔叔姑姑們,應該只是請叔叔等放棄繼承就夠了,為河要叫我和我弟弟代替我已經過世的父親做出代位拋棄繼承權這動作,照遺產繼承順序, 叔叔們都還活著,應該怎麼樣也輪不到我這孫字輩繼承任何嬤的遺產我覺得
2.如果叔叔們都放棄繼承,是否阿嬤的土地就是由長孫一人繼承? 而不是由所有的孫子平分?如果是這樣是否我和弟弟也可以分?
3.另外阿嬤的分家書內提到居住的房子要留給其中一個叔叔,那這一部份叔叔們為何沒要求我和弟弟簽代位拋棄繼承?只叫我和弟弟兩個將印鑑證明交給他們就可
以上事項請問合理嗎?合法嗎?
我和我弟弟該如何保護自己
請專業人士協助回答
謝謝
Update:
1 為何如叔叔全拋棄繼承? 長孫可獨得?那其他孫呢? 假設孫輩無拋棄的打算,請問是可以所有孫平分嗎?
2. 當初我父親之遺產,為我兄弟倆和繼母共同繼承,為何他們沒要求我繼母拋棄繼承?只要求我兩兄弟?
3. 另外這分家書只是協議書(題目就是叫做”協議書”),表示誰名下分得甚麼地,協議書所有簽名人為阿嬤,叔伯連同我父親(當時還沒過世),這種多人簽名的協議書就是全部人的遺囑嗎?是否有簽名的人都不需要另立遺囑全部共用一份?列明名下土地有那些就是那些?
4.父親過世後,叔叔們都非常欺負我們兩兄弟和我的繼母,視我們為外人看,不是為家族一份子(細節繁多無法詳述)
Update 2:
5. 因被欺負原因,分家協議書上列在我父親名下的幾塊土地, 有載明要拿出一半來分給我父親所有兄弟姊妹, 只是父親生前未執行,當我兄弟倆及繼母繼承後共同持分各三分之一,叔叔們要我們分給他們,我們本來也沒有異議, 但是叔叔們卻提出不要依照協議書的比例,而是要更多,所以幾年來也無達成協議.
請問這協議書就能算我父親的遺囑嗎?我父親病重時也被兄弟來逼迫立遺囑要將這張協議書列入遺囑內, 為的是怕我們三人在我父親死後不遵照此行, 我父親對我們三人表示自己當時簽這協議書是被阿嬤所逼, 對我們三人深感遺憾, 但是他
Update 3:
不願立遺囑,後來病情轉重無法多做處理, 他過世後我們三人這幾年來我們都處在被逼迫的狀況, 常遭騷擾, 不勝其煩
6 我們希望這協議書沒有法律效用, 如果有的話叔叔早就來假扣押了, 如今又利用阿嬤的遺產事件, 尤其是要我兩兄弟交出印鑑證明, 卻沒有跟我繼母要, 是否是要落實這協議書合法化, 因叔叔有個女兒是檢察官
我繼母和我兩兄弟相處得很好, 她現在年紀已老邁, 我們不想她愁煩, 真不知如何是好?!
Update 4:
小弟在此多謝眾大大對我兄弟倆問題的解讀,建議及關懷,深深的感動在社會上還遇到如此熱心的朋友們,我們的確是有點"慘"!我的小弟花錢去找一位台北的律師請教,但是答案是說我們繼承的是我們父親的權利與義務,雖然這紙協議書非"遺囑"但是卻列為義務,既然在90年2月簽訂的就有15年的效期,在這之前我與弟弟及繼母得以遵從,我弟弟很不服氣,但是我的繼母勸她不要計較,但是要小心行事,我這座大哥的也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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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4-04-19T13:00
at 2014-04-19T13:00
版主弄錯繼承法律了!
在民法內,
版主與父親同樣是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是父親的親等數較近而已
因父親比祖母較早亡故,
因此版主與弟弟得依民法1140條,代父親之位取得其應繼分。
所以,版主與弟弟如果辦理拋棄繼承,
不是"代父親之位拋棄繼承"(因為父親已死,故已無權利)
而是以自己為名,拋棄被繼承人為祖母的繼承權!
同理,題中的長孫也是如此!
從題中所提的內容,可以粗畫出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
即繼承人分別為長孫(大伯的代位繼承人)、版主與弟弟(父親的代位繼承人)
四個叔叔及一個姑姑,共七組繼承人。
故每組繼承人的應繼分,同為1/7。
所以,如果大家都想依照那份"分家產書"來進行時
方法一:就是由除長孫外的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
變成只有長孫(大伯家)取得其他六組的應繼分(即7/7)
方法二:簽訂協議分割,將其它六組繼承人的持分全數為零。
而長孫(大伯家)的持分為全部(即7/7)
至於分家書內容提到的"居住的房子要留給其中一個叔叔"
這裡就關係到這份分家書,是否屬於法定遺囑的議題?
但這個議題太大,而且題目也未清楚敘明,故不多做詳解
只簡單來說…
如果那是屬於有效力的法定遺囑,那在不侵害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時,
自然是由該叔叔取得該不動產的繼承權利。
相關法律條文供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39: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1140: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1: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面有大大提到大伯及父親的配偶,也有祖母的繼承權,那是錯誤的!
因為細看民法1138條內,除自己的配偶外,其他繼承人都是血親關係。
依此題目簡單來說,"婆媳之間,互無法定繼承權利!"
2014-04-16 13:16:05 補充:
版主還是沒有仔細看……
1 為何如叔叔全拋棄繼承? 長孫可獨得?那其他孫呢? 假設孫輩無拋棄的打算,請問是可以所有孫平分嗎?
民法規定,拋棄的繼承權,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同順位的繼承人皆拋棄時,則歸屬於次順位的繼承人。
所以,重點不是長孫的身份!(因為長孫與版主兄弟的繼承權相同)
都是民法1140條的代位繼承!
如果今天的題目是沒有發生代位繼承時,當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時,
那就是由全數的孫子女來平分(因為孫子女都是同一順位,參照民法1141條)
2014-04-16 13:20:00 補充:
2. 當初我父親之遺產,為我兄弟倆和繼母共同繼承,為何他們沒要求我繼母拋棄繼承?只要求我兩兄弟?
民法1138條說的很清楚
法定繼承人是看被繼承人是誰?由此人的親屬關係來劃定繼承人有那些人?
版主父親的遺產,當然由其配偶及版主兄弟所取得!
而繼承權是否要拋棄,也是繼承人自行之主張(採法定的要式行為)
但今天的被繼承人是祖母,祖母與版主的繼母,並無法定繼承權
自然就繼母就沒有祖母的繼承權可供拋棄。
2014-04-16 13:29:54 補充:
3. 另外這分家書只是協議書…協議書所有簽名人為阿嬤,叔伯連同我父親……
這就是在下前言:關係到這份分家書,是否屬於法定遺囑的議題!
因為協議書,是私下的文書約定,但是遺囑就不是私下的文書約定
遺囑是法定的行為,必須依法律的形式進行,否則就是無效的!
法定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依題目內容來看,顯然是需要"見證人"
但法律規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那誰是這份法定遺囑的見證人?
民法的遺囑章節不多,就1186條~1225條而已
版主可以自行查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
2014-04-16 13:44:48 補充:
不存在法定見證人的遺囑,自然無法就遺囑內容產生法律效力!
沒有遺囑效力的文件,就只是一張私文書而已!
私文書不是沒有效,只是要找簽定協議的人去要才是!
換言之,當時不針對協議書內容進行"分家",
現在簽協議的人都不存在了,要找誰來進行"分家"?
更何況不動產是採登記制,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資產!
當初不依協議分好,現在有產權的人已不存在,誰來行使祖母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By John
at 2014-04-15T02:18
at 2014-04-15T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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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4-04-16T09:58
at 2014-04-16T09:58
代位繼承權(代替先亡之父的繼承權限),所以你與弟弟有權繼承父親的一分,
或者辦理限定or拋棄!
二、如果伯叔姑與你們都放棄(拋棄),
但長孫沒有(照樓主所敘也是父親先於奶奶亡故),
因此,長孫可藉由代位繼承權,取得奶奶的所有遺產。
三、所以這個狀況就是樓主的家族要去討論的,
你們到底要依照分家產書來走,還是要照現況的繼承利益來走。
我只能說,小弟至多的合理懷疑就是該位叔叔等也是辦理拋棄繼承,
而由長孫取得全部的繼承權利,因而要求你們兄弟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有辦拋棄繼承的,除了特殊狀況外,以後就沒權利要求。
至於交不交印鑑證明,其實就是個委辦與共同辦理的程序。
建議樓主先了解相關繼承法規,
至於所謂的保護,我覺得依樓主的狀況,
還不如說,你們兄弟倆先確定家族態度(分配)到底是怎樣?
你們兄弟倆的想法又是怎樣?
在此之前,別因為不了解,而交出印鑑與簽署任何同意書委辦書
2014-04-18 04:20:09 補充:
個人覺得,回答004的意見已經很完美了,因為我們不是您家族的一份子,
是無法體會你在其中的經歷與情感以及對待遺產的態度。
我給樓主的意見是,
一、先搞懂繼承法規(法定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這不難,你去法院或區公所都能免費諮詢。重點是,不要想的太複雜,這都只是程序問題而已!
二、就事論事,不要參雜家族感情在內的去思考繼承問題!
套一句難聽的,隨人顧性命!
三、當你搞懂繼承問題後,與兄弟協商,你們是要放棄或者是要爭!
2014-04-18 04:23:28 補充:
現在觀樓主文,樓主考慮太多的家族情感以及遺產的得與不得利益觀!
這樣是沒法思考事情的!
還是幾句話,隨人顧性命以及程序問題而已!
我要反覆強調程序問題,因為樓主不搞懂繼承法規,
就算要爭,也會很被動,
而不爭,也要搞懂,因為這樣才不會讓人陷害!
而一直反覆強調的因素是,樓主狀況算是代位繼承,而樓主母親在此狀況,
是無繼承權的,自然無需令堂的同意書、印鑑證明等...
而樓主多次提到,代表樓主還是沒搞懂繼承相關。
這樣子,資訊很不足的狀況,加上家族情感問題,樓主很被動!
By Gilbert
at 2014-04-17T17:07
at 2014-04-17T17:07
阿公+大伯(因過世由妻子+子女繼承)+你父親(因過世由妻子+子女繼承)+
叔叔們+姑姑們(若有去逝條件同大伯)
上列是法定繼承
但是阿嬤生前曾和叔伯們以及我父親簽了一份分家產書,分家產書上面提到阿嬤死後其名下的土地留給長孫,另外阿嬤的分家書內提到居住的房子要留給其中一個叔叔,
這就算有約定的遺囑了,應依其書面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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